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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历代的官制简表,统治结构图
核心提示:古代中央官制大的趋势是君权不断强化,臣权越来越弱化。

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发生的主要变化。古代中央官制大的趋势是君权不断强化,臣权越来越弱化,下面分朝代表述,这里不仅涉及到中央官制,也涉及到地方官制。

一、三代官

商代王室百官总称多尹,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务官,有“尹”、“卿士”等。一类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等。一类是事务官,有“宰”、“小藉臣”等。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当完备,仅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提到的各类职官就有213种之多。西周初期,王室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太师和太保。太师和太保掌握着王室的军政大权,并且负有监护和辅佐年少国君的重任。周王室的官僚机构分为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寮。卿事寮即卿士寮,其职权是主管“三事”和“四方”。卿事寮的长官,西周初期是太师或太保,西周中期以后为太师,其属官主要是“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太史寮掌管册命、制禄、图籍、祭礼、占卜、礼制、时令、天文、历法等。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既是文职官吏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吏的首领。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王室还设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宫廷内官,见于西周金文的有宰、膳夫、寺人、小臣、小子、小夫、守宫、御正、世妇、东宫等。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体制更加系统。这种演变趋势,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

春秋战国时期士人阶层的兴起,为官僚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士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属于贵族等级序列的最低一级,依附于宗族群体,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春秋时期,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士人队伍迅速扩大,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进入战国时代,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行动自由,思想开放,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

二、秦汉官制

秦统一全国后,疆域空前辽阔。要统治好这个庞大的帝国,光靠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因此,秦始皇在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紧接着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秦代中央的官员虽然不少,但最主要的则是史书上所说的“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是九卿。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以三公九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秦始皇通过这个政治核心,撒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

在秦代,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但具体分工是不同的。三公是直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的高级官员。丞相有左丞相、右丞相之分,以左丞相为尊,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是武官,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转皇帝诏令,监察文武百官,处理重大案件。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门的具体事务。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太仆,管理宫廷车马。卫尉,掌管皇宫保卫。典客,处理民族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刑法。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财政税收。宗正,管理皇族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以供皇室的需要。

 

汉承秦制,略有更改。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为加强中央集权,设中朝以分割相权。中朝是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待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向地方派遣刺史。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每个州部设刺中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代表皇帝监察地方,使各级地方官吏和豪强不敢过分违法行事。东汉防止功臣窃命,君权旁落,规定:“有功辄增邑赏,不任以吏职。”在经济上优待三百六十五功臣,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们。为此,刘秀还扩大了尚书台的职权,从而形成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的局面。

三、魏晋官制

北魏曾对官制进行过改革。孝文帝即位后,曾于493和499年两次颁布职员令,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在地方上,则主要是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废除了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所谓三长制是一种基层管理体系,即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和党长就是“三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三长制的实行,有利于抑制豪强隐匿户口,逃避租役,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

四、隋唐官制

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在中央,废六官,恢复汉、魏旧制,设三公、三师等,以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又于尚书省下置吏、礼、兵、刑(都官)、民(度支)、工六曹。在地方,把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炀帝改为郡县二级),拟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州县官三年一换,不得用本地人。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相当严密的机构。唐朝除将隋朝的内史省改名中书省,内史令改名中书令,门下省长官纳言改名侍中外,其余名称、长官、职能和性质均同隋制。另外,在宰相设置方面,武德年间仍以三省长官充任宰相。李世民即位以后,因其曾任尚书令一职,故以后此官遂虚设不授。但皇帝却往往给一些官职较低的官吏加上“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和“同中书门上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使其成为宰相,而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则被罢相职,如未加上述头衔,就只能负责省内事务。唐初还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议事之处,始设于门下省,后又迁中书省。开元年间,又改名中书门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之印”。

五、宋元官制

宋代在中书省内设政事堂,简称中书,与枢密院分掌事务,号称“二府”。在宰相之下设“参知政事”作为副贰,还把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设官员,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以三司使(又称“计相”)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又削减州郡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以文臣任州郡长官,另设“通判”以牵制之。将全国划为十五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四司,临时指派朝官兼领。

元朝的中央统治机构有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是最高行政部门,设中书令,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等,统称丞相。中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枢密院掌兵权,设院使、副使。御史台掌司法,设御史大夫。行省之下为路、府、州、县,设总管、府尹、州尹、县尹;又都各设“达鲁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担任。

六、明清官制

1376年(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负其责而统属于朝廷中书省;1380年后又废中书省,罢丞相官职,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处理其事,对皇帝负责。设内阁,内阁为官署名。朱元璋在废丞相后,设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后来明成祖即位,以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为内阁。

清代在中央中枢部门依明制设内阁(三殿三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及军机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军机处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挥下的最高军政决策机构。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设“军机房”,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称“军机处”。军机大臣无定员,最多时达六、七人,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称为“军机大臣”或“军机大臣上行走”,俗称“大军机”。其僚属称为“军机库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处职掌为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是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的最高发展。在中央的一般部门,设理藩院专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设都察院以为最高督察机构;设大理寺以为最高法院;设翰林院以为“储才重地”。宫廷部门设宗人府专管皇旗;设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在地方地方上,设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州、厅)及边疆特别行政区。基层组织采用保甲制(牌甲制)。

中国古代政区的演变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因而郡的面积较大,但地位比县要低。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最终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统一后,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郡守既是军事长官,也是行政长官,另设郡丞、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

秦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至四十余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其长官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掌管郡中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辖若干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另设县尉掌管军事,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管司法和征税,游徼管理治安。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设里正和监门。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套统治机构,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从中央到郡、县、乡、里以至什、伍,层层控制,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

二、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郡国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统辖,便试图采取一套新的建制。汉武帝时,根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九州”的记载创立州制,在全国设立了冀、兖、青、扬、幽、并、荆、豫、徐、凉、益、朔方、交趾十三个州。另设司隶校尉部,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西晋时,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国有十九个州,辖173郡国。与西汉的情况相比,西晋时期的市、州有了显著增加。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南北比例为三比一;西晋时,江南增至九州,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西汉初置州之际,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太宗时虽有并省,贞观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个,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 这样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区划,便很难有妥善管理。故贞观元年(627)在并省州郡后,因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把江南道分为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因为贞观时的十道,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唐朝中期以后,方镇分立,其辖区也称为道。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也就是47道。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总的说来,唐代的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四、宋代的“路”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后颇有变动。通常人们按照元丰(1078—1085)末年来区划,定为23路。各路统辖若干府、州、军监。府州为前代旧制,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监则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具体些说,在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军37,监4。

宋朝各路的划分,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黄河流域只有八路。虽说是因为宋朝唐朝的版图不同,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从有关资料来看,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世祖平宋之后,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其十行省为: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湖广、岭北、辽阳、北东。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

明朝不设中书省,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南北两直隶)。在两直隶外,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称“行省”。终明之世,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统之府140,州193,羁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19,蛮夷长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时旧制,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清初废南直隶之名。康熙之初为十八省。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十三年设台湾省,三十三年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甲午战后台湾沦陷,故终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秦朝官职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公) 丞相府 御史大夫寺 太尉府 丞相 (相国)   辅佐皇帝治理全国政务  
御史大夫   监察、执法之任,兼掌重要文书图籍 副丞相
太尉   掌军事,全国军事首脑 武职
(九卿) 奉常   掌宗庙礼仪  
郎中令   掌守卫宫殿门户  
卫尉   掌宫门警卫  
太仆   皇帝舆马及马政  
廷尉   掌刑狱  
典客   少数民族朝见宾礼  
宗正   掌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   掌谷货  
少府   掌山海池泽之税  
(中央其它官职) 中尉   掌师治安 武职
将作少府   掌营建宫室  
内史   掌治京师  
监御史   掌监理郡事  
(地方) 郡 县 郡守 秩二千石 掌郡治  
郡尉 秩比二千石 掌郡之军事  
郡丞 秩六百石 辅佐郡守  
县令 县长 令,秩千石或六百石 长,秩五百至三百 掌县治 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
县丞、 县慰 秩四百至二百石 丞佐令并掌刑狱, 尉掌兵事 县以下,十里为亭,有亭长;十亭为乡,有三老等。

西汉官职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公)
(三司)
丞相
(相国)
秩万石 辅佐皇帝治理天下。 哀帝时改为“大司徒”。
御史大夫 秩万石 外掌督部刺史,内掌公卿奏事举劾。 成帝时改为“大司空”,副丞相。
太尉 秩万石 掌全国军事。 武帝时改为“大司马”。
  大将军   职掌统领兵征、或予闻国政。是将军的最高称号。 武官。武帝初为卫青而设。有时位在“公”之上。
(九卿) 太常 秩中二千石 掌宗庙礼仪,兼掌选试博士。 即秦之“奉常”,景帝时改之,莽又改为秩宗。
光录勋 秩中二千石 掌宫殿护卫。 即秦之“郎中令”,武帝时改。
卫尉 秩中二千石 掌宫门警卫。 景帝时曾改为“中大夫令”,不久复称。
太仆 秩中二千石 皇帝舆马。 有两丞。
廷尉
(大理)
秩中二千石 掌刑狱。 有正、左、右临。
大鸿胪 秩中二千石 少数民族朝见宾礼。 即秦之“典客”,有丞。
宗正 秩中二千石 掌皇族及亲属事务。 有丞。平帝时改为“宗伯”。
大司农 秩中二千石 掌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 即秦之“治粟内史”,有两丞,景帝时改为“大司农”,武帝时改。
少府 秩中二千石 掌山海池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以给其养。  
(中央其它官职) 尚书 秩中二千石 皇帝左右办事。 设五曹办事,武帝时地位逐渐重要。
执金吾 秩中二千石 掌京师治安。 秦之“中尉”,武帝初改。
内史 秩二千石 掌治京师。 相当于后来“京兆尹“
右扶风 秩二千石 掌列候。 秦官主爵中尉,景帝时改都尉,武帝时改为此。
(地方官职) 十三部州 郡 县 刺史(每州一人)
(牧)
秩六百石
(二千石)
掌监查郡事。 成帝时曾改为“牧”,其后又复称为“刺史”,又复州“牧”。
郡守 秩二千石 掌治其郡。 景帝时改为“大守”。
郡丞 秩六百石 郡佐。 汉承秦制。
都尉 秩比二千石 专掌军事。 地位与郡守相当。
县令
县长
令,千石至六百石
长,五百石至三百石
同秦制。 同秦制。
县丞
县尉
四百石至二百石    

东汉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公)
(三司)
司徒   掌民众,教礼仪,教民孝悌、逊顺,送死养生、及议其制,建其度,四方功课等民事。 西汉之丞相。刘秀时改为大司马。从而罢“三公”,权力归台阁。“九卿”亦重。
司空   掌水土沟洫营建城邑等事。 西汉之御史大夫,刘秀时改为大司空。
太尉   掌四方兵事功课,年终奏报于殿以行赏罚。 刘秀时置大司马,建武时改太尉。
(九卿) (略)
西汉之制
秩中二千石   光武帝时,“少府”中之尚书台,职权渐重,组织亦大,三公形同虚设。
  九卿之长,均加卿字。
其它 五官中郎将 左中郎将 右中郎将 兰台令史 比二千石 比二千石 比二千石 六百石 主宿卫宫殿 掌奏及印工文书  
(地方) 州 郡 县 刺史 秩六百石 掌州之治 建武十八年复刺史十二人,各领一州。
太守 秩二千石 掌郡之治 东都洛阳设“河南尹”,秩中二千石
郡丞   佐守  
县令
县长
令,秩千石;
长,四百石或三百石
掌县之治 以下仍置乡、亭、里

三国、两晋、南北朝 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相) 相国
(大丞相)
第一品
注:不是“一品”
佐理国政 三国均置
太傅
太保
第一品 皇帝以善德(无常职) 三国只置太傅
(三公) (九卿) (略)同汉体制大体相同 “三公”,一品
“九卿”,三品
  三国均置
尚书台 执金吾 第三品 掌宫外巡戒 三国均置
将作大将 第三品 掌宫室宗庙等营建 魏吴置,蜀不详
尚书令 第三品 总领纲纪,无所不统 三国均置
尚书仆射 第三品 尚书令之副手 三国均置
中书省 中书监 第三品 掌尚书奏事,掌机密 三国均置
中书令 第三品 平尚书奏事 三国均置
秘书省 秘书监 第三品 掌文艺图籍 魏蜀置,吴为秘书郎
御史台 御史中丞 第四品 掌受公卿奏事,察举非法 三国均置
都水使者 第四品 掌天下河渠水利 魏置,蜀吴不详
其它 大长秋 第三品 掌宫中诸事 三国均置
太傅
少傅
第三品 掌辅导太子 三国均置
侍中 第三品 掌宾赞威护驾备顾问 魏置,蜀吴不详
散骑掌侍 第三品 掌规谏过失以备顾问 三国均置
城门校尉 第四品 掌护京师城门 魏吴置,蜀不详
司州 司隶校尉 第三品 掌察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 魏蜀置,吴无
刺史(牧)
单东刺史
第五品 巡行郡国录,囚徒考殿录 三国均置
河南尹 第三品 掌京都之治 魏置
太守 第五品    
令、长 六至八品    
有秩、三老 八品    
各王侯封国 王国相 第五品 职如郡守  
侯国相 第八品 职如县令  

隋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师)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皇帝辅弼之官 品级据隋文帝时之制,其后炀帝又略有变动。
(以下同)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正一品 汉代之职掌
尚书省 尚书令
(一人)
正一品 总揽一切政令  
左、右仆射各一人 从二品 为尚书令之副手
六部尚书
(各一人)
正三品 分掌吏、礼、兵、刑、户、工 六部之制至隋始确定,此制一直行制清末,清末始增新部
六部侍郎
(三十六人)
正四品  
尚书左、右丞
(各一人)
从四品    
门下省 纳言
(二人、即侍中)
正三品 掌宣达帝命 因避杨忠之讳,凡中字皆不用,以此代之
给事黄门侍郎
(四人)
正四品 掌机密文件,备皇帝顾问  
内史省
(即中书省)
内史令
(一人,即中书令)
正三品 内史省长官,全国政务 隋文帝时,确定内史省取旨,门下审核,尚书省执行。三省长官均为宰相。
内史侍郎
(四人)
正四品 内史令之副手
御史台 御史大夫
(一人)
从三品 掌监察、执法  
治书侍御史 从五品    
侍御史 从七品    
监察御史 从八品    

(炀帝时改郡)
刺史
(郡太守)
上州:正三品
中州:从三品
下州:正四品
掌其州治 称州时,州长为刺史;称郡时,郡长为太守。
通守
(在太守之下,炀帝置)
同上  
长史、司马 正五品至正六品    
县令 上县:从六品
中县:从七品
下县:正八品
   
从八品至从九品    
从九品    

唐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师) 太师
太傅
太保
正一品 辅佐天子 是一种很高的虚衔,一般无实际执掌,不常设。
(三公) 太尉
司徒
司空
正一品
尚书省 尚书令
(一人)
正二品 总理国家政务 1.唐初,太宗李世民未继位前,曾任尚书令,此后臣下不敢居此位,遂不设。 2.左仆射统吏、户、礼三部。右仆射统兵、刑、工三部。 3.高宗李治时称尚书省为“中台”,中书省为“东台”,门下省为“西台”。门下侍中“左相”,中书令为“右相”。武则天时又改尚书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 4.每部下属四司,六部合二十四司。
尚书左、右仆射
(各一人)
从二品 佐尚书令
吏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
户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
礼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国家的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和接待四方宾客等
兵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务
刑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国家的法律、刑狱等事务
工部尚书
(一人)
正三品 掌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务
六部侍郎 正四品上  
尚书左丞
(一人)
正四品上  
尚书右丞
(一人)
从四品下  
六部各司郎中 从五品上  
六部各司员外郎 从六品上  
门下省 (武则天改为“鸾台”,玄宗又改为“黄门省”) 侍中
(二人)
原正三品,后升为正二品 官行宰相职  
门下侍郎
(二人)
原正四品上,后升为正三品 佐侍中  
左散骑常侍
(二人)
正三品下 (无实际职权,乃达官所用)  
左谏议大夫
(四人)
正四品下 掌侍从规谏  
左补阙
(六人)
从七品上 职务为对皇帝进行规谏,并举荐人才  
左拾遗
(六人)
从八品上 职务同上  
中书省 (武则天改为“凤阁”,玄宗又改为“紫微省”) 中书令
(二人)
原正三品,后升为正二品 官行宰相职  
中书侍郎
(二人)
原正四品上,后升为正三品 佐中书令  
中书舍人
(六人)
正五品上 掌诏令、侍从、宣旨、慰劳等事。  
右散骑常侍
(二人)
正三品下 同左散骑常侍  
右补阙
(六人)
从七品上 同左补阙  
右拾遗
(六人)
从八品上 同左拾遗  
御史台 御史大夫 正三品 专掌监察、执法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 唐之御史台分三部: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中丞 正四品上
侍御史 从六品下
监察御史 正八品上
国子监 国子祭酒 从三品 掌教育行政  
国子司业 从四品下  
国子博士 正五品上  
太学博士 正六品上  
国子助教 从六品上  
国了监丞 从六品下  

(本系监察区)
观察处置使
(每道一人)
  掌监察州县官吏,举善纠恶。以后兼理民事。 唐初划全国为十道,开元时分为十五道。
  这个角色多由“节度使“兼任,权势颇大。
刺史
(每州一人)
上州:从三品
中州:正四品下
下州:正四品下
掌州之治 1.唐于三京(京兆、河南、太原)五州(益、并、扬、荆、潞)设府。其它地方设州。三京各设牧一人(从二品),尹一人(从三品)。 2.唐以四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不足二万户为下州。 3.六曹为: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土。 4.三曹为:司仓、司户、司法。
别驾
(一人)
上州:从四品下
中州:正五品下
下州:从五品上
为刺史的佐史
长史
(一人)
上州:从五品上
中州:正六品上
下州:无
掌一州兵马
司马
(一人)
上州:从五品下
中州:正六品上
下州:从六品上
 
录事参军事
(一人)
上州:从七品
中州:正八品上
下州:从八品上
掌纠正各曹职事
录事
(一至二人)
上州:从九品下
中州:从九品上
下州:从九品下
 
六曹参军
(各一人)
上州:从七品下
中州:正八品
下州仅三曹,从八品下
 
县令
(一人)
京县:正五品上
上县:从六品上
下县:从七品上
  唐代之县,等别如下:
京县:三都之县,在京城内者。 畿县:三都之县,在京城外者。 望县:繁华重要之地 紧县:重要之地 上县:有六千户以上 中县:有二千户以上 中下县:有一千户以上 下县:不足一千户者
县丞
(一至二人)
京县:从七品上
下县:正九品下
 
主薄
(一至二人)
京县:从八品上
下县:从九品上
 
京县:从八品下
下县:从九品下
 
录事 京县:从九品下
其它县不列品
 

宋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师) (三公) (三孤)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三师、三公本为亲王使相宰相之加官。惟徽宗时,蔡京为太师时,掌宰相实权。
太尉、司徒、司空 正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 正一品  
(宰相) (宋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从一品 总理全国政事 以宋初为例,其他时代变化很多。(以下同)
参知政事 正二品 副相
枢密院 枢密使
(知院事)
从一品
正二品
专司“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戌赏罚之事”  
副使
(同知院事)
正二品  
门下省 侍中   佐天子,审中外出纳之事。  
门下侍郎   佐侍中  
中书省 中书令   佐天子,宣奉天子命令  
侍郎   佐令  
尚书令   奉天子命而施政  
尚书省 左、右仆射   佐令  
左、右丞相   佐令  
三司使 三司使   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  
副使    
翰 林 学士院 翰林学士 正三品 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极端机密文件  
翰林侍读学士 正三品    
翰林侍讲学士 正七品    
崇政殿说书 从七品    
谏院 知谏院   掌规谏朝政缺失  
六部 (吏、户、礼、兵、刑、工) 尚书
(各一人)
从二品 同唐之制 宋之六部、组织上属于尚书省。
侍郎
(各一、二人)
从三品
郎中 正六品
员外郎 从六品
御史台 御史大夫 从二品 专掌监察、执法 1.“大夫”为加官,不除人。“中丞”为实际上之台长。 2.宋仍于御史台设三院。
御史中丞 从三品 台长
侍御史
(台院)
从六品  
殿中侍御史
(殿院)
正七品  
监察御史
(察院)
从七品  
(九卿)
(九寺)

(各一人)
正四品
(或从四品)
  宋之九卿: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少卿
(各一至二人)
从五品
(或正六品)
 
国子监 祭酒 从四品 掌教育行政  
司业 正六品    
国子博士 正八品    
国子监丞 正八品    
转运司:转运使、副使、判官   掌一路财赋、又兼管监察官司吏之事 南宋谓“漕司”
提刑司:提点刑狱公事   掌司法和刑狱 南宋谓“宪司”
提举常平司: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掌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 南宋谓“仓司”
提举学事司   掌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 徽宗设,不久废。以上各官谓之“监司”。
经略安抚司
经略安抚使
  掌军事及民政 南宋谓“帅司”
知府事
(各一人)
(府尹)
开封尹
正三品
掌府之事 宋于首都、陪都及特要之地称“府”
(少尹) 开封少尹从六品
(判官)
(推官)
开封府均从六品
(判某州事)
(刺史)
从五品 掌州之治 宋不设“太守”,“刺史”乃虚衔。
判某州事
(权知某州军州事)
 
知州
(简称)
  兼指挥军事
军监县 知某军事   戌兵驻县官,兼管军事 宋代之县,分为: 赤县:在京城内
畿县:京城外
望县:四千户以上
紧县:三千户以上
上县:二千户以上
中县:千户以上
中下县:不中千户
下县:五百户以下
知某监事    
知县(县令) 赤县:正七品
畿县:正八品
其它:从八品
掌县之治
县丞
(小邑不置)
赤县:正八品
畿县:从八品
其它:从八品
主簿
(小邑不置者以尉兼)
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凡县不置主簿则尉兼之

元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中 书 省 中书令
(一人)
  总领百官,会决庶务。 皇太子领中书令
左、右丞相
(各一人)
正一品 辅佐皇帝,综理全国政务。 元朝以“右”为上,同前代不同。
平章政事
(四人)
从一品 佐丞相 官位只次于丞相
左、右丞
(各一人)
正二品   元之尚书省,屡设屡废。武宗至大四年以后不再设,权归中书省。文宗以后,专任右相,左相或设或不设。
参知政事
(二人)
从二品 中书省副长官
参议中书省事
(四人)
正四品  
左、右司郎中
(各二人)
正五品 分掌各司事务
员外郎
(各二人)
正六品 职位略低于郎中
都事
(各二人)
正七品 处理司的日常事务
六 部 尚书 正三品 职掌同唐之制 元之六部属中书省。
侍郎 正四品
郎中 从五品
员外郎 从六品


枢密使 从一品 掌军事机密、边防和宫廷禁卫等事务。  
枢密副史 从二品    
枢密院判 正五品    
枢密知院 从一品    
御史台 (内台) 御史大夫 从一品 专掌监察、执法  
御史中丞 正二品    
侍御史 从二品    
治书侍御史 从二品    
宣政院 宣政院使 从一品 掌宗教及管理吐蕃之事  
同知 正二品    
副使 从二品    
行中书省 (地方) 丞相 从一品 总理路之政务 1.元代共十一行中书省。“行省”之制始于此。 2.“行省”之下统路、府。
平章 从一品 辅理路之政务
左、右丞 正二品 同中书省之职
参知政事 从二品
郎中 从五品
员外郎 从六品
都事 从七品
宣慰司
(地方)
宣慰使 从二品 职同中央宣政院 元共分六道,每道一司。
同知 从三品
副使 正四品
万户府 达鲁花赤 正三品 掌路之治 由蒙古人担任
万户 正三品 万户之长 万户府分上中下三等,此为上万户府之品秩。


副万户 从三品
达鲁花赤 正三品
总管 正三品

(散府)
达鲁花赤 正四品 掌府之治  
知府
(或府尹)
正四品
达鲁花赤 从四品 掌州之治 州有上、中、下三等。此为上州之品秩。
知州
(州尹)
从四品
正六品
同知 正六品
达鲁花赤 从六品 掌县之治 县分上、中、下三等。此为上县之品秩。
知县
(或尹)
从六品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正八品
典史 不入品

明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佐天子,掌国家政事。  
三孤 少师、少傅、少保 从一品
内阁 大学士
(中极殿、
建极殿、
文华殿、
武英殿、
文渊阁、
东阁)
正五品 皇帝顾问 洪武十二年,废中书省,十五年设大学士。仁宗以后,其位渐崇,掌实际上的宰相职权。
六部
明代迁都北京后,另设南京六部,此略)
尚书 正二品 同唐之六部 明代六部除户、兵二部各十三司外,其它四部均各四司。
左、右侍郎 正三品
各司郎中 正五品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 正二品 掌监察、执法 即前代的“御史台”,明初改之。
左、右副都御史 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 正四品
十三道监察御史(末年为十五道) 正七品 掌巡按州县,考察官吏
总督
(总理)
巡抚
      明之总督、总理、巡抚,均因事而设,以重臣任之。
翰林院 学士 正五品 掌修史、著作、图书等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从五品
侍读、侍讲 正六品
修撰(史官) 从六品
编修 正七品
检讨 从七品
国子监 祭酒 从四品 掌教育行政  
司业 正六品
五经博士 从八品
助教 从八品
学正 正九品
六科 都给事中
(每科一人)
正七品 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官之事。 六科为吏、户、礼、兵、刑、工。
左、右给事中 从七品
给事中 从七品
廿四衙门 十二监太监 正四品 皇帝宫中日常生活上的各项事务。 以宦官掌之。
四司司正 正五品
八局大使 正五品
承宣布政使司
(地方)
左、右布政使 从二品 掌一省之政 明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一级的最高行政机构。
左、右参政 从三品
左、右参议 从四品
提刑按察使司
(地方)
按察使 正三品 掌一省刑狱之事 与“布政司”及管军事之“都指挥使司”合称一省中之“三司”。
副史 正四品
佥事 正五品
知府 正四品 掌府之政 明代改路为府,分上、中、下三等。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推官 正七品
知州 从五品 掌州之政  
同知 从六品
判官 从七品
吏目 从九品
知县 正七品 掌县之政 县分上、中、下三等。明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县无丞、簿,则兼领之。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典史 未入流
都指挥使司
(都司)
都指挥使 正二品 地方最高军事长官 明代在全国设十六个“都司”。
都指挥同知 从二品
都指挥佥事 正三品
卫指挥使司
(卫)
指挥使 正三品   各“卫”,齐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指挥同知 从三品
指挥佥 正四品
千户所
(所)
正千户 正五品   “所”统于“卫”
副千户 从五品

清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内阁 大学士 正一品 掌传达谕旨、公布文告 满汉各二人。
尚书协办大学士 从一品 协助大学士。 满汉各一或二人,以六部尚书充其任。
学士 从二品   满六人、汉四人,均兼礼部侍郎。
侍读学士 从四品    
侍读 正六品    
中书 从七品    
办理
军机处
军机大臣
(称为大军机)
  辅佐皇帝,处理军国要务、官员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 大军机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内特简,无定员。
  小军机于内阁中书郎中、员外郎、主事中派兼。
军机章京
(称小军机)
 
六部 尚书 从一品 同唐之六部 满汉都有。
左、右侍郎 从二品
各司郎中 正五品
各司外郎 从五品
主事 正六品
笔帖式 七至九品 掌翻译满汉章奏文籍之事。
理藩院 尚书
(一人)
  掌蒙古、回部、西藏等地的封授、朝见、进贡、官吏升降和征发徭役等 均用满、蒙人,下属六司。
左、右侍郎  
都察院 左都御史
(右为总督衔)
从一品 掌监察、弹劾官吏 满汉都有。
左副都御史
(右为巡抚衔)
正三品  
六科给事中 正五品 掌监察六部、权不大。
十五道监察御史 从五品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亲王、郡王、贝勒     特简,无定员。
  咸丰十年设,后于光绪时改为“外务部”,并位于诸部这上。
大臣
(以军机大臣兼)
   
大臣上行走      
总章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      
总督
(地方)
总督 正二品
(加尚书衔为从一品)
综理督军民要政 辖一省至数省,一般辖两省。
行省 巡抚 从二品 掌一省之治 每省一人
学院
(学道)
提督学政   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 每省一人
承宣布政使
(藩司)
布政使 从二品 掌一省之民政、财政  
提刑按察使司
(臬司)
按察使
(臬台)
正三品 掌一省司法  
道员 正四品    
知府 从四品 掌府之政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直隶州 知州 正五品 掌州之政  
州同 从六品
知州 从五品 掌州之政  
州同 从六品
州判 从七品
知县 正七品 掌县之政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巡拾 从九品
典史 未入流

(直隶厅、散厅)
同知
(或通判)
从六品   设于少数民族集中居住之地。或情况特殊之地。

清朝官制大全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 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 3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 1人,左参政 2人,右参政 3人,理事官 4人,副理事官 6人,满、汉启心郎 3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 4人,汉 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 8人,汉 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 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 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 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及《历代职官表》卷 5的记载,吏部设尚书满、汉各 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 9人,蒙 1人,汉 5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8人,蒙 1人,汉 6人。主事宗室 1人,满 4人,蒙 1人,汉 7人。司务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57人,蒙 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 人。

吏部总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4 所载是“掌文职官吏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一)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7人(满 4人,蒙 1人,汉 2人),员外郎 6人(满、汉各 3人),主事 5人(满 2人,汉 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搢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 4人(满 3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主事 3人(满 1人,汉 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三)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主事 3人(宗室、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科。《嘉庆会典》记载还有本房、印房等。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四)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恤、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3人(满 2人、汉 1人),主事 3人(满、蒙、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五)清档房:《光绪会典》 卷6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 3人(满 2人,汉军 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 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 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 1员,教习 6人,庶务长 2人,文案 2人,检查官 6人,书记 1人,司事 1人,誉录 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蟹)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 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人,左参政 3人,右参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 4人,汉军 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 5人,汉军 6人),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军 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 9人。汉司务 2人,总人数111 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 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满17人,蒙 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 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满、汉各14人)。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满100人,蒙 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员,左、右侍郎各 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

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人,满、汉总办各 6人,汉字堂主事满 2人,汉军 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 2人(满、汉各 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 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 2人,蒙、汉承政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 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堂主事满 3人,汉军 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 1人。各司局郎中满 6人,蒙 1人,汉 4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9人,蒙 1人,汉 3人。主事宗室 1人,满 3人,蒙 1人,汉 4人。大使汉 1人。笔帖式宗室 1人,满34人,蒙 2人,汉军 4人。堂子尉 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 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 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 3人(满 2人,汉 1人),员外郎 4人(满 3人,汉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5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3人(满、蒙、汉各 1人), 员外郎 2人(宗室 1人,满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 2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满 2人,主事 3人(满、蒙、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7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 1人),下程科,厨役科(各设经承 2人)及火房(设经承 1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 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42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70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48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 1人,汉助教 1人,汉教习 2人,总数148 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 1人,经承 1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67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 1人,经承 1人。《光绪会典》卷67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 1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 1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 1人,后二堂各有汉学录 1人,共12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 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 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91载,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 2人,蒙古 1人,教习满洲 1人,蒙古 2人,汉 4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

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清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兵部,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 2人、蒙、汉承政各 1人,参政 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 1人,在参政 2人,右参政 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定员。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的记载,兵部额设尚书满、汉各 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堂主事满 4人,汉军 1人。郎中宗室 1人,满11人,蒙古 1人,汉 5人。员外郎宗室 1人,满 9人,蒙 1人,汉 3人。主事满 4人,蒙 1人,汉 5人。司务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15人,均满员。笔帖式满62人,蒙 8人,汉军 8人。堂书 8人,经承65人。总数为221 人。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无定员。

据《光绪会典》卷43记载,兵部“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咸归督理。清代的兵权,由皇帝独揽,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所以说,“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①。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4个清吏司。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一)武选清吏司:设郎中 5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员外郎 6人(满 4人,汉 2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蒙、汉共78人,由堂官分派 4司办事),经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考查各地之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二)职方清吏司:设郎中 7人(满 5人,汉 2人),员外郎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主事 4人(满、蒙各 1人,汉 2人)及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掌武职官的叙功,核过、赏罚、抚恤及军旅之简阅、考验等事,并管关禁与海禁。

(三)车驾清吏司:设郎中 3人(宗室 1人,满、汉各 1人),员外郎 4人(宗室 1人,满、蒙、汉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 6人。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

(四)武库清吏司:设郎中 3人(满 2人,汉 1人),员外郎 2人(满、蒙各 1人),主事 2人(满、汉各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5人。掌全国的兵籍、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

此外,尚有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行政机构。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所以《历代职官表》卷12说:“兵部之职,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陆军部。改陆军部后,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陆军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宣统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书、侍郎、丞、参各员,改设正、副大臣,参事官、检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 2人(满、汉各 1人),少卿 2人(满、汉各 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 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 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 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 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 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初设于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蒙古八旗,分左右两翼,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 1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汉称为“前锋统领”。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其职务是:一、守卫紫禁城。紫禁城内,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轮流值班,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紫禁城外围,由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轮流值班;二、扈从。凡皇帝外出,负责行在宿卫扈从。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前锋校140人,距御营前后一、二里外,列帐十具以守卫;三、皇帝阅兵,充列前队。《光绪会典》卷87说:“大阅则为首队,介护军以列陈。鹿角(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开则前进,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

前锋兵制,以一半人习鸟枪,称为“鸟枪前锋”。基本前锋设队长,鸟枪前锋设什长,都在前锋兵内选任。每旗队长 6人,什长 6人。

前锋营的章奏、文移事务,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

此外,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专司守卫宫禁;圆明园护军营,凡皇帝驻园来往,自城至园沿途,本营派护军保卫;步军营,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

五、司法监察机构----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以贝勒 1人总理部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及《光绪会典事例》卷147 所载,刑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堂主事满 5人,汉军 1人,满、汉司务 2人,缮本笔帖式40人。所属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38人,员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狱 6人,司库 1人,库使 2人,笔帖式124 人,经承98人,总数407 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无定员。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 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 1人(三品)、汉 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 3人(满、汉、汉军各 1人),评事 1人(汉员)、经承 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 1人,左右参政各 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 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 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 1人,吏房 3人,户房 3人,礼房 2人,兵房 3人,刑房 4人,工房 3人,火房 2人,本房 2人,架阁库 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 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 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 2人,汉都事 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 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 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 4人,蒙古 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 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 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 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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