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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应对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应对    

摘要:当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咨询:我是一家服装厂的企业负责人,现在不少工人进厂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参加社保,很苦恼。企业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律知识】职工不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申请人张某201371日入职到被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730日张某收到公司发来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71日至20137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2013720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于723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申请人以工作忙为由推脱未订,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催促张某订立合同,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订。被申请人遂于730日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了通知申请人张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电子邮件及张某拖延不订的回复邮件、短信等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对被申请人相关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其书面通知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行为成立,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与申请人张某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义务,且张某入职尚不满一个月,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无据。故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

案件剖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入职后,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或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样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还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案例分享】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张某于2012年5月10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负责销售工作,面试时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提成另算。

张某办理入职手续时,未当场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要拿回去研究一下。

张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外出,公司几次要求张某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总是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推脱,说出差回来之后再签。但始终未签。

期间人力资源部员工曾向张某领导反映过此问题,并要求立刻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领导看到张某销售业绩良好,认为如果把其开除算是公司的有一个损失,就将此事压了下来,并承诺人力资源部会督促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3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感到异常错愕,并当场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裁决结果】

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其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现公司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仲裁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2012年6月10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注意事项:

1、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极严,而且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全部归咎于企业方,在这种条件下某些不怀好意的员工利用法律,千方百计的不签合同,以各种理由推辞。对于这样的员工,很多用人单位选择了一等再等,直至后面的不了了之,但是真的会不了了之吗?如同上述案例中公司一样,最终等来的确实一纸诉状。

2、对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经企业方书面通知,员工仍不签订的,企业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若一个月后,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须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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