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协议离婚时,在对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进行分割时往往出于公平考虑或更多的为了子女日后的生活保障,很多夫妻会在协议离婚时将房产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夫妻一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相关义务而导致形成诉讼纠纷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为子女所有,该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起诉权,要求父母一方履行赠与义务呢?
答案却并非肯定。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法律网站,发现存在类似案件却不一样的裁判结果。有法院认为子女依法享有诉权并支持了子女的诉讼请求,亦有法院认为子女不享有起诉权而裁定不予受理。
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形?
笔者通过梳理后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并非赠与合同,其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赠与行为;就签订主体而言,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务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个整体协议,其签订主体为夫妻双方,子女非协议订立当事人,无权主张协议约定权利而应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
亦有观点认为,从合同性质而言,赠与合同属单务合同,父母于办理离婚手续时已明确作出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则父母与子女之间即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子女当然的依法享有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
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观点。并且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因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可能为了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而放弃了其他财产,甚至是基于将财产归子女所有才同意协议离婚。因此,应有别于赠与合同中的其他单务合同,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针对该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并切实维护离婚案件中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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