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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大会关于新冠疫情的决议草案(全文)

第73届世界卫生大会会议草案文件

议程项目3

2020年5月18日

应对COVID-19疫情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不丹、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 圭亚那、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马拉西亚、 马尔代夫、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新西兰、北马其顿、挪威、巴拉圭、 秘鲁、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 沙特阿拉伯、非洲集团及其成员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突尼斯、土耳其、 乌克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出的决议草案)

第七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总干事关于当前COVID-19大流行疫情的讲话,

PP1 深切关注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对身心健康和社会福祉的负面影响,对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国内部和国与国之间不平等问题的加剧;

PP2 声援受大流行疫情影响的所有国家,并向COVID-19受害者的所有家属表示哀悼和同情;

PP3 强调各国政府负有采取和实施符合本国国情的COVID-19大流行应对措施并为此调动必要资源的首要责任;

PP4 回顾世卫组织的一项法定职责是作为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并确认世卫组织在更广泛的联合国应对工作中的关键领导作用,以及加强多边合作以应对COVID-19大流行及其广泛负面影响的重要性;

PP5 回顾《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将健康定义为“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并宣称“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PP6 回顾总干事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COVID-19突发事件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发布的各项临时建议;

PP7 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全球团结抗击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A/RES/74/270号决议和关于“开展国际合作,确保全球获得应对COVID-19的药品、疫苗及医疗设备”的A/RES/74/274号决议;

PP8 注意到执行委员会通过的题为“加强突发卫生事件防范: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EB146.R10号决议,并重申所有缔约方均有义务充分实施和遵守《国际卫生条例》;

PP9 注意到世卫组织战略防范和应对计划(SPRP)以及全球人道主义应对COVID-19计划;

PP10 认识到COVID-19大流行严重影响穷人和最弱势人群,对卫生和发展领域成果产生影响,特别是影响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进而阻碍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通过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等实现全民健康覆盖,重申继续协同努力和提供发展援助的重要性,并深切关注高债务水平对国家承受COVID-19冲击的能力造成的影响;

PP11 进一步认识到COVID-19大流行对健康的负面影响,包括饥饿和营养不良,对妇女、儿童和一线卫生工作者的暴力行为增加,以及扰乱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护服务;

PP12 强调有必要保护民众,特别是有基础健康问题的人、老年人和其他面临COVID-19风险的人,包括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其他相关的一线工作者,特别是占卫生队伍半数以上的女性卫生工作者,以及残疾人、儿童、青少年以及弱势人群,并强调在这方面采取符合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措施和兼顾残疾因素的措施的重要性;

PP13 认识到各国需要不受阻碍地及时获得优质、安全、有效和负担得起的用于应对COVID-19的诊断工具、治疗方法、药物和疫苗、基本卫生技术及其成分和设备;

PP14 注意到需要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特别是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医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和自由通行,保护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并保护用品和设备的运送,以便这些人员能够有效和安全从事其救助受影响平民的任务;

PP15 回顾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协调工作的第46/182号决议以及此后所有关于这一主题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包括2019年12月16日第74/118号决议;

PP16 强调尊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于在武装冲突期间遏制和减轻COVID-19疫情的极端重要性;

PP17 进一步认识到当前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可能出现的反弹所产生的许多意外的公共卫生影响、挑战和资源需求,以及各组织和各部门(包括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各级所需采取的必要的近期和长期行动、协调与合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效和统一采取公共卫生措施应对大流行,不让任何人掉队;

PP18 认识到筹划和准备复苏阶段的重要性,包括减轻大流行疫情的影响以及公共卫生措施对社会、公众健康、人权和经济造成的意外后果的重要性;

PP19 对能够通过发挥领导作用和持续开展全球合作和团结互助而成功缓解、控制和战胜COVID-19大流行疫情表示乐观;

OP1 呼吁本着团结一致精神,加强各级合作与协作,遏制、控制和减轻COVID-19大流行疫情;

OP2 确认世卫组织的关键领导作用,联合国系统在促进和协调全球全面应对COVID-19大流行方面的主要作用,以及会员国在这方面的核心努力;

OP3 对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一线工作者以及世卫组织秘书处在应对COVID-19大流行方面的超常奉献、努力和牺牲表示极为赞赏和支持;

OP4 呼吁作为全球重点事项,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以及《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所确认的灵活性),普遍、及时和公平获得并公平分配应对COVID-19大流行所需的所有高质量、安全、有效和负担得起的基本卫生技术和产品(包括其成分和前体),并立即消除不合理障碍;

OP5 重申必须紧急满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需求,通过及时和充足的发展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填补缺口,战胜大流行疫情;

OP6 认识到一旦有安全、优质、有效、灵验、可及和负担得起的疫苗,需要作为全球公共卫生公益服务,开展大规模免疫接种疫苗工作预防、遏制和阻断COVID-19,以结束这一大流行病;

OP7 呼吁会员国针对COVID-19大流行疫情采取以下行动:

OP7.1 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实施国家跨部门应对COVID-19行动计划,通过采取近期和长期行动,持久加强本国卫生系统和社会照护及支持系统以及防范、监测和应对能力,根据国情考虑落实世卫组织的指导建议,促进社区参与,并与各相关利益方合作;

OP7.2 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针对COVID-19采取全面、适度、有时限、兼顾年龄和残疾因素并符合性别特点的措施,确保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关注弱势人群的需求,增强社会凝聚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提供社会保护,使人们免遭经济困难,防止出现不安全、暴力、歧视、污名化和边缘化现象;

OP7.3 确保为应对COVID-19而对人员和医疗设备及药品流动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针对性的临时措施,并特许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卫生工作者(包括社区卫生工作者)为履行其职责享有通行权以及特许人道主义组织运送用于其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和药品;

OP7.4 采取措施,支持人们获得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以及感染防控措施,确保充分重视在包括人道主义环境在内的所有环境中,特别是在卫生设施中,促进采取个人卫生措施;

OP7.5 根据国家情况和重点,保持卫生系统一切相关方面的持续运作,以便采取有效公共卫生措施应对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目前正在流行的其他疫情,不间断和安全地为个人和人群提供服务,例如处理传染病(包括持续开展疫苗接种规划)、被忽视的热带疾病、非传染性疾病、精神卫生、母婴健康以及性和生殖卫生问题,促进改善妇女和儿童的营养状况,并认识到在此方面为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目标而在必要情况下增加国内资金和发展援助的重要性;

OP7.6 向民众提供关于COVID-19 以及当局为应对大流行疫情而采取的措施的可靠和全面信息,并采取措施打击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以及网上恶意活动;

OP7.7 提供安全检测、治疗和姑息治疗COVID-19 的机会,特别注意保护有基础健康问题的人、老年人和其他风险人群,特别是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一线工作者;

OP7.8 向接触COVID-19 的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一线工作者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必要产品及培训机会,包括提供心理社会支持,采取措施在工作场所保护他们,协助其通勤,给予适当报酬,并考虑采用任务分担和任务转移办法,优化资源使用;

OP7.9 利用数字技术应对COVID-19,包括应对COVID-19 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特别关注数字包容、患者赋权、数据隐私、安全、法律和道德问题以及个人数据保护;

OP7.10 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卫组织提供关于COVID-19 大流行的及时、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

OP7.11 酌情与世卫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分享与COVID-19 相关的知识、教训、经验、最佳做法、数据、材料和应对措施所需的产品;

OP7.12 开展合作,促进私营部门和政府为研发提供资金,在所有相关领域,研发用于遏制和终结COVID-19 大流行疫情而需要采取的措施,特别是疫苗、诊断工具和治疗方法,包括进行开放式创新,并与世卫组织分享有关信息;

OP7.13 优化和慎用抗微生物药物治疗COVID-19 和继发感染,以防产生抗微生物药物耐药性;

OP7.14 加强行动,促进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所有阶段,并在COVID-19 应对和复苏工作中重视性别因素;

OP7.15 向世卫组织提供可持续的资金,确保世卫组织在全球应对COVID-19时能够充分满足公共卫生需求,不让任何人掉队;

OP8 呼吁各国际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方:

OP8.1 应国家的请求,支持各国实施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加强卫生系统以应对COVID-19大流行,并维持所有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职能和服务的安全运行;

OP8.2 在各级协同努力,开发、测试和扩大生产用于应对COVID-19的安全、有效、优质、负担得起的诊断工具、治疗手段、药物和疫苗,包括利用现有的自愿汇集和专利许可机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和《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所确认的灵活性,促进及时和公平获得负担得起的工具;

OP8.3 适当时与会员国协调,处理特别是网上大量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问题以及有损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大量的恶意网上活动,并支持及时向公众提供清晰、客观和基于科学的数据和信息;

OP9 要求总干事:

OP9.1 继续与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包括《健康生活和福祉全球行动计划》签署机构在内的各相关多边组织合作,在整个联合国系统采取全面和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酌情与各国政府充分合作,支持会员国应对COVID-19大流行疫情,展示在联合国系统卫生领域中的领导作用,并继续在联合国人道主义应对行动中发挥卫生群组牵头领导的作用;

OP9.2 继续建设和加强世卫组织在各级开展工作的能力,以充分有效地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赋予世卫组织的各项职能;

OP9.3 协助并继续呼吁各缔约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采取行动,包括向各国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以建设、加强和保持国家充分遵守《国际卫生条例》的能力;

OP9.4 应国家的请求,根据国家的国情向其提供援助,保持卫生系统一切相关方面的持续安全运作,以便采取有效公共卫生措施应对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目前正在流行的其他疫情,不间断和安全地为个人和人群提供服务,例如处理传染病(包括持续开展疫苗接种规划)、被忽视的热带疾病、非传染性疾病、精神卫生、母婴健康以及性和生殖卫生问题,并促进改善妇女和儿童的营养状况;

OP9.5 通过开发、传播和更新用于应对COVID-19的规范产品和技术指导建议、学习工具、数据和科学证据,应国家的请求,协助国家制定、实施和调整本国COVID-19相关应对计划,包括反击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以及恶意网上活动,并继续努力打击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产品;

OP9.6 继续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以及各国密切合作,根据“卫生一体化”方针,包括通过开展科学合作实地考察等工作,查找这一病毒的动物源头和向人类的传播途径,包括中间宿主的可能作用,这将有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确定研究议程,减少今后发生类似事件的风险,指导如何预防动物和人类感染SARS-COV2,防止出现新的人畜共患病宿主,进一步降低出现和传播人畜共患病的风险;

OP9.7 以透明、负责和迅速的方式,包括通过理事机构,定期向会员国通报筹资活动结果,以及根据世卫组织战略防范和应对计划(SPRP)在全球使用和分配财政资源的情况,包括资金缺口和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向各国提供的支持情况;

OP9.8 参照联合国大会RES/74/274号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在与会员国1协商的情况下,并酌情参考相关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意见,迅速确定并提供符合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和《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确认的灵活性)的方案,供理事机构审议,这些方案将考虑到现有的机制、工具和计划(例如获取COVID-19工具加速计划和“全球应对冠状病毒”认捐活动等有关捐款呼吁),扩大必要的开发、生产和分配能力,以便透明、公平和及时地获得优质、安全、负担得起和有效的诊断工具、治疗方法、药物和疫苗;

OP9.9 确保秘书处有足够资源来支持会员国监管部门开展审批工作,以便能够及时和充分采取COVID-19应对措施;

OP9.10 与会员国协商,适当时尽早逐步启动公正、独立和全面评估进程,包括酌情利用现有机制,回顾总结在世卫组织协调下国际卫生领域应对COVID-19工作的经验教训,包括(1)世卫组织可采用的机制的有效性,(2)《国际卫生条例》的运作情况和以前设立的《国际卫生条例》各审查委员会相关建议的执行情况,(3)世卫组织对整个联合国系统活动的贡献,(4)世卫组织针对COVID-19大流行采取的各项行动及其时间表,并提出建议,以提高全球大流行病预防、防范和应对能力,包括酌情加强世卫组织突发卫生事件规划;

OP9.11通过执行委员会第148届会议向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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