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虽然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承包方提出了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鉴于此,法院认为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计算工程款利息的依据。
在做出这一判断时,法院不仅考虑了合同约定的条款,还充分考虑了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法院旨在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和合理,避免任何一方因不公平的结算而遭受损失。
此外,最高法院的这一判断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双方无法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因此,这一判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进一步规范了相关行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这一判断既保证了合同的履行,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八-----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七)
无讼阅读|建设工程实务问答系列二(七):程序问题和司法鉴定
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等就工程司法鉴定的观点
建设工程19 在结算和清理条款明确有效情况下,法院应不组织鉴定
【建纬观点】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能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参阅案例114例(一)(转)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