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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题之(六)--------浅析流通领域食品监管中生产日期的标注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都应该有一个可靠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当然,现在不少企业都逐渐把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统一化,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签通则》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食品生产日期也是食品保质期的初始点,没有生产日期,就无从谈保持期。而生产日期又是广大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一个交点日期,同时,也是我们工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内容之一。

我们在日常监管和百日执法活动中,发现在生产日期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少预包装食品,故意将生产日期向后推迟,推到货送到商场、超市后的第二天。我们在检查时发现,有些食品罐头,预包装食品,密封好,美观大方,又是刚进的货,怎么可能有问题呢?往往不去检查被忽视了。可是我们在331号看到了41生产日期的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经营者又未查验上述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批号,象这种标注,欺骗了消费者,比如:彩腾畜禽制品;有纯牛奶;有真果粒牛奶饮品。这些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是大包装改为散装后看不到生产日期:脱掉外罩,让消费者无法看到原包装标注。从超市角度看,他们是为了将货上架后,摆放整齐划一,美观大方,把一些大包装食品,拆开后将内包装或小包装放在货架上经营,可是一些大包装拿走后,发现绝大多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有标注标签的,但也发现,有部分内包装或小包装没有标注标签,如我们发现的腌制品香肠,内包装上任何标注也没有,成为三无商品。在货架上消费者很难知道该食品有没有过期,就是营业员也说不准,经检查人员细心查看大包装后,该产品已过期近一个月。这种预包装等于散装食品,在经营场所应当另贴标签,说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以便源头追溯。

当日产当日销的散装食品让消费者不放心。我们在检查一些超市、食杂店,有些食品是当日产当日销,如一些豆制品,肉制品,奶制品等易腐食品,为了保证其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贮存设施、贮存温度、贮存时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食品经营者不懂这些规定,比如常温下,他们不知道常温是多少度,笑话,有的店里的温度在28℃,又没有调温设备,也叫常温?再说,他们销售的食品,昨天生产的,今天再进行加工一下,谁知道是不是当日产的?有的将前天的,昨天的,今天的混合存放,不少消费者大而化,不管三七二十一买了就走。

三是生产日期模糊标注:无论你怎么看,只有模糊的色彩,而无法辨认具体日期。这类问题是五花八门,有的故意将标注标签弄得模糊不清,成心就不让你消费者看出来,有的是新进的货,明明标注标签可以看到的是生产日期见封口,在封口处确实也看到有字样,可是尽管你怎么看,就是看不清,换一个看看,一连换了几个仍然是看不清,找大包装,大包装说见内部小包装,不说话的标注在扯皮。  

四是不标注生产日期:有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开的天大的玩笑,根本不标注生产日期。有标注说:生产日期见封口,结果找来找去找不到生产日期,可是标注标签上明明写着保质期180天,我们检查时发现的食品添加剂“腌制食品防腐剂”,就是如此。数量也相差太多,标注标签上明明确确是50,叫经营者自己称,只有10,这一定是“地下工厂”所为。

五是用包装日期替换生产日期:在日常检查监管和百日执法活动中,我们发现,不少散装食品的标注信息不全,有的直接用包装日期替换生产日期,从而在食品“保质期”求得延长或宽期。

有些食品生产者,在处理包装袋时,故意将散装食品包装日期标注成包装日期。这样,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不注意查看,很容易将包装日期误认为生产日期,并以此推算食品的生产日期,事实上,食品的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是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在完成生产后,应当尽快将食品进行包装,这时的食品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非常接近,对推算食品保质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在完成生产后,并没有立即进行包装,而是经过了较长一段时间再行包装。这时所推算食品保质期显然会有较大的出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三家大型超市,自制食品专柜或自制食品经营单位,消费者在选择食品后,再由销售人员称重包装合价,并在包装袋上标注当天即为生产日期,而这些食品的实际生产时间既不标注。也无人告知,相关的保质期既然无人知道。

综上所述:按照《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强制食品生产、销售者规范标注生产日期行为,使标注标签生产日期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虚假标注、模糊标注、不标注、假借标注都属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忽悠消费者行为,尤其是虚假标注、不标注、假借标注是地道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入处罚程序。对模糊标注问题,要责令生产、销售者限期改正,经责令整改不到位的,严格处罚,直至消费者看得清,弄得明,放心消费为准。

对经营者而言,凡是遇到以上问题的食品,做到一律不进货,让生产、销售商没有市场,设下天罗地网?你不要认为便宜,就大量进货,又不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批号等信息,最终吃大亏的只能是经销者!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考店老板和营业员,看看他们对《食品安全法》或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款知多少?使他们不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标注、标签、运输、贮藏、保管、索票索证、进销货台帐登记、卫生安全等,发现问题食品,如何处置?切实对广大消费者这个“上帝”负责,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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