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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核算问题

按照新收入准则合同成本的规定,公司因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佣金,可以从客户处取得弥补的可以计入合同成本。由于准则及应用指南均未提供具体科目,实务中,笔者发现还有不少人,包括一些资历颇深的专业人士,认为在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成本会转入营业成本。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

一、对佣金的分析

首先,可以根据应用指南的示例:根据甲公司的相关政策,销售部门的员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获得提成 100元,现有合同每续约一次,员工可以获得提成 60 元,甲公司预期上述提成均能够收回。根据该示例也可以看出此佣金增量成本是向销售人员支付,应该计入销售费用。另外从外部机构购买销售服务的也同理。

另外,从商品实体的构建上看,在货物满足可销售状态之前,销售人员不是生产制造人员,不参与商品的构建活动,不会增加其价值;在转移阶段,按照新收入准则,由公司承担的运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后结转到营业成本,但运费是交付的必需手段,物流实现空间位移,增加商品价值是普遍的经济现象。

佣金与以上的构建活动和交付均不相同。是新收入准则为了保证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匹配性,在成本费用可以由合同收入弥补,且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密切联系的,在此前提之下,佣金可以递延确认,不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收入之时匹配着确认佣金费用。在未确认收入之前,根据流动性,先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确认收入之时结转到销售费用。

二、进一步的阐述

合同履约成本能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条件为: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针对佣金来说,是不发生本订单即不支付佣金,所以可以资本化的是限定在该销售员对该订单的增量佣金,部门经理,以及该销售员的保底工资等等都不算,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针对本例,由于该销售员获取了客户订单,公司需在未来支付佣金,产生了负债。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针对本例,客户收入能够涵盖佣金,即预计能够收回。

需要提出的是,以上是针对普通行业,金融业佣金非常普遍,是单独的报表项目及披露项目。下边是佣金较为普遍的房地产业万科公司的2020年年报相关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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