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很早就开了,但从未写过任何文字。 今天看了2011.3.15 《今日说法》----被毒害的青春 。那一刻我震惊了,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 --- 毛苒 只盼望着将进入眼帘的那个女孩儿不是我所熟知的!当她带着重重的脚镣坐到镜头前的一刻,我还不敢相信自己眼睛。潜意识让我觉得不是同一个人。应该是同名而已。但听到她那熟悉的声音,我便不得不相信了。短短20几分钟的节目,让我中途停下好多次,不忍心听、也不忍心看。只盼望这一切都不是真的!
她依然那么幽默,记者问她是怎么进来的。她说是“翻”进来的。
节目里听到她那几句英语,仿佛让我回到学生时代。和毛苒七年的同学情谊,了解她善良、单纯、直率。她英语特别棒,那让人羡慕的口语,永远都是口语角中的焦点人物。听她讲英文真的特别舒服,当初的我就想把她说过的每一句英文都录下来,模仿学习!我们都相信她会有个美好的未来!可惜。。。也许是造化弄人,也许是天妒英才。英语八级,不是一般人可以考到的。她学的可不是哑巴英语,真是名副其实的有实力。也就依她所说,是"翻"进来的. 真的是为之惋惜!
按:本博3月16日发表《罪恶的外国佬和愚蠢的中国姑娘》后,政法干校讲师、资深律师单新安先生在“评论”栏发表长篇评论,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此案,认为毛苒罪不至死。现编辑成文以引起更多网友的关注:救救孩子……
2011年3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个题为《被毒害的青春》的节目。讲述了一个女孩因参与走私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故事。
这个女孩叫毛苒,才26岁,大学毕业,风华正茂。她从小聪明过人,品学兼优。15岁考上西安大学预科班,英语过八级,毕业后直接进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总非常赏识其能力,予以重用。毛苒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外国男子叫OBI,素质很高,能力很强,对她的工作帮助很大,然后二人开始交往,OBI经常拿钱让她出境旅游,并托她从境外带些东西回来。她觉察到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但她想她的男友不会害她,她还是按照他的吩咐去做了。后来,她知道她从国外带回来的东西可能是“毒品原材料”就不想去做了。一次她向她的一个朋友黄思恩说起出境带“毒品原材料”一事后,黄见报酬高便表示愿意做此事,毛苒转告OBI,OBI便安排黄到泰国等地往国内带东西。黄后来又找了吴小萍、陈小刘参与。
2009年7月26日、27日,吴小萍、黄思恩先后被厦门海关查获。8月2日,毛苒在广州被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其男友OBI。在审讯期间,毛苒坚决否则OBI和此案有关,警方因此认为该男子罪证不足,而将其释放,OBI从此杳如黄鹤。
厦门中级法院和福建高级法院两审法院均认定毛、黄、吴三人均是主犯,判处毛苒死刑,黄思恩、吴小萍死缓。
《今日说法》播出后,广大网友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发帖评论此案。对毛苒,多数网友是惋惜,希望毛苒能活下来;也有批评,说她无知:“被下蛊了,没有了理智 ”。
笔者看了此报道后,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思考了这个案件。找到毛苒的父母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看到了两审判决书。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进行研究后,认为:福建两级法院判处毛苒死刑太过草率,毛苒罪不至死!
毛苒不应当被判死刑的理由是:
1、 对毛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根本错误的。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这样写到:“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毛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男子OBI的指使,以高额报酬雇佣上诉人黄思恩出境走私毒品入境,后黄思恩发展上诉人吴小萍参与,毛苒从中抽取提成。”这个事实认定基本是客观的,但这个高额报酬并不是毛苒提供的。该判认定毛、黄、吴三人均为主犯的理由是这样的:“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其中毛苒负责转交机票、路费、报酬,联系黄、吴二人接取毒品、并收取部分入境毒品转交OBI,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系主犯。黄思恩、吴小萍是毒品入境的携带者,具体实施走私行为,黄思恩还发展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因此均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犯”。
将黄、吴二人认定为主犯也许可以说得过去,毕竟二人是携带毒品过关的人,是走私关键环节上的行为人。但是将毛苒也认定为主犯且处刑比黄、吴二人还重,就有失公正了。因为,从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不难看出,毛苒的作用就是传达作用,最多是具有中介的性质。
根据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毛苒在此案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传达:终审判决认定是“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那么,组织者、指挥者就这个黑人男子OBI,而不是毛苒。毛苒是被“通过者”,也就是传达人。因为毛苒是翻译,OBI向黄、吴传达任何指令都要经过毛苒,这是毛苒“不可或缺”的地方。
二是转交:毛苒的另一个作用是转交机票、路费、报酬及部分毒品(并不确定是毒品,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这里的转交具有双重性质。
其一是传达作用的延伸。因为,OBI语言不通,交付机票、报酬等通过翻译更方便,所以OBI也就一并交由毛苒转交了。转交,说明毛苒自己并没有因此出资。
其二是黄思恩是毛苒向OBI介绍的,有些东西由介绍人转交也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再结合毛苒收取的报酬是“提成”,这就具有了中介的性质。那么,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指挥者;既不毒品购买者,也不是运输者,更不是出售者;既没有出资,也没分取销售毒品的收入。不处在毒品走私的任何一个关键环节上,怎么就能认定是主犯呢?没有毛苒、OBI的行为,黄、吴二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构成毒品走私罪,比如黄、吴被查获后没有供出毛苒、OBI,也一样可以认定其犯有走私毒品罪;但没有OBI及黄、吴等人行为,毛苒的行为就很难认定是走私毒品罪。因为毛苒的行为不能独立存在,传达也好,中介也好,都决定了她的地位的从属性。
从毛苒因此所得的非法收益也可以看到其地位的从属性质。终审法院认定毛苒的收入来自“提成”,事实也是如此。具体提成是这样进行的:如果是黄思恩得到的报酬,毛苒可从中抽取约2/5的费用,若是吴小萍、陈小刘得到的报酬,付给吴小萍、陈小刘应得报酬后,乘余部分由毛苒和黄思恩平分。这很明显,黄思恩是毛苒介绍的,故其可直接从黄思恩的报酬提成,而吴小萍等是黄思恩介绍的,毛苒则不能直接从吴小萍的报酬提成,只能与黄思恩平分吴小萍的剩余价值。这就说明,毛苒的报酬不是来自OBI而是来自黄与、吴。如果黄、吴没有报酬,毛苒也就没有收益。因此也就证明了毛苒地位的附属性。
她并不是像终审认为那样,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如果OBI会中文或者黄思恩、吴小萍会英文的话,而OBI对黄、吴又信任的话,毛苒在这个走私链条中纯属多余!从黄思恩的供述不难看出,黄思恩也有OBI的电话号码,她完全可以直接与OBI联系,实际上也有过直接的联系,她完全不会想让毛苒再抽取她的一部分佣金。但是,由于她不会说英语而且OBI不一定会信任她,故而她无法与OBI直接沟通。这才使毛苒“不可或缺”。因为毛苒是翻译且被OBI信任。
OBI为什么会信任毛苒?毛苒为什么会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帮这个黑人男子呢?这就是OBI 骗术在起作用。这也是跨国犯罪分子常用的伎俩。先用其“才华”、“风度”迷倒国内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单纯的小姑娘,然后再利用她们实施犯罪。OBI看来也是行家里手,骗得毛苒对其信任不疑,到了被抓的时候还在极力为其开脱!毛苒身陷囹圄甚至就要上断头台了,OBI何在?逃之夭夭、人间蒸发了!何曾把毛苒的生死放在心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毛苒不过是受了OBI蛊惑,充当了他贩毒活动中的一个棋子而已,而他的爱情不过是骗人的谎言。毛苒在本案中只是被欺骗、被利用角色。对此,许多网友已是仁者见仁。从这个角度讲,毛苒也是个害者。
本案真正的主犯是那个黑人男子OBI。但这个罪犯却被警方释放了。警方的理由是毛苒当时说了假话,包庇了OBI,使警方陷入歧途。但真的是如此吗?吴小萍、黄思恩分别是2010年7月26日、27日被查获的,而毛苒及OBI是8月2日被抓捕的,中间有五天的时间,吴小萍、黄思恩已作过供述,其中就提到了有黑人参与,而且也知道这个黑人就是指挥毛苒的人,那么OBI和毛苒一起被抓,首先就应该怀疑这个人就是毒贩,毛苒不说,警方也可以且也应该向吴小萍、黄思恩求证,怎么能轻易就放掉这个有重大嫌疑的人呢?正是这个人被放走,才使本案真正的主犯漏网,也使很多事实无法查清,并使得共同犯罪中的各犯罪人的地位变得模糊。
正是由于没有这个OBI,才使得法官们产生了错觉,认为毛苒就是真凶首恶。
其实,一审判决认就是将毛苒作为本次走私毒品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认定的。一审判决是这样认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苒以提供路费、机票及事成后支付高额报酬为条件,安排被告人黄思恩、并能过黄思恩安排被告人吴小萍出境携带毒品走私入境,负责境外接头人员将毒品交给黄思恩、吴小萍的联系,接收毒品、支付报酬,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读者可以对照前面引用的二审判决认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定,一审才将毛苒的刑罚判得比黄、吴重,并处于死刑。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一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按一审的认定,毛苒的作用显然比黄、吴要大得多。
但是,二审已经查明,是OBI通过毛苒进行的组织安排,高额报酬也不是毛苒所付,其作用绝对没有一审认定的那么重要,按说其刑罚是应当被减下来的,但二审竟然维持了原判。事实认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刑罚却没有变化,岂不怪哉!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个OBI没被抓住,走私这么多的毒品如没有一个被判死刑,法院好像不好交待。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最不能补救的刑罚,所以死刑的使用被我国的最高层要求“慎之又慎”。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死刑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慎用死刑”被反复强调,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基调。特别是河南赵作海一案被披露后,两高对于死刑的适用更是严格,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总的原则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毒品走私,是我国要着重打击的对象,但也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该杀的不杀,是对法制的破坏;不该杀的杀了,同样也不利于法制建设。根据本案的事实,笔者认为,毛苒罪不至死,最起码也属于“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一类,请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广大网友对此也有很高的期盼。望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尊重民意。涉毒年轻才女罪不该死,众网友强烈呼吁最高法从轻改判刀下留人!
事件回放:
2009年7月26日,吴某从越南飞到香港,再从香港飞厦门,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进境,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海关关员当场从吴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查获夹藏于五本书籍封皮中的疑似毒品的淡黄色粉末,毛重2980克。经厦门市公安局鉴定,粉末为海洛因,净重2358.3克。7月27日,黄某乘飞机从马来西亚到厦门,海关关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查获藏于四只松糕鞋、一个饼干盒及四个巧克力盒内的9包疑似毒品的淡黄色粉末,毛重1085克。经厦门市公安局鉴定,粉末为海洛因,净重993.6克。两个初中和高中文化水平的女毒贩当场被抓获,她们供出的幕后遥控指挥者却是一个26岁的女大学毕业生毛苒。
出生于1985年的毛苒是大学毕业生,老家在河南省,毕业后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她供述说,2008年夏天认识了黑人男子“OBI”,不久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很快,毛苒发现“OBI”就是影视作品上看到的毒贩,因为找“OBI”买东西的人曾经当面取少量货放在锡纸上加热后用鼻子吸,这是买家在检验海洛因的纯度。后来,“OBI”开始教毛苒怎么指挥下面的人贩毒,接听汇报电话时要注意背景声音是否正常,接收东西之前也要认真观察周边情况有无异常。
至此,一条完整的贩毒链就浮出水面了,而就在抓捕“OBI”后,毛冉竞为“OBI”托词,把责任全部拦在自己身上,警方因证据不足,只能释放了“O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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