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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川汉铁路租股征收问题 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川汉铁路租股征收问题
鹏遨游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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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鹏遨游
编辑 |鹏遨游
概括
川汉铁路租股抽收方案脱胎于四川本省办理捐输和积谷的成案,其议定和奏准则有赖于川籍京官乔树枏的支持和运作。租股章程经地方州县“酌夺更改”后方得实行:就田查租改为以粮计租,按租(收成)抽谷也变为依据粮册及所载粮额进行征收。租股粮额起征点的设置使得粮册所载之内的起征点以下的大量小额粮户和粮册所载之外的大量“无粮住民”都不必负担租股,租股的实际征收范围因此大为缩小。而部分民众因缴纳租股而与川汉铁路发生的关联,未必能够充分解释四川保路运动中较为广泛的群众参与和民众动员。
由川汉铁路国有问题而引发的四川保路运动是辛亥革命的导火索,是近代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要认识保路运动,必然要关注川汉铁路以及其股款来源问题。租股在川路股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四川路款向恃租股为大宗,办理六年(按:1905—1910 年),成数千万。”所谓租股,即“按租(按:收成之意)抽谷入股者”。民户“收租在拾石以上者,均按该年实收 之数,百分抽三”,由地方官绅组织租股局或铁路局所进行征收。租股年征银约200万两,是当时四川年征地丁粮银(约 66 万两)的 3 倍,其巨额、常年的征收对川路公司的发展和保路风潮的演变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学界对于川路租股问题已有相当的论述。隗瀛涛、鲜于浩等学者梳理了租股的征收概况和数额,分析了租股的性质和影响,认为租股征及于四川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使得广大川民都与川汉铁路产生了联系,为保路运动的兴起准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些研究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其切入视野和所用史料仍有所局限,相关探讨可再进行补充和深化。
关系一省民众切身利益的租股章程的出台并非易事,四川官绅参议其中的诸多细节有待披露。对租股章程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条文层面,章程在实际执行中的变通及其影响也值得关注。各州县租股征收的情况和数据更是需要细致的整理和分析:租股的实际征收范围真的能遍及全川农民吗?又究竟是哪些人在负担租股?这些人因租股征收而与川汉铁路发生的关联足以构成保路运动中广泛的群众基础吗?相关史实的梳理和问题的解答无疑是研究继续推进的关键。
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史料,考订史实,以期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从而加深学界对清末四川社会和保路运动的认知。
一、租股方案的拟议和奏准
1903年,新任川督锡良奏请川路应“官设公司,招集华股,自保利权”。1904年,官办川汉铁路公司在成都成立,如何筹集股本成为四川官绅的关注焦点。1905年初,锡良拟定《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决议抽收租谷以作公司股本:“抽谷办法,以湘省绅士所议按租均抽之法最为平允;现拟量加参酌,并仿照本省上年初办积谷及办团办捐成案变通办理。凡业田之家,无论祖遗、自买、当受、大写、自耕、招佃,收租在拾石以上者,均按该年实收之数,百分抽三。”
这段文字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似乎关系川省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集股方案仅靠一纸章程就率然而决。然而在当时,“民智未溥,集股为难,而空言自办,又不足塞责。因仿湖南租股办法,更以官股商股辅之。一时反驳之议四起”。可见,集股章程的出台并非易事,其在筹议前后必会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量。
有研究指出,四川留日学生提出了关于川路股款按粮摊派的最早建议。1904年,四川留日学生邓孝可等人专门上书锡良,拟议川路股本“照各粮户租亩多寡,劝令因粮摊认,由丁粮一两以上起,不派小户,免滋扰累”。此书曾提交到四川留日同乡会所组织的铁路会议进行讨论。会议认为书中“有拟请加捐输一条,公议删改”。但该书竟已被邓孝可事先寄发,这不免引起其他留日川人的非议:“未经大众阅过,遽尔付邮,干事者未免专擅,其中必有不可告人之处……拟商同周监督,寄函四川当道,劝阻其事,诸君皆以为然。”可见,邓氏的摊股建议未能 获得四川留日学生的一致认可,其对锡良的说服力也未可高估。似不宜过于夸大川籍留日学生的路事言论对川路决策所造成的影响。
借鉴湖南的抽谷办法似也是一种可行建议,但铁路抽谷在当时的湖南也仅处于拟议阶段, 迟迟未有定论:“原奏谓仿之湘省,然湖南抽租之事,虽有此议,而至今未见实行。询之湘省人士,均谓此事复杂繁琐,头绪万端;无论如何研究,终难得妥当方法。”湖南直到1909年才将抽谷办法付诸实施,然而其奏文反倒称是学习川省:“仿照川、滇章程,量为变通,令各租户同任路股。”显然,川路租股“参酌”湖南之说并不确实。
借鉴湖南的抽谷办法似也是一种可行建议,但铁路抽谷在当时的湖南也仅处于拟议阶段, 迟迟未有定论:“原奏谓仿之湘省,然湖南抽租之事,虽有此议,而至今未见实行。询之湘省人 士,均谓此事复杂繁琐,头绪万端;无论如何研究,终难得妥当方法。”湖南直到 1909 年才将 抽谷办法付诸实施,然而其奏文反倒称是学习川省:“仿照川、滇章程,量为变通,令各租户同 任路股。”显然,川路租股“参酌”湖南之说并不确实。
在筹划川路事宜时,锡良曾屡次发电文与乔树枏以咨询川籍京官的建议。乔树枏明确指出:“按租集股,立法极为公允。骆、丁相传之遗法,今于此大事一用之。”骆即骆秉章(1860年至1867年督川),曾在四川办理捐输助饷。租股被时人称之为“租捐”或“租股捐”,足见其与捐输的相似性。丁即丁宝桢(1876年至 1886年督川),曾在四川办理积谷以备荒年。积谷的办法为:“家中可收谷一石者,即出谷一升;收谷十石者,即出谷一斗。收谷百石千石者由此递加, 其谷不满一石者免出。”积谷的核心要求是一石起抽、百分取一,与租股办法颇为相似。租股相较于积谷,只是把起征点由1石抬高到了10石,把征收比例由 1% 抬高到了 3%。由此可知,章程中“仿照本省上年初办积谷及办团办捐成案”的做法,正是对“骆、丁相传之遗法”的承袭。 乔树枏指出按租抽股确实符合川省实情且有经验可循,因此他催促锡良早下决心,以“为骆文 忠、丁文诚之毅力断然行之”。
然而能否“断然行之”的一大关键则在于租股方案能否获得清廷的允准。租股抽自田亩,具有浓重的加赋色彩,与清廷“永不加赋”的祖训相悖,极易受到舆论指责和言官弹劾。曾任锡良僚属的周询对之评议道:“加赋一事,清时视为特重。又值光绪二十九年春间,河南布政使延祉于护豫抚任内疏请加赋以济公用,被言官弹劾……故锡公到川后,虽以路款舍从田赋附收外,别无他法筹集,而又牵于豫案,未便矛盾。”前车之鉴即在眼前,锡良虽决意筹款办路,但也不敢贸然行“田赋附收”之事。因此,章程拟定不得不下一番功夫,奏文也必须谨慎行之。
章程上奏之后,果然遇到阻力。“租股一节,几为商部所驳”。乔树枏为之“作书九千,函户部主稿咨明商部,兹案乃定。同乡之有田者鲜不怨我,而我不畏”。乔氏在这里有夸饰己功之嫌,但当奏稿在京师审批时,疆臣通过疏通或游说部院官员以使得奏议更易获准,确实是当时政治运作的惯常做法。对川路集股章程进行议复的是商部、户部和外务部,而户、商两部恰有乔树枏的相关“活动”。从中不难窥见租股方案在京师审批时的一些内幕。
租股一议的奏准确实得益于乔树枏在北京的游说和运作。“计租抽谷一节,家有负郭田者颇难之,然亦未敢昌言异议。枏于外面皆虚与委蛇,而于满汉两大农处及商部之绍,皆腾书言蜀民感本朝薄赋之恩,加抽非其所惜。”锡良也承认:“租捐之举,承阁下将蜀民好义急公昌言于众,庶无疑阻。”
在四川和北京之间,乔树枏一方面向川督锡良建言献策来影响川路川政,另一方面又代锡良在京师部院活动来落实其建议。这种做法显然带有欺瞒色彩。但当时修建铁路、保护利权的正当性和迫切性占据了舆论的上风,因此川路租股方案在经历些许阻滞后,还是得以获准。然而,章程拟议与落实之间仍有着不小的距离,租股方案在四川各州县的具体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考察。
二、租股章程的执行与变通
1905年,锡良在集股章程的基础上拟定租股专章《川汉铁路按租抽谷详细章程》,并决定于当年秋忙后开征租股。“抽收租谷,必先就田查租”,即清查各地农户田亩与收成。各地团保、 牌甲应“各就牌内坐落田地于册内填明何户收租若干”,查明填齐后送交乡董复查,其后再由乡董送交该州县城董核办。“统限一个月内送齐,不得稍有逾延。”
以上规定明显过于理想化。1888年,四川青神县知县王树枏为修葺当地鸿化堰,曾清查该堰用水田地,“亲督清丈,二十日竣事”。一堰之地由县官亲自牵头清查尚需 20 日,清查全川田亩与收成的工作量只会更大。况且清查是为抽收租股,无异于与民夺利,地方民户对之未必配合。奉行查租的绅董、团保等本身就有一定田产,令其清查也容易滋生弊端。或有鉴于此,章程最后一条规定:章程“系就通省大概而言。各处地方情形不同,若有应行增损之处,许各就本地情形据实禀请酌夺更改”。准许各州县根据地方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四川各州县开征租股时,很快就发现章程难以执行。新都、隆昌等县接连上陈“查租虑其繁难”“查租备极纷繁”的情况。锡良在批复大足县时也不得不承认:“田土收租等情,各州县大抵如此,不独该县一处为然。若虑其查察烦难,要必妥筹变通之方。”宜宾县随之禀请变通为以粮计租,经锡良审核通过:“以粮计租,简便之法,核与章程本旨尚不相背,似无烦扰之虞……自应准其试办以顺舆情。”
此后,其他州县纷纷仿照宜宾禀请变通,锡良大都予以照准。“铁路抽租出于官绅众议,近来有以查租繁难,酌请变通而不离定章本旨。本督部堂为俯顺舆情起见,已多照准。如宜宾县以粮计租,办法尚不烦扰。”如此,则章程就田查租一节经“酌夺更改”后变更为以粮计租,即 “各地皆以一定数量的地丁银(粮)额作为实收租谷十石的相应标准”。
然而以粮计租看似简单易行,实则也是问题重重。“川省收成鲜有实及十成者,各属大都相同。所谓收租十石,皆就中稔之年而言。”“十石”本身就是一个大约取值,以之折算自有一定误差。四川农田又有上田、中田、下田的分别,各类田土收成不同,载粮之额也各有分别,以 “收租十石”换算对应粮额自然有不同的结果。
各州县折算后的粮额起征点参差不齐,多有差别。彭县“载粮一钱六分收租已及十石”,新都“载粮一钱二分收租已及十石”,江油“凡纳粮二钱,收租皆在十石以上”。一县之内甚至也会产生歧异。绵州“一钱之粮收租十石者少,二钱之粮收租十石者多”,只好折中为从粮额一 钱五分抽收租股。彰明“三水五坝各田,分别载粮三钱、二钱有租十石”,似乎只能分别起抽。“按粮之法,计整除零,论斗而不及升合”,留给了地方官绅不小的操作空间。綦江办理租股,“众将仿宜宾载粮一钱起股,议行,(屈)纯忠为改至一钱五分”。一些士绅显然能够直接改变租股的粮额起征点。
而就算是顺利完成计租和抽谷,在以谷折银缴纳一节,又有可议之处。川籍官员施典章等议改租股时便指出:“原定章程必查各处之升斗,报各年之时价。一县之中处处之升斗各异,年年之价值不同,查考造报不胜其烦。”一些州县为图简省,甚至虚报谷价来折纳租股银。锡良曾将丹棱、泸州低报谷价的案例予以通报,但此外似乎也没有其他好的对策:“查各属禀报谷价数目,大半系酌中定拟。究竟是否确切允协,在距省稍近地方尚可咨访实在情形,而窎远各属殊难臆度。若概如所禀照准,难保无故意缩减,致收数因之短绌。若竟行酌令加增,则时、地、 斗、价各有不同,又恐于民不便。”明知有疑却又不便过多干预。
为了与加赋相区别,租股章程特别规定:“此项租谷,均抽自收租之家。其有佃户押重租轻及债户以租抵利者,但有租谷可收,数在十石以上均一律照抽;不专抽自业主,以昭平允。”但这点在执行中也难以落实。灌县曾拟议“押重租轻之当、佃各户,自押银二百两、利谷十石者起抽”,大足县则拟议佃户按佃钱起抽。锡良批复后者道:“查百取其三系指其每年所入之利而言, 既名之曰佃钱,则非每年所入可知。是定章原就其利而取者,乃转就其本而取。”抽及佃户乃“就其利而取”,从“利谷十石”起抽,这与章程条文的语意明显背离。章程内容在后续执行中有所修改?或各官司对条文的理解有所偏差?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清查田户和征收租股的难度。
可以说,租股章程在付诸实施时,各个环节都有可以“酌夺更改”之处,很多时候也只能依赖地方官绅进行呈报和变通。“以粮计租,按租抽谷,又按应抽谷数照市价折银缴交”,本该是租股变通执行后的征收流程。但在就田查租改为以粮计租的情况下,地方官绅为了减少行政手续和租股负担,往往将“按租抽谷”落实为以粮册为依据的随粮征收或随粮附加。
锡良对按粮摊派、视同捐输的做法虽有所警惕,但基本难以扭转这一趋势。极端如巴县者, 虽名为按粮计租,“其实每年仍照赋额摊征,官文书则谓载粮一分收谷若干、折价若干耳”。可见,只要官方文书“过关”,地方上大可以弹性办理。如此一来,“按租抽股,实则加赋”。“租 股依全川粮额为标准加征,号为租股捐”,也就是按照全川粮册及其所载粮额进行加收的捐税。
三、租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如上所言,租股在实际征收时是基于粮册执行的,因此对租股数据的统计分析必然要与正粮额(地丁粮额)进行对比。日本学者西川正夫对此作了重要的统计工作。但根据上节的分析,收租十石所对应的粮额起征点的存在,使得并非所有正粮都要负担租股。西川正夫在统计中直接计算年纳租股数额与正粮额比例的做法并不妥当。不宜径直将一地的租股数额与全部正粮额进行对比,而应该更细致地去关注究竟有多少正粮要负担租股。现重新收集史料,统计表格见下页表 1。
从表1可以看出:在落实到具体征收时,各州县因各自变通,租股粮额起征点差别较大。按粮银计算者,有1钱、1钱 5分、2钱、2钱5分之别;按粮额计算者,有4升、1斗之别。 而即便是同一起征点,负担租股之正粮(下简称负股正粮)与全部正粮的比值也不尽相同。达县、大竹租股起征点虽同为4升,但比值却分别为 53.4% 和 73.4%。各州县年纳租股银数各有不同,其与正粮额的关系似未有某种规律。合川年租股银37667两由3553两正粮(超10倍)承担,而什邡年租股银15000两则由5625两正粮(不足3倍)承担。这些共同反映出四川各地土地占有、粮册记载的差异状况以及与之相应的租股征收的复杂情形,也透露出各地官绅在变通执行章程时各行其是的意味。
表1中所统计的15处州县均只有部分正粮要负担租股:其中50%- 60%者3处,60%- 70%者3处,70%- 80%者5处,80%- 90%者4处。一般而言,粮额起征点越高,负股正粮占比越低。 租股起征点为粮额1钱或1钱 5分者(什邡、涪州、汉州),负股正粮占比均在 80% 以上。而起征点为2钱者(简阳、富顺),负股正粮占比均在70%以下。
那么当负股正粮达到多少比值(设为 α)时,负担租股的载粮民户与不负担租股的载粮民户数量相当呢?因为租股起征之粮额不是该县粮户各应纳粮额的平均值,故α不应是 50%。 在一县粮册所载正粮额(m)与租股起征点(n)均为定值的情况下,假设起征点以上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 n(保守取值),起征点以下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 0.5n。当负担租股的粮户数等于不负担租股的粮户数时,可列等式如下:(m×α)÷n = m ×(100% -α)÷ 0.5n,得α≈ 66.7%。假设起征点以上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2n(激进取值),起征点以下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0.5n,如上可得α=80%。
根据上述推算大致可以判断:当负股正粮占比在66.7%—80%时,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应接近于不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15组数据中计有7例;当负股正粮占比在66.7%以下时,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应小于不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15组数据中计有4例;当负股正粮占比在80%以上时,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应大于不负担租股的粮户数量,15组数据中计有4例。
这里已然涉及粮册中有多少粮户要负担租股的问题,也就是租股的征收范围问题。由上述数理分析可知,15处州县中有11处未能明确判定负担租股的粮户数超过该处不负担租股的粮户数。租股的实际征收范围显然有所局限:其既未能征及一州县粮册所载的全数正粮和粮户,更不可能征及于四川全部农村人口。既有研究中关于租股征及四川农村社会各阶层的认知并不准确(详见下文),有加以反思和论证的必要。
四、租股实征范围的探讨和辨析
在目前所收集的租股史料中,简阳的数据比较详细,既有粮额数据,又有可参考的户口数据(见表 2)。简阳负股正粮占比为58.6%,而负担租股的户数仅占“户房载粮”户数的16.3%, 占保甲总户数的6.4%。占比如此之低,难免令人生疑,有必要对之进行进一步分析。
根据上表,简阳租股起征点2钱以下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10252 - 6007)÷(66442 - 10836)= 0.076两,即7分6厘,小于预设的平均粮额1钱(上节预设起征点以下粮户的平均粮额为0.5n)。可以推断,简阳粮户中粮额不足1钱的小额粮户不在少数,拉低了平均粮额。而这并非简阳的“特色”,清末四川很多地方都是如此。简阳负担租股之户数占比看似夸张,实则有其内在逻辑。
首先,清中期以来,四川人口一直处于增加状态,而田土开垦则停滞不前,人均土地越来越少。根据王笛的研究:“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川省册载耕地面积为4596万亩,人口307万人,人均耕地约15亩;但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册载耕地面积为4706万亩,人口8475万,人均耕地仅0.56亩。即使按人口修正数4023万算,人均耕地也不过1.1亩。”这与民国川人的认知相符。
民国《富顺县志》载:富顺有田“九十万四千九百一十九亩五分有零,亩得二石,共一百八十万九千八百三十八石。以此支配现有户数一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户,是人民一户口,分率得田五亩,计谷十石。通率一户五人,口率应占田一亩,谷二石”。① 若照租股章程原定按租抽股来算,则富顺县平均1户收谷10石,恰好达到“收租十石”起征的规定。然而1户5亩 应征地丁粮银约1钱5分(此处取上田,富顺上田1亩征地丁银3分1厘3毫 ),反倒低于富顺粮银2钱的租股起征点。可见,在租股变通为以粮计租、按粮征收之后,富顺大多数普通民 户都不必缴纳租股。
四川人多地少、小额粮户居多的客观情况致使大量农户处于租股粮额起征点之下。安县在1905年征收租股时,曾奉批将起征点由1钱更正为1钱4分。然而仅仅是4分的差距,便使得“更正以后较原报数几少十分之二”。綦江县租股拟由“一钱起股,议行,(屈)纯忠为改至一钱五分”。仅仅是抬高了5分,便得到县志编纂者“所省不已多乎”的赞许。从中可以想见两县大量贫农小户的集中扎堆情况。贫农小户占有的土地和粮额虽然不多,但却拥有着大量的户数,仅仅几分的变动就决定着他们是否要负担租股的命运。由于大量不负担租股的小额粮户的存在,粮册中负担租股之粮户占比自然小于负担租股之粮额占比,符合上节的数理分析。
其次,晚清时许多粮户为了规避捐税,往往主动割裂粮柱,将粮额由大变小。“粮户化大为小,自捐输开办(按:咸同年间)以来所在多有。”荣县办理捐输,“微粮不及五分者免,因有割裂逃赋者”。“津贴一起,捐输随之。大户各自为计,将粮名划拨,满册皆是零星小户。于是按粮之说兴焉。”粮户割裂粮柱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租股实征时按粮征收的结局。
由于清末昭信股票、团练经费等皆是仿照捐输办理,割裂粮柱、化大为小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乐至县“光绪末办昭信股票,以粮有四钱者起派;办铁路租股,由二钱五分起派。人图规避,多拨粮柱为分以下小户”。开办租股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石砫厅1905年抽收租股时, “何瑞唐等身充首人,竟敢先将己业匿报分注”。南部县1906年续办租股时,“因民间划拨规避者多,请改自四升起抽,始可符去岁收数”。粮户规避之多,已然影响到了租股的正常征收。 川督锡良对此有所察觉,曾批饬各州县认真查考。仪陇县查报租股时,“剔除小粮竟占全数五分之三”,奉批复查之后,“查出遗漏应抽谷数竟较原报加多一倍”。个中差距,令人惊叹。
时人论曰:“民之视铁路也,不以为利己之商业,而以为害人之苛政。”因此,对于租股征收,民众也并非全为待宰的羔羊,也在用自己的策略来维护其个人利益。由于分家析产、田土交易等情况的随时存在,民户划拨粮柱、分化粮额实属正常举动。办理租股对分化规避者或有查出,但更多的也是无可奈何。如简阳般租股征收范围如此有限(仅为“户房载粮”户数的 16.3%),想必不纳租股的粮户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成功规避者。
最后,清代四川的赋役书册更多的只是赋税依据,与实际的户口人口情况相去甚远。四川地丁粮册于雍正年间清查后开始成型,至乾隆年间基本定型。乾隆中期,“四川民田四十六万七十一顷二十六亩有奇,赋银六十六万八百一两”,与清末民初四川的田赋数据基本相当。粮册百年因袭,已失其实,未能充分反映清中期以后农户和田亩的变化情况,更未能反映真实的人口变动情况。
民国《重修什邡县志》载:清末县署设专员调查户籍,“合承粮花户与无粮住民,册列总数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五户……人民无知,动生非议,故为隐漏,不予实报,以图预避抽丁政令……若从核实考之,吾什丁口至少亦必照册列增加三分之一”。从中可以推断,粮册所载主要为“承粮花户”,未包含“无粮住民”和“隐漏”户口,与实际的人口情况出入甚大。
“租股为随粮征收之一款目”,粮册记载之外的无粮住民和隐漏户口天然处在租股征收范围之外。租股即便是如巴县般“照赋额摊征”,也不可能征及巴县的全部人口。简阳照粮户全摊,也仅能征及“户房载粮”6万余户,与保甲编册16万余户差额颇大。简阳负担租股之户数仅占保甲总户数6.4%(占实际人口之比可能会更低)的数据并非无据。
在面对简阳这样的数据时,研究者往往会感觉难以置信。实际上,不只是今人有这种困惑,当时的施政者在面对各州县呈报的租股征收数据也颇为怀疑。锡良曾批复达县道:“应抽之租不过一千余石之粮,仅得其半而已,所禀定属非实,断不能信。”然而,民国《达县志》却记载该 县负担租股之正粮额为1284石,占全部正粮额的53.4%(见表 1),与“所禀”几乎一致。“断不能信”也仅为吃惊之语,并未意味着实际征收时就断不能行。在租股因地变通、各自征收的情况下,川督纵然有所怀疑,但更多时候也只能顺水推舟。
五、结论
川汉铁路公司于1904年初成立,而租股章程直至1905年才奏准实行。其中迁延有一年之久,足见章程出台的困难。在租股方案拟议和奏准的过程中,川籍京官乔树枏的作用不可忽视。 但乔氏“以己意专断,率臆裁答”的做法招致了其他川人的不满。川籍京官杜德舆指出,“租捐 创始,向为树枏一人主持”。川绅张罗澄也指责,“四川租股受害之巨,树枏实始作俑”。租股一事引起了川籍官绅在川路事宜上的分歧,“其始因事而移怨于人,今复因人而移怨于路”,对后来四川路事风潮的演变不无影响。
租股方案脱胎于四川本省的捐输、积谷成案,但若“按粮派认,不特与加赋无异,必遭谴斥,且按诸事实,负担亦不公平”。为避开按粮加收的弊端,锡良曾声明,租股“总须抽自收租之家,始符定章'按租抽谷’四字宗旨”。但地方州县在把章程“酌夺更改”后,就田查租变更为以粮计租,按租抽谷也转变为按粮征股,最终还是返回到按照粮册粮额进行加征的老路。从中不难发现晚清以来按粮摊捐的历史惯性,也可以瞥见清末州县行政的地方惯性。从中不难发现晚清以来按粮摊捐的历史惯性,也可以瞥见清末州县行政的地方惯性。
租股按粮征收所造成的结果是租股的实际征收范围大为缩小,其征收对象基本被限制在粮册之内。租股粮额起征点的设置,使得绝大多数的州县均只有部分正粮要负担租股,也即只有处在起征点之上的粮户要缴纳租股。四川人多地少的客观原因和粮户将粮额化大为小的主观原因,导致了大量贫农小户、小额粮户的存在。他们中的许多人处在租股粮额起征点之下。而粮册所载又仅为载粮民户并非全部人口的历史原因,更是使粮册外大量的无粮民户和隐漏人口天然处在租股征收范围之外。因此,租股在四川人口中的实际征收范围颇有局限。
既有研究大都认为租股征及全川广大民众。隗瀛涛指出,租股“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四川省的大中小地主,而且及于广大的自耕农和佃农为四川保路运动的发动准备了广泛的群众基 础”。鲜于浩也认为,“租股对于四川保路运动所起的影响,在于它与农村各个阶级、阶层有着程度不同的联系,起到了动员和组织群众的作用”。本文的判断与之不同:租股与其说是与全川农村各个阶层发生了联系,毋宁说是加重了粮额处在起征点之上的这部分载粮民户的负担。而这些民众因为租股征收而与川汉铁路所发生的关联,恐怕并不足以解释保路运动中“广泛的” 群众联系和动员。
四川偏居内陆,风气不甚开通,民众观念相对陈旧,对铁路、公司、股票等近代新兴事物的认识并不充分。一般绅民对川汉铁路了解不足、感情淡漠,甚或压根“不知公司为何物”。租股虽然为川路公司提供了大宗股款,但“官吏之征收,不过视为课最之资,农民之负荷,不过徒免催科之扰。取者与者,对于公司皆无观念、无希望”。租股具有捐税的性质,“人民惟视同加赋,求免追呼而已”。一些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缴纳租股的民户也很难说对川路公司有多大的认同。一些地方甚至有“数十人共认一股,不愿领股票,但乞免累而已”的情况发生。很 难想象这些普通民众会坚决地支持川路自办,并为此而公开反抗清廷的干路国有谕旨。
此外,川路公司经营不善、弊端重重,租股在征解和管理的过程中多有乱象发生。“所有安 置经理、司帐各职,多系戚友,从不稽查,以致从中舞弊,假公济私。” 四川咨议局曾批评川路公司:“冗人滥费沿习于旧日局所者,中病尤隐而深”,“商界骇笑,股东侧目”。统筹租股全局的川路总公司更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足够的股权观念,以致根本弄不清自己有多少股票。 保路运动时期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指出:“股票为公司最要出品,各州县发有若干,总公司不知也。”股票数目不明,租股股东又该如何认定?一些缴纳租股的民众本就“不明公司性质,只负义务,而不知有权利”,在公司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更难通过股票去履行相应股权。
总之,在租股实征范围有限、民意未必认可、公司管理不善、租股股票难定的情况下,未可过于夸大普通民户因缴纳租股而与川汉铁路所发生的相应关联,更不可高估保路运动时期四川民众的权利观念和参与意识。四川保路运动是如何“运动”起来的?川路(租股)股东又是如何参与其中的?广大民众的具体动向又是怎样?这些问题应当值得更深入的考辨和思索。
参考文献:
[1] 四川保路运动中罗泉会议的历史地位[J]. 韩文慧.党史博采(理论),2015(07)
[2] 论绅商与地方政府在四川保路运动中的合作与纷争[J]. 吴丽君.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4(03)
[3] 从社会运动视角解读四川保路运动的爆发[J]. 薛霞.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4] 四川学生运动在保路运动中的贡献[J]. 谢大欣.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5] 试从组织体制探讨哥老会在四川保路运动中的作用与不足[J]. 雷雯佳.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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