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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股权化时代?
婚姻的股权化时代?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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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各界热议。

       褒奖者有之,质疑与责难者亦有之。褒之者认为该解释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则;贬之者则认为,这是“男权”的胜利,是保护有产者的制度,是婚姻进入“股权化”时代的标志,是该“婆婆笑丈母娘哭”的法律。但依笔者看来,无论何种舆论或见解,都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婚姻家庭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也正体现了“解释三”的成功之处,因为其显然敏锐地抓住了婚姻家庭司法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热议之中,我们倒是应该思考一下婚姻法到底是干什么的?

        婚姻法显然是以保护适龄居民缔结或消灭婚姻关系的自由权为首要任务,并以平等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合法人身权与财产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此外,还要注意到对债权人的合理保护。因此,司法解释既要鼓励人们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又要为已经死亡的婚姻处理好“善后”问题。

        显然,夫妻双方在缔结或消灭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婚姻法并不是某类主体的专项保护法。其既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也不是男人权益或有产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超越这一立法精神。

        至于那种认为新司法解释导致婚姻进入“股权化”时代的观点显然是一种因果倒置的产物。

       持此论点者以“解释三”第七条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为依据。同时,第十条关于以“首付+登记”为准则的析产规则亦为上述论点持有者提供了依据。

        如果一定要将夫妻二人店理解为一个小“合伙企业”的话,则父母们的确也成了“参股方”。这让人很纠结,一方面这在原初喜结良缘时本是父母的爱心;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婚姻破产时的“清算”问题。社会现实是,父母们往往一方面担心子女无法自立,另一方面却又为包办子女的事务而耗尽了心血,从而又等于消弭了小夫妻们独立自主、共同创业的进取心。试想,如果家庭财产都是夫妻二人婚后奋斗成果,那么何来对“父母股”的析产难题呢?目前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为处理各种“纠结”而提供了一种相对较好的处置规则。

         新解释的成功之处还在于,其为处置离婚夫妻之间赠与财产、单方请求析产、亲子鉴定等问题提供了切实而合理的裁判规则。比如亲子鉴定问题,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是一方面不能对子女进行强制鉴定;另一方面又因涉及到亲权和抚养义务的确定问题而又不能不解决。“解释三”的高明之处在于将这一人身权问题证据化,运用证据规定中“推定”规则来判定潜在的过错方。

       但是,裁判规则再先进,也不如家庭稳定与家人和睦更重要。笔者一贯认为,夫妻之间本来就应当是经济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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