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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新规“教育惩戒权”,一线教师有话说!

 

悲剧频发,教育该何去何从?

老师对学生批评教育的程度该如何把控?应是我们教育工作者需要迫切思考的重要课题。

放养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体罚、侮辱学生会伤害学生的健康和自尊,虽然惩戒权回归,但老师对学生批评教育的程度该如何把控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首先,我们有必要厘清放养、惩戒、体罚的概念,及三者教育方法的内涵。从字典释义来看:

放养:在自然生态环境下自然生长。

惩戒:通过惩罚进行警戒。

体罚: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包括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作为教育手段:

放养式教育

是指让孩子在一种宽松的环境中成长,让孩子从小就适当地接触自然、社会,较早的接受社会锻炼,有别于严厉的、教条式的应试教育。但随着教育实践的证明:放养教育大多家长并不认可。

他们最终从孩子的习惯上认识到,放养有太多的放任,如果不加规范约束,一些坏习性就会养成。

惩戒教育

就是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体罚教育

可表现为各式殴打,罚站罚跪等。如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跳蛙、不让吃饭等等。

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在古今中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它并不科学。特别是在现今孩子金贵的年代,家长护犊心切,体罚教育是家长坚决反对的,这就成了教师踩不得的红线。

应该说,任何教育的形式都不是万能。

在上世纪,我国基础教育受“天地君亲师”“严师出高徒”“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的传统观念与传统经典的影响,广大教师教育的方式方法简单,体罚现象司空见惯,充斥校园,大多学生家长也支持老师“不听话就揍一顿”的教育方式。

这种方式虽然对一些学生起到了诫勉教育的作用,但由于少数教师惩罚过当,无可避免地给一些学生造成了身心伤害。因此,叫停教师体罚学生摆到法律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但随着快乐教育、赏识教育,及一些不切实情的教育观念的出现,导致教师群体中出现了对一些不合规的学生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的局面。

惩戒权回归,就能解决当下困境?

随着学校教育问题的不断出现,“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这样的呼声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让教师重拾教鞭,把“惩戒权”重归教师,这不仅是适时之举,更是中国教育现实和时代的需要。

然而在教师们为惩戒权的回归感到鼓舞之时,我们仍需要冷静的思考:

惩戒教鞭在手,如何把控?会不会成为熨手的山芋?

学生心理脆弱,教师实施了惩戒,“我去跳楼”,你怎么办?

“惩戒”范围、程序、机制未明,你心中的“惩戒”,会不会成为学生、家长心中的体罚?

“惩戒权”现在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一句空话,你现在该如何操作?

慎用惩戒权,教育学生更要保护自己

先让我们来借鉴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看他们是怎样把控教育的惩戒权的。

美国:

政策:美国的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性特点。课后留校等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教师进行,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可做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实施:校内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与家长开会等无关法律的惩戒;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惩戒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惩戒程序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

英国:

政策: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实施: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清洁教室)、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圈)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

日本:

政策: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实施:在出现非体罚教育需要时,教师有惩戒权,如放学后继续留校(允许出去吃饭,且在校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等。

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理念与情况虽然与我国基础教育的实际存在很大的不同,但相信在“惩戒权”的行使上能够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鉴于当前我国的教育实情,“教师教育惩戒权”也在我国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这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注入新的动力,让人民群众在教育方面的获得感实现质的飞跃。

但如何让每个教师结合我国基础教育的实情,行使把控好教育的惩戒权呢?我想如下几点是否可供你参考?

第一,惩戒必须有法可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说:“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这就是说,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第二,惩戒需有明确的标准。

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说:“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但《细则》落实到学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还得有明确的标准。

这个标准应是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不与上级法规相抵触而科学制定的,绝不是学校领导拍脑袋的东西。

依据这样的标准,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老师就有“合理性”,就能有的放矢地行使教育的惩戒权。

第三,惩戒要及时上报给学校行政部门。

教师遇事切不可一时头脑发热,在冲动的时候直接将“惩戒”作出。每个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都属于学校公共事务性的教育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惩戒教育学生不仅是每个老师个人责无旁贷的义务,更应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教师批评、惩戒和处分学生不能揽为自已独有,而应及时向学校年级组、教务处、政教处、校长室等部门报告。

不然,就会演变为学生、家长和教师个人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第四,惩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

凡事均有度,要在“度”中行使。不要把行之有效的惩戒过度地演变成体罚。

惩戒并不是鼓励体罚。体罚指向人,惩戒则指向的是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尽管今天惩戒权又重归教师,但我们也不可忘记教师“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的核心精神。

因此,教育者要常怀着一颗关爱学生的仁爱之心来惩戒学生,这样我们的惩戒手段就不会出现偏差,学生也易在爱的氛围中,达成“戒”的教育效果。

第五,惩戒应谨慎而为。

惩戒本质上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教育方式,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因此,惩戒不能过多使用。比如罚抄作业,如果对某一学生,或班级大面积的学生频繁使用,学生就会不以为然,甚至增生痞性,其惩戒的效果将微乎其微或不复存在。

第六,惩戒应与激励结合而用。

惩戒是要让学生弄清楚哪些是错误的行为,为什么要受到这样的惩戒,其目的是要学生纠正错误,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一旦学生改正了错误,表现出好的习惯,不仅要立即停止惩戒,还应适时激励,甚至表扬。

写在最后:

经过了漫长的“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的时期,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惩戒权无疑是给老师们的一剂强心针。

然而,法律的完善从不是一蹴而就的,等到惩戒权真正落实成为可操作的完善制度,也许还有一段路要走。在此之前,莫让重回手中的教鞭伤害了学生,也伤害了自己。

本文为好教师特约作者  碧 峰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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