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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你说法 | 带你了解《民法典》第四编——婚姻家庭编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让法治护航美好生活。“‘渝’你说法”,以案释法求真知,共活世间法理情。大家好!由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普法办联合推出的“‘渝’你说法”又和你见面了。我是大家的老朋友渝小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更是跟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听“莎姐讲民法”。主讲人是来自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官、重庆市人大代表朱丽沙。

嘉宾:大家好,我是检察官朱丽沙。

主持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规定了结婚、离婚自由。接下来就请莎姐给我们讲一讲《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这一编有哪些规定?对我们的生活又有哪些影响?

嘉宾:《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患有重大疾病故意隐瞒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在我国离婚率也是逐年升高,“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关于离婚做出了很大的调整,新增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样即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又尊重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小张和小李因一时冲动决定离婚。那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他们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小张或小李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经过30天的冷静思考,他们仍然决定离婚,那么在第30天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小张和小李应当同时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在冲动之下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给了双方一个缓和期和调整期。

主持人:离婚必然会涉及到财产,那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如果婚内夫妻一方欠债的,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嘉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情况,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此前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

《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的规定吸纳了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同时也参考了相关国家立法经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规则,并进行了完善,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基本遵循。

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夫妻共签为原则,未共签为例外。未夫妻共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二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有对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三是夫妻单方借款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其经营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四是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

同时《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基础上还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主持人:那离婚后孩子通常应当跟谁一起生活?

嘉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母还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是从多方面对我们的权利予以保障,同时也对我们应尽的义务予以规制。

主持人:学好用好民法典,做知法守法好公民。听众朋友们,“莎姐讲民法”今天就播到这里了。希望今天的“‘渝’你说法”能让各位听众朋友们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谢谢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责任编辑:瞿泽娟 夏洪波|编辑:唐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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