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概述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总 则
1.0.1
1.0.2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3.0.1规则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解读: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首层建筑面积
=50×10=500m2
(结构层高大于2.2m计算全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积
=5.49×3.49=19.16m2
(有围护结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部楼层③建筑面积
=(5+0.1)×(3+0.1)=15.81m2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534.97m2
3、3.0.3规则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某坡屋面下建筑空间的尺寸如图,建筑物长50m,计算其建筑面积。
全面积部分:
S=50×(15-1.5×2-1.0×2)=500m2
(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
1/2面积部分:S=50×1.5×2×1/2=75m2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合计建筑面积:S=500+75=575m2
本文开始来讲建筑面积的计算,着重讲解规则部分,并且对比2005老规则来看变化,尽可能的讲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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