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虽然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承包方提出了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鉴于此,法院认为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依据。
在做出这一判断时,法院不仅考虑了合同约定的条款,还充分考虑了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法院旨在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和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因不公平的结算而遭受损失。
此外,最高法院的这一判断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双方无法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因此,这一判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进一步规范了相关行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这一判断既保证了合同的履行,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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