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这明确了业主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小区部分(如房屋)的所有权和对于公共区域(如小区绿地或共用设施)的共有权益。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七十六条的第(六)款特别指出,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必须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有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这意味着,即使是大多数业主同意,也需要确保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主要涉及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界定,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的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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