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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乱用微博配图竟导致30万元赔偿!我们如何避免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如今,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思已成平常事,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文字时常常会带上一张或多张配图,这些配图不仅局限在自己拍摄、创作的图片,有的则直接在网上浏览保存他人的摄影图片。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如此配图有什么讲究呢?我们能不能随意将别人拍摄的摄影作品用作自己的文案配图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动态时的配图类型之一“摄影作品”正是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列。《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发〔2020〕1号)》(以下简称《摄影作品版权通知》)也对此作了规定,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看出,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平时大家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动态时若使用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配图,可要小心侵权哦!

一、什么是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下,摄影作品是通过摄影师或业余爱好者通过灵感,摄影技术等对自然、人物等客观事物进行描绘、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随着手机、照相机等具有拍摄功能的工具普及,人人都可能成为摄影作品的作者。比如随手拍的生活照、自拍、旅途上拍的风景照、游客照,影楼拍摄的婚纱照艺术照,广告公司拍摄的广告作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规定单纯事实消息(指的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但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引用的照片却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据《摄影作品版权通知》规定,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也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摄影作品需要登记才享有著作权吗?


摄影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如何认定。那么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仅作为确认作者保护作者的一种方法,但登记并不是拥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条件。为了避免产生更多纠纷,作权人应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更好的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摄影作品应该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一、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二、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三、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三、哪些行为会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对摄影作品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都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依照前述,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尽管摄影作品上面没有作者的署名,也不应随意转发、使用该摄影作品。任何人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将他人对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如将摄影作品集结成册出版、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装饰印在产品包装上等),公开展览或置于网络中传播,如将摄影作品放在网页之中供他人浏览、下载,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发图均需要经过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属于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四、摄影作品被侵权了怎么办


摄影作品的作者除了通过版权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加入摄影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并授权协会管理其摄影作品作者加入该协会并授权后使用者就可以向该协会寻求许可。除此之外,当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需要及时固定对方侵权的证据(一般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准备好能证明自己对作品有著作权的证据(例如原始文件、在先发表的载体等),然后再联系对方谈赔偿事宜,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经典案例——朱某诉林某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四周上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开,林志颖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最后,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以上摘自www.faxin.cn/法信《艺人在新浪微博晒“P图构成原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文)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被告通过“P图”方式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案涉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拍摄者,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其摄影作品并发表、扩大影响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再次,原告在其权利被侵犯后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做法,是摄影作品维权的主要途径之一。



结语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我们每个人身体力行,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更需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时时牢记、形成版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共建共享可持续创新发展智力成果的有序社会。

END
作|者|介|绍

何小珊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黄思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人身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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