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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6个工程结算争议裁判要旨摘要

北京龚炯律师

1.入库编号:2024-07-2-115-003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工程款支付情况、结算协议等确定

裁判要旨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

关联索引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796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2.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关联索引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2016年03月30日)

3.入库编号:2023-16-2-115-015

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关联索引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再74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14日)

4.入库编号:2023-16-2-115-018

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关联索引

再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19日)

5.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关联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9日)

6.入库编号:2023-16-2-115-017

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

裁判要旨

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联索引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4日)

作者 | 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炯

北京龚炯律师

作者简介

龚炯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做争议解决,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保全与执行,企业家刑事辩护。

奖项荣誉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北京河南企业商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社区法律顾问

代表业绩

1.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中国 E 集团公司与 D 建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二审,争议标的额1 亿余元)

山东 H 开发商建工纠纷案(发回重审,争议标的额 8000 余万元)

贵州 W 路桥公司建工纠纷案(贵州高院 2 次发回重审,成功扭转造价鉴定意见)

青海光伏发电站 EPC 合同纠纷仲裁案(贸仲,争议标的额 2.1 亿余元)

山东 F 开发商与济南军区某军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

青海 S 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安徽 Q 总实际承建工程的合伙纠纷案

新疆 T 房地产公司与村委会土地纠纷案

2.保全与执行

安徽 S 公司等执行纠纷系列案(最高院胜诉,争议标的额 6.6 亿余元)

山东 H 开发商执行异议案(成功解除超标的额查封,争议标的额 1 亿余元)

河南邹某股权评估执行异议案(成功打掉股权评估报告,将股权价格扭负为正)

广东珠海葛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系列案(成功排除涉案房产的执行障碍)

辽宁 S 开发商执行异议案(贷款银行等长达 10 余年拖延执行,争议标的额 2 亿余元)

新疆 L 开发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成功排除案外人对争议土地面积计 5 万余平米的执行)

河南 X 置业公司因非吸罪导致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及监督案(涉 41 套房)

3.企业家刑事辩护

河南 Y 总等数十人涉黑系列罪刑事辩护(黑老大辩护人,市第一起涉黑案)

湖北 Z 总涉嫌职务侵占、非吸罪刑事辩护(打掉职务侵占罪,取保并判缓刑)

河南 T 公司刑事控告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湖北 W 总涉嫌无证采矿行政处罚无效及非法采矿罪案

代表著述

1.编著出版《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12月版);

2.发表论文《建设工程挂靠法律关系与效力剖析》、《“背靠背条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以总承包人为视角》,均刊载于《混凝土世界》(期刊)。

3.发表文章《最高法院:建设工程被挂靠人能否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最高法院: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无效!》,均刊载于《建筑时报》。

4.发表文章《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5期)评论》,刊载于《中华建筑报》。

5.发表文章《案件复盘:股权赠与vs股权无偿转让》《从两万之争看中国司法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均刊载于香港发行的《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2年/2023年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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