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你情我愿”约定的合同条款,怎么会无效呢?
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合同期限等必备内容外,还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个性化条款,以对某些情形进行提前约定和说明,利于管理。
在很多用人单位看来,我所制定的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就不要来,能够接受就说明是“你情我愿”,签了就应该遵守。
然而劳动者会认为,用人单位就会压榨员工,制定那么多“霸王条款”,自己是迫于工作压力不得不同意这些条款。
事实上,即使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或免除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条款内容,也是无效的。
1、口头约定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口头约定的合同等于没签劳动合同,单位将面临二倍工资的赔偿。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避免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规避自身的法定责任,属于无效合同。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1、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购买社保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约定“工伤自行负责”:合同里约定工作中受伤自行负责,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产生了工伤,单位依然有赔偿责任。
3、限制员工恋爱、结婚、生育:一些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员工入职后约定几年内不得生育,或者需要提前多申请批准后才能生育,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干涉和侵犯,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
4、未工作满三年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无效。
5、约定超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或延长试用期,属违法行为。
6、约定合同自动续签或委托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若是忘了续签,单位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补偿,一些用人单位就约定自动续签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委托给单位续签”,大多时候也是无效的。
7、约定单位可以不经协商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这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进行调配,单位随意调岗调薪照样会被判定违法。
8、约定单位安排加班员工必须服从:有些单位与员工约定“可随时安排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应协商一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是有权拒绝的。
9、约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单位与职工约定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对等的单位也需要支付竞业限制金和保密工资,单位不支付或代价不对等,则协议条款无效。
10、约定造成损失全额赔偿: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全额赔偿,也属无效条款。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作为利益的享有者,理应承担其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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