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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歧视,女性才能“无差别”就业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她于今年7月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黄蓉(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曾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而且四成以上女大学生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有了女性“花样维权”:女学生扮穆桂英公开抗议;郑州女大学生扮作“花木兰”,以“女扮男装”典故表达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抗议;广州女大学生裸身抗议性别歧视……

  性别上的“就业歧视”由来已久,一方面,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责任,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形成“女性员工不好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国家多部法律虽有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条款,却也存在界定模糊、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就业性别歧视影响民生与社会稳定,伤及社会公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令要求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公民有就业公平的权利。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明目张胆地违法招聘,还是慑于法律强制,变换手法,存在隐性的性别歧视,都应受到惩处。

  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现实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时,能够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少之又少。一个难得获法律支持的案例似乎也并没有引起公众多大的关注。问题是,权利争取不能仅等待外部的施予和恩赐,也要靠女性主观上的努力争取。如果受歧视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用人单位自然有恃无恐。希望有更多女性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敢于向性别歧视说不。诚然,破解就业性别歧视,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所能达成,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为女性共造一个“无差别”就业环境。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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