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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香港公司全流程详细解析

随着内陆与香港经贸往来的深度融合及内陆企业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很多内陆企业将香港作为国际化的重要平台,通过新设公司或收购香港公司股份在香港开展经营。与收购内陆公司股权相比,收购香港公司股份涉及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为此,笔者结合处理的诸多香港公司股份收购项目的实务经验,对香港公司股份收购全流程及关键环节实务要点,比如股份买卖协议等交易文件草拟,印花税缴纳,章程、董事与公司秘书变更,股份押记等,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期对大家了解香港公司股份收购流程与实务要点有所帮助。

1、股份收购一般交易流程概述
尽管不同的香港公司股份收购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可能千差万别,但基本流程比较相似。通常来说,收购香港公司股份一般包括如下基本流程:
1.尽职调查;2.确定交易方案及架构;3.签署股份买卖协议等交易文件;4.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及授权;5.缴纳印花税;6.支付交易对价;7.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程序。因具体交易商业背景和目的不同,可能还会涉及股份质押和其他担保、第三方监管、董事委派等事项。
一般而言,股份收购交易中会涉及系列交易协议与文件,比如保密协议、条款清单、收购协议/股份买卖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此外,还可能包括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转让文书,以及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主要成员签订新雇佣协议,以确保他们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受雇。
其中,股份买卖协议是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基础性协议,也是提交给香港税务局以完成股份转让印花税缴纳的核心文件。同时,还可能会涉及股份押记、第三方监管等特殊事项。与内陆股权收购程序相比,股份权属变更方式、印花税缴纳、押记登记等程序及相关要求存在很大区别。下文中,笔者将着重对印花税缴纳,股份押记登记,股东名册、章程、董事变更等事项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2、缴纳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条例》规定,香港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向香港政府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转让文件并不能作为公司秘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的依据。同时,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司须在法例指明的限期内,制作股份证明书以供交付,如未就转让股份缴付印花税,公司可以拒绝制作股份证明书。
(一)缴纳印花税所需文件
根据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署的相关要求,需要盖印花的是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与成交单据(Bought & Sold Note),同时需要提供如下证明文件,以便印花税署评定印花税:
1.公司章程细则(如公司成立时间少于18个月);
2.公司最近期周年申报表(如公司成立时间为18个月或以上);  
3.公司注册证书;
4.股份买卖协议/股份收购协议;
5.同意股份转让的董事会议记录;
6.管理账目期间分派股息的决议(如有); 
7.最新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最新年度审计报告是指财务数据截止日6个月以内的最新年度审计报告。如没有审计报告,则提交最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需提供最近期(股份转让日3个月内)的管理财务报表(management accounts)。如果是控股公司,则需要提交合并财务报表或旗下每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是新成立而未开业且没有经审计的账目,则需要提交书面确认函并附上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作证明。之所以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其目的是印花税署方便核实股份转让对价是否合理,以便印花税署进行评税。如果股份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载明的公司市场价值,且公司不能合理说明的,税务局可直接根据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数据核定应纳印花税金额。
8.税务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印花税的费率
香港公司股份收购的买卖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双方共同缴纳成交单据(Bought & Sold Note)的印花税费率的计算方式为:股份交易金额(对价)或标的股份对应比例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以两者较高的为准)×0.13%×2。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的印花税为港币5元。比如,甲方将其持有的某香港公司普通股以港币10000元出售给乙方,占公司总股比为50%,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港币50000元,由于净资产价值高于交易对价,因此应以净资产价值作为计算依据。买卖双方共需缴纳的印花税金额为港币(50000×50%)×0.13%×2+5=70元。
(三)加盖印花所需时限
印花税署收到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备且交易相对简单,会当场核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如果交易金额大、资料多,印花税署无法当场核算应纳税额的,则先收取相关资料,后续审阅材料后再核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款通常以支票形式支付。买卖双方或一方缴纳全部税款后,印花税署会在成交单据与转让文书上加盖印花。如下图所示:
(四)逾期缴纳印花税款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股份买卖在香港完成,要求在签署股份买卖协议后2日内,向香港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如果交易在其他地方完成,则要求在签署股份买卖协议30日内,向香港印花税署加盖印花。
逾期加盖印花的,不超过1个月,印花税署有权要求按印花税款额的2倍缴纳罚款;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的,印花税署有权要求按印花税款额的4倍缴纳罚款;超过2个月的,印花税署有权要求按印花税款额的10倍缴纳罚款。
3、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董事与公司秘书变更
(一)股东名册变更
通常而言,在买卖双方签署并交付交易文件,取得董事会授权,完成印花税缴纳以及其他交割前提条件获得满足后,买方可向公司秘书申请将新股东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中去。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后,公司向买方颁发股票证书,正式成为公司新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与内陆股权转让手续不同,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并不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份买卖协议等文件并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只需要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下一年度公司周年申报表(NAR1)中披露该股份权益变更即可。因此,在股份完成转让到一下年度周年申报表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完成登记的期间,买方无法通过公司注册处系统查询股份转让信息,只能向公司秘书查询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以确认买方是否已成为公司股东。
(二)章程、董事、公司秘书变更
收购公司股份一般还可能涉及修改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上述事项变更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填妥的NAA1表格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以及ND2A表格办理董事与公司秘书变更登记手续。
(三)资料交接
如是收购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则还涉及公司资料移交事宜,比如公司印章、股东名册、董事会记录、股票证明书、财务报表资料等。办理交接时,建议双方签署资料及物品交接清单,以避免产生潜在争议。
4、股份押记登记
很多香港公司股份收购交易中,可能还需要办理股份押记登记。下面笔者详细介绍香港公司股份押记登记的具体实操内容。
(一)香港公司股份押记与内陆公司股权质押的区别
香港在股份押记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相关要求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与内陆的股权质押不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办理股份押记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押记人(即出质人,而非目标公司)是香港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外地公司,但同时也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办理了登记),且应当在押记人而非目标公司的押记登记册中登记相关押记信息。因此,如押记人是未在香港登记的外地公司(比如内陆公司)或是香港自然人股东,则无法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押记登记。
针对上述情况,实务中可以考虑的替代性方式包括在目标公司的内部股东名册上加注,标明标的股份已向承押人设立了押记,或者押记人和买方事前签署好附生效条件的股份买卖协议(日期与受让人信息预留空白),并将承押人行使押记权利的情形作为股份转让的触发条件,一旦约定条件触发,则承押人无需经押记人和目标公司同意,直接用已签署好的股份买卖协议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此外,由于押记只能登记在押记人而非目标公司(即股份被质押的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中,因此与内陆不同,公众查询香港目标公司是否有股份被设立押记时,只能向股东(即押记人)的公司资料中查询,而无法向目标公司查询。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并不对承押人的注册地作出限制,内陆公司也可以在押记登记中被登记为承押人。
(二)押记契据草拟
一般而言,实务中需要通过押记契据的形式设立押记。比如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44(1)条规定,法定押记将由正式的押记文件(通常是契据)设立。如在土地等法定不动产(legal estate)上设定押记,则必须以契据形式设立。选择以契据(deed)形式订立合同,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1.可以无需对价(consideration)
普通法项下合同成立一般包括三大要素:一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合意;二是有受合同约束的意图;三是有对价。在普通法下,一般而言,缺少对价会导致合同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然而,以契据形式订立的合同无需对价,不会因为缺乏对价而缺少法律约束力和不可执行(a promise is not binding as a contract unless it is either made in a deed or supported by some consideration)。当事人设立押记有可能不会披露基础法律关系或者可能属于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单方承诺。因此,通过契据形式设立可以避免因不包含对价导致合同不可执行的风险。
2.可以适用更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香港《时效条例》规定,基于简单合约提起诉讼,应在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而基于“盖印文据”提起诉讼,应在诉因产生之日起12年内提出。契据可以被认为是“盖印文据”,因此适用12年诉讼时效。
(三)契据如何签订?
香港《公司条例》第128条规定:第一,签订契据需要符合公司签订文件的一般规定;第二,要在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公司作为契据而签订;第三,将文件作为契据交付。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契据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符合公司签订文件的一般规定。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司签订文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盖章方式,一种是董事签字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也可以授权特定的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签订文件或契据。公司章程会对公司签署文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公司采用的是《公司条例》第622H章提供的《章程细则范本》,则需要“加盖公司法团印章”+“一名董事签字”+“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或获董事授权人士签字”,否则可能会影响契据的生效。因此,香港公司签署文件时应注意审阅公司章程规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适当签署文件。如文件未按章程规定签署,则可能影响文件的法律效力。相比较而言,采用董事签字的方式更加方便。
2.需要注意在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公司作为契据而签订,即必须有明确的类似表述才能够满足该条件。
3.普通法传统的契据“交付”已得到简化,根据《公司条例》第128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某文件一经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签立,即推定作为契据而交付。
如上所述,契据的形式要件有严格规定,因此通过契据设立押记时建议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避免产生相关风险。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股份押记登记都是基于押记契据在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亦有适用内陆法律的质押合同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完成登记的情况。
(四)押记登记
1.登记期限。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包括香港本地公司和香港注册非本地公司)应在设立有关指明押记日期后的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办理该项押记登记。如没有按时登记,该项押记可能对押记人的债权人或清盘人均属无效,且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2.登记文件和提交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押记人或拥有指明押记的权益人应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填妥的NM1表格(押记详情陈述)与经核证的押记文书副本办理押记登记。
3.取得押记登记证明书。在完成押记登记后,公司注册处会发出押记登记证明书。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处不会在押记文书副本上作任何批注,也不会交还给提交人。
4.解除押记登记。如需解除押记登记,可将承押人签署的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通知书(表格编号NM2),连同解除押记证据的经核证副本一同交付公司注册处办理解除押记登记。
5、结语
本文就香港公司股份收购的一般交易流程,特别就股份权属变更方式,印花税缴纳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股份押记登记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契据形式要求及登记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析。希望对内陆企业全面了解香港公司股份收购流程、具体要求及相关手续办理有所帮助。
由于香港与内陆法律差异大,且其合规要求很高,加之每个股份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相关疑难问题与风险。此种情况下,建议内陆企业不能习惯性按内陆惯常方式去操作,更不能凭侥幸心理,而应聘请好律师等专业人士严格按香港法律及合规要求把控好交易每个环节风险,这样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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