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何区别?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能否变监视居住?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欢迎继续关注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区别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判处管制、拘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实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备胎”,即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有严重疾病、怀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采取监视居住。

2.执行期限不同:取保候审为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为六个月。

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4.方式不同:取保候审采取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即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足够的保证金,若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5.对被采取措施的人要求不同:比如监视居住的情形下需要将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后果不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改为监视居住、逮捕;对于采取监视居住的,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如果案件需要(如期满未办结、未提供人保或财保等情形),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刑事胜谈】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影响
最详最全的逮捕条件解读,干货满满,就等你来!!!
猛文!刑事诉讼,42大常见疑问及解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指引(最新修正版)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应注意四个问题
专家观点 | 顾永忠: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几个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