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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机丢失私密视频泄露,为了面子,8个月内和男子开房10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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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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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分钟看“裆下事”,全在这里了  

21世纪,手机可以说是每个人的必需品,无论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它的身影。

但同时,手机强大的存储功能背后也隐藏着层层危险,张女士的经历就向我们证实了这一点。

«——【·案件摘要·】——»

2023年6月,某一警局接到了一对夫妻的报案。报案者正是本次事件的主人公张女士以及她的丈夫。

原来,在八个月前的一次聚会上,张女士因为和老同学们相聚,大家兴致颇高,在谈天说地间不免多喝了几杯。

但张女士自身酒量并不好,因此推杯换盏间就感觉有些头晕,便前往卫生间想着休整一下。

由于当时处于轻微醉酒状态,因此迷迷糊糊之间张女士就将自己顺手放在洗手台上的手机落下了。

等张女士回到家清醒之后,才发现自己的手机竟然不见了!

尽管她十分的焦灼,立马返回聚会的地方进行寻找,但无奈出于卫生间的私密性,并没有安装摄像头,因此找回手机无果。

但张女士还是坚持寻找了几天,直到最终她觉得手机大概是找不回来了,才放弃寻找并买了一部新的手机使用。

本以为这场手机丢失风波到此结束了。但刚买完新手机几天之后,张女士收到了一名陌生男子发来的信息。

其称张女士的手机现在就在他的手上,并点明他已经看到了手机里的“那些东西”。

此时的张女士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张女士平时酷爱健身,所以身材非常不错,也很喜欢拍一些自拍照。

不仅如此,更关键的是手机相册里存有她和丈夫的亲密视频!

想必这名男子正是看到了相册里的照片与视频因此见色起意,他向张女士提出“跟我睡一觉,我就把手机还给你”的无理要求。

张女士自然不愿意,于是她尝试与对方协商,并提出可以给对方一笔金钱。但对方仍然不为所动,始终坚持自己原来的要求。

张女士见协商不成,就告诉对方如若不归还手机就会采取报警的措施,但没想到对方并不害怕,反而回复如果敢报警的话就把这些照片视频发到网上。

这无疑是戳中了张女士的弱点,她最担心的就是这些音像资料的暴露,一旦被他人发现,后果将不堪设想。

更何况是将照片发到网上,依照目前网络的传播力,相信用不了多久,所有网民都会看到她的那些私密视频了。

终究,张女士没能抵抗住这重压力,她答应了这名男子的要求。

这天晚上,两人来到相约的酒店,像男子先前所要求的那般,两人发生了性行为,男子也如约归还了张女士的手机。

就当张女士以为可以拿回手机,忘掉这段不美好的记忆,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时,又收到了这名男子发来的消息。

对方竟然还想发生性行为!

张女士在震惊的同时严厉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并称“现在手机已经回到我手上了,我绝不可能再和你做那种事的”。

但谁想那名男子竟然发来了一段视频——正是那天晚上两人在酒店发生性行为的视频。

不仅如此,他还是上次的说辞——“不和我睡,我就把这段视频发到网上”。

张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事情,她害怕自己这段视频会被自己的丈夫,家人甚至网民知道。

于是,她再一次选择了去赴会。

就这样,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张女士在八个月内与该男子开房上百次!并且在这种压力的折磨下,她变得一天比一天憔悴。

终于,她的丈夫发现了她的不对劲,在丈夫的询问下,她终于崩溃地吐出实情。

随后,在丈夫的带领下,他们来到了警局,向警察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以案释法·】——»

该案中的男子触犯了什么罪名?

在本案中,该男子以张女士手机中的私密照片视频作威胁,强迫张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

因此,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虽然该男子并没有实施暴力的行为,这可能与我们大众所认识到的暴力血腥的强奸案不同,但其使用私密视频这一极具个人隐私色彩的音像资料作为威胁,足以使得张女士不敢反抗,所以构成强奸罪。

因为着眼当代,私密视频的泄漏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难以承受之痛,尽管自身并没有错误,但极有可能造成“社会性死亡”。

除此之外,该男子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人格权以及名誉权,《民法典》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男子捡到张女士手机后私自窥探手机中存储的个人隐私,并且私自拍摄张女士身体的私密部位、私密活动并以此作威胁,无疑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同时其后续行为对于张女士的人格权、名誉权也造成了伤害。

该男子会受到何种惩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男子在八个月内与张女士发生上百次性行为,次数固然较多,但鉴于强奸行为中并未以暴力方式对张女士人身造成伤害,同时并没有将隐私公开传播,情节上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十分恶劣的标准

张女士在这八个月的时间内,亦有许多次机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完全可以做到在保证个人隐私不被公开泄露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捕获。

但张女士却一而再再而三默许了对方的这种要求,这在对该男子的量刑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审判机关极有可能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除此,该男子对于侵犯张女士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在本案件中的行为能给我们作何启示?

首先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一些十分私密的东西,更应该做好保管,绝不能给坏人可乘之机。

而当我们受到他人的威胁时,尤其是以私密照片做威胁时,更不应该跟着坏人的指示走,那只能像张女士一样一错再错,最后深陷泥潭。

我们所应做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法律的帮助。倘若坏人真的将这些发到了网上,那么也请相信,我们的法律绝对会将其绳之以法!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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