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符合此原则,便可持保险单前往保险公司,要求经济赔偿。
(1)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全部投保的按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未全部投保的按损失当时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原(辅)材料、商品、产品、营业用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在保险单上列明的该类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自用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每项财产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该件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数额以不超过施救有效财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保险公司并在赔款中扣除。
(3)一次赔款等于保险单上各项财产的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单即行注销;若一次赔款未达保险金额全数时,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款后的部分。保险公司会在批单上加以批注,保险不退。
(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付补偿,并将追偿权交给保险公司。
(5)保险财产发生盗窃、抢劫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如被破案追回,财产应归保险公司所有。若被保险人要求收回该项财产,其已领的赔偿金须退还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对损毁的部分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6)被保险人要及时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被保险人在半年之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即作为自然放弃索赔的权益,保险公司不再受理赔偿申请。
(7)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