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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区别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判处管制、拘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实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备胎”,即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有严重疾病、怀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采取监视居住。
2.执行期限不同:取保候审为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为六个月。
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4.方式不同:取保候审采取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即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足够的保证金,若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5.对被采取措施的人要求不同:比如监视居住的情形下需要将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后果不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改为监视居住、逮捕;对于采取监视居住的,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如果案件需要(如期满未办结、未提供人保或财保等情形),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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