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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之筹划(三)
庚公司为居民公司(本案例的其他公司亦同)20年初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占其股权比例为40%,经历两年疫情折腾后,庚公司准备将该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产总额1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
庚公司准备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请问要缴纳多少税金?
方案3:先撤资,后增资
各方达成协议,庚公司以2800万元退出甲公司,然后由乙公司相应增资28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庚公司取得的2800万元,其中的1000万元为投资收回,(2000+2500*40%=1800万元为股息所得,这些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庚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1000-1800=0,故没有企业所得税。
本方案的问题在于撤资程序非常麻烦,一是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二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要公告和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并及时归还债权,否则退出股东会涉及连带赔偿责任。本方案适合债权人少的单位,可操作性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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