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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王某(男,45岁)中午喝了半斤酒,有点微醉。1点左右,王某摇摇晃晃地往自家地玉米走去,玉米地离村庄比较远,大概有1公里,算是村里最远的地。王某隐隐约约看见村里的寡妇刘某(35岁)在隔壁的玉米地里除草。王某一直觊觎刘某的美色,在村里曾言语调戏,而喝酒后内心燥热,于是王某决定铤而走险。王某开始假装与刘某攀谈,乘机一把从后背抱住刘某,要求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非常生气地拒绝,并立即脱离,而且嘴里骂王某死不要脸。王某不依不饶,追赶刘某,在经过玉米地旁边的粪坑的时候,王某将刘某扑倒地上,试图强奸,没想到刘某此时脚乱踹将王某踹进了粪坑,刘某惊魂未定,匆忙赶回家,并报案,后来得知王某在粪坑里窒息死亡。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当他开始抱住的朱某的时候是其犯罪的着手,后来因为朱某一脚将他踢下粪坑而无奈结束自己的强奸行为,属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因此,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但是因为王某已经死亡,所以不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1、刘某将王某踢入粪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20条的规定,因为王某正在进行的是强奸犯罪,刘某可以采取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即使造成王某死亡的,依然不负刑事责任。

2、法理分析:王某的死亡应该由其自己负责

王某死亡的原因是窒息而亡,当时这和刘某将其踢入粪坑分不开。上述已经分析刘某踢王某具有正当化的理由,因为自己的性的自由决定权正在遭受危害。但是对于王某在粪坑这个危险的境地,刘某是否具有救助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刘某踢王某的行为并不过当,因为本身对强奸罪可以进行无限防卫,踢一脚更是理所应当。

第二、刘某如果对王某施救,王某上来肯定还要对刘某进行强奸,刘某的人身安全谁来保护?

第三、 我们不能苛求在这个情况下,刘某依然会考虑到王某的生死,因为自己的人身刚刚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

结语:王某强奸他人,终究造成了自己死亡,真是恶有恶报,罪有应得。法律既然设置了“无限防卫”,正说明并不能以结果来判定就不是正当防卫,比如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如果不能制止犯罪,我们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会受到严重威胁。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要积极勇敢地同这种严重暴力犯罪做斗争,绝对不能委曲求全;二是办案部门对符合无限防卫的案件要在大胆敢于适用,而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闹事不同意而不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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