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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微课逐字稿三 | 徐凯文:咨询伦理之心理咨询师如何解决双重关系问题



徐凯文老师在心理咨询职业伦理方面的深刻理解,一直为广大心理咨询师所学习。在《大咖带你做咨询》课程中,我们也特意请了徐老师再次我们讲解有关“职业伦理”的内容。


本次和大家分享的是在心理咨询中,有关系多重关系的处理问题。逐字稿在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PS:文字只有课程的三分之一,想要整体回味的同学,可以点击课程链接重温哦!



徐凯文:咨询伦理之心理咨询师如何解决双重关系问题


大家可以从一个这样的案例开始思考和讨论,它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或者生活中生活中,还是经常会遇到的。


王萍是一位心理咨询师,她在参加儿子的家长会的时候,她儿子的班主任聂老师找到他,请求她为自己一位抑郁的朋友提供咨询。王萍就把自己的名片或者微信交给聂老师,并建议她的朋友打电话预约。


那么,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这样子案例情景中,有没有我们值得思考或者讨论的双重关系的问题。


我来尝试对这个案例做一点讨论和解析。


首先呢,我们可以看到说王萍和她接下来可能会要接收的一个新的来访者存在着可能的双重关系。因为王萍的儿子是这个来访者的好朋友的班上的,那么这种双重关系显然是存在的,而且恰恰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双重关系,所以王萍儿子的班主任才会找到王萍,来给她的朋友做咨询。


但问题是,这样的咨询关系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我想说的是王萍的儿子的班主任来找到王萍,如果她们建立咨询关系之后,那个她作为她的好朋友的好朋友,在咨询过程当中,会不会很关心她朋友的情况,会想要去了解他朋友的情况,那这个时候咨询师就会面对和承受某种压力,这个压力就是是不是要突破保密原则,去把她朋友的情况告诉王萍的儿子的班主任,这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但是从守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事情显然是不应该做的,但是因为自己的儿子待在那个班主任的班级里面,你可能就会承受更多的压力,这是其一。


其二我想说的还有另一件事情,就是王萍最珍爱的儿子在这个班主任老师的班里学习,我想每个父母都会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更多的照顾,也希望自己能被自己孩子的老师更加的看重,所以这样的一个关系有可能会使得王萍在咨询过程当中,急于求成或者受到某种需要表现更好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可能会对咨询关系、咨询的疗效产生负面影响。



当然,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如果生硬地拒绝说,我是不会给你的朋友做咨询的,因为这个来访者是你的朋友的话,那么显然和我们的文化冲突的还是比较严重的。这样生硬的拒绝也会导致糟糕的结果,或者感觉到对对方不尊重或者伤害对方感情的效果。


所以呢,我想告诉大家,这样的关系,也就是双重关系的情况,可能会对咨询的疗效,也就是来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我们要想清楚,就是来访者好朋友也就是王萍,儿子的班主任肯定也不希望这样的一个结果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做一些解释。


这个解释可能是说,我们是为了保证咨询有更好的疗效,可能因为这种双重关系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咨询师心态的影响,所以可能比较好的方式咨询,我可以介绍更适合、或者更有经验的我的同行咨询师来给你的朋友做咨询,就是和儿子的班主任解释这一点。


如果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或者就是找不到更合适咨询师,而对方又表现的特别的信任的话,那么也许你可以告诉他的班主任说,那可能在我们接下来的关系当中,我们就不能够再提起你朋友的情况,因为这样是为了保密的原则以及避免对咨询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只是一个咨询的规则。而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来访者的利益,使治疗效果最佳。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我们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我这所以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作为我们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想告诉大家,其实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工作中,尤其中国文化背景之下其实是司空见惯的。比如说,我再举个例子,如果你单位的领导想要去了解你正在咨询或者做过测评的学生具体情况。这种情况你又该怎么办?当然这种情况不仅是学生,也包括军队的战士、警察等等。


所以有的时候这个问题可能是个守密的问题,更多是双重关系的问题,怎么处理双重关系的问题、怎么处理守密的问题,怎么处理和上司关系的问题,怎么处理行政的需要和我们的咨询工作的需要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所谓咨询关系中两难困境。所以,好像很难做到所有的方面都获益。所以我们常说咨询伦理往往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这个案例当中,我想和大家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引申开来,双重关系可能对咨询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是我们需要去讨论的。但是关系当中,有非常明显的文化因素在里面,我们等会还会再讨论到一些关于礼物的问题,比如说我们是否可以收来访者的礼物。


礼物当然是不能收,但是如果来访者送的礼物是面包呢、粽子呢?水果呢?也就是说这里面有非常复杂的文化背景在。


讲到这里我想起,我曾经看过一个研究的录像,是关于心理治疗心理研究的录像,在这个录像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著名的相当于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的这样一位心理咨询师,当他接待一个非洲来的来访者的时候,来访者要给他送礼物,这个非常有经验的咨询师他也变得手足无措,难以应对。


所以我要说的是在这个里面还会有更困难的是文化的冲突和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挑战是价值观的挑战,哲学观、价值观的挑战。


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在一次夫妻治疗当中,丈夫提到因为他被怀疑得了癌症,所以他要接受一次组织切片的检查,而为了完成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检查,可能说是决定他生死的检查,他可能需要去住院治疗,住院的期间咨询关系就不得不暂停了,所以他需要不得不取消一次咨询,下一次咨询也不得不要过两周再做,因为结果要两周以后才出来。如果出来的结果是良性的,那么这个咨询还可以继续进行,如果这个结果是恶性的,那么可能这个咨询就不得不中断,不得不结束了。


这是这个基本案例的情况。


过了不到两周的时间。这个咨询师好像有点忍不住,他打电话到了这个来访者的家里,询问那个丈夫病理切片组织切片的结果是什么。


大家知道,我们共情一下,这样的一个检查结果是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的结果,如果恶性的话,可能很快恶化。如果良性的话,可能就会有更好的健康和寿命。


然后呢,两个来访者中的丈夫不在家,妻子接的电话,这个妻子接到这个电话以后,她非常地惊讶,但是她还是把结果告诉了他,她说她丈夫的结果是良性的,他们的咨询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当这个来访者,也就是妻子告诉了咨询师以后,这个妻子突然觉得非常的生气。


这个妻子是一个精神分析取向的治疗师,她突然意识到一件事情,那就是这个咨询师怎么可以给他们打电话,这个电话跟咨询本身是没有关系的,他跨越了咨询关系的界限,因为听起来只有朋友才会去关心自己的朋友或者家人是否患有癌症或者病理检查的结果是什么,咨询师怎么可以做这样事情。所以,这个妻子就投诉了这个事情。


我想让大家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你觉得在这个关系,在这样一个案例当中,咨询师去打这个电话是不是一个跨越界限构成双重关系的一个案例情景?如果是的话,这种情况违反伦理吗?



就这个问题我也想发表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及关于这个问题对这个咨询师的看法。这个咨询师呢,是一个非常有名的美国的治疗师,他应该还在世,应该90多岁年纪了。嗯,他的名字叫做拉萨罗兹,我可以给他看一下他的照片。



他是整合折衷疗法的创始人,他是非常著名的一个治疗师,然后在这件事发生之后,他写了一系列的文章来表明他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看法。


那我先说一下我的看法。显然在这样的一个行为当中,咨询师是跨越了单纯的咨询关系的界限的,因为这种关系当中,并不要求咨询师在咨询关系之外的时间去跟来访者联系,去了解他是否得病的情况。那么当他打这个电话的时候,就突破了咨询关系的界限,但下面一个问题就是,突破咨询关系的界限就是违反了咨询伦理的吗?


但我说的是,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说,咨询伦理的首要原则是,我们要将来访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们要使来访者从我们的心理健康、心理学的服务当中获益,并且保证他们不会从这个关系中受到伤害,所以我们接下来就要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来访者,那个丈夫在咨询师的这样一个行为当中,他是获益了还是受损害了?


那么我想,按照我们的常理,人之常情,我得了病之后我发现我的咨询师是关心和在意我的,这在绝大多数来说,会是一个比较温暖的感觉和帮助。所以我们实在看不到这里面有什么对来访者利益的损害。


讲到这边,也想说一下我自己的感受和体验,就是我会发现说我很多时候之所以会帮助到他人,或者帮助来访者,恰恰是在于说,我会让我的来访者感受到我关心和在意的是他本人,而不是说我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收到他多少钱,或者说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好像去对他感到好奇等等。


比如说,我最近还有一个来访者在问我一个问题,说,你究竟……(这个来访者我之前做过很长一段时间咨询,然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我们停了一段时间,然后他现在又回来去做咨询,然后他可能对我还是非常信任的)你觉得你愿意继续为我做咨询,是因为你想要把一个你做的不是那么完美,不是那么好的案例做完吗?


我想了一下,然后毫不犹豫的回答说,当然不是。是因为我肯定知道我有很多咨询是做的不理想不完美的,但是对于我来说,我愿意继续开始和你的咨询是因为我确实发自内心的想要帮助你和希望你过得好,或者说希望你从痛苦中走出来。这个也是我发自内心的感受和想法。



所以,虽然这样的一个行为看起来,我刚说的那个咨询师打电话给他可能得了癌症的病人询问他检查结果是否理想这样的一个行为,虽然跨越了咨询界限,是一个越界的行为,但是,毫无疑问,他是出于对人的关心和关爱,是为了来访者利益。来访者也可以从中感受到咨询关系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关系,也代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的同情和理解,那么我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显然并不违反伦理。


我们不妨再引述一下。就是这个案例的亲历者,拉萨罗兹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他这样说道:“最糟糕的职业,或者对职业伦理的回馈之一就是,允许现在的风险管理原则凌驾在人道的基础之上,不是想要尽一切办法去保护,不是要尽责任地去治疗,去同情地、仁慈地、敏感地、关爱地去帮助来访者,而是为了避免职业风险”。


这里面说的职业风险,就是你这样一个行为,它已经跨越了的咨询界限,构成了双重关系,这个确实是有职业风险的。但是,如果你是为了来访者的利益跨越了这样的风险,我们可以看到明确的这样的一个动机和效果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违反伦理的吗?


所以他甚至提出这样的一个质疑:就是我们做一个咨询师,我们还要不要人性了,那就是人性是看到别人痛苦,我们要不要去同情和关爱,而我个人很同意这一点。如果咨询师是没有利他和爱人之心,无从谈助人。


双重关系指咨询关系外同时还有另一种关系,如社会关系或者商业关系。

例如,任课教师同时是督导师

双重关系不能避免时要注意的问题

基本处理原则:示范存在伤害、剥削和权力滥用


所以,我想我们在这儿回到一些概念上来,什么是双重关系呢?双重关系是指咨询关系除了咨询关系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关系,比如说社会关系、商业关系,比如说我们既是一个咨询师同时又是一个讲者,同时是任课老师,又是督导师啊,比如说这个在我们中心,就会比较常见。


我既是我的学生的上课的老师,我可能会讲危机干预,讲精神分析但是呢,我们有些同学也同时在接受,特别是我自己的学生的接受我的督导,那这种双重关系就很难避免,实际双重关系要完全避免在很多时候可以说是非常困难,或者完全不现实的。



在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基本上都跟来访者有双重关系。那么我们就要讲到如果双重关系不能避免的时候,应该怎么去处理。首先我想说一点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有双重关系未必一定会伤害咨询关系,未必一定会是不合伦理的。只要对来访者没有剥削伤害,是符合来访者的利益的,那么咨询关系完全可以是不违反伦理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即便有一些双重关系,他可能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那么他在不可避免的时候,那我们就可以依据这样的原则进行处理,那就是示范存在可能的伤害剥削和权力的滥用,让来访者获得知情同意,让来访者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咨询关系还是可以继续进行的。


比如说我举的第一个例子,如果来访者确实不能够找到更适合的咨询师,咨询师不是完全不可以给她的儿子的班主任的好朋友做咨询的,但是我们要告诉她说,我们可能就不能够打听你朋友的信息。然后呢,我们可能要把这个关系变得特别的清楚,这样对你的朋友会更有利。这是比较常规的处理。


进一步,我们可以对双重关系再进行一下分类,这个分类包括双重关系当中可能有三种类型的双重关系:


第一种是性关系,就是咨询师和来访者发生了浪漫和性的关系,就是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非性的社会的职业的关系,那比如说刚说的师生关系啊、督导关系啊、培训关系啊,这样关系都是。所谓非性的或者职业的关系。


第三种类型,那是生意和合作关系,经济合作关系。


这三种形式的多重关系,它的影响还是各不相同的,比如说第一种形式,咨询师和来访者之间的性关系,那么根据伦理原则是不管在什么样情况下都是不合伦理的。


但是咨询关系可不可以有这样的双重关系?就是我既是他上课的教师,又同时是督导呢?显然这种情况在学校里面啊,或者在军队里面,我既是他的同事,也给他做咨询,这个好像也不能完全避免,包括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在监狱里面都很重要对吧?监狱里面很多的警官都考了心理咨询师证,那我既是管理者又是咨询师。


当然从理想状态来讲,这是一个不理想的双重关系,而且这种双重关系的影响很大。因为管理者的角色和咨询角色是冲突的,但是实际上这些情况广泛的存在,那么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不可避免,我们就可以用一些什么样的机制来尽可能保证来访者利益和咨询的效果。


第三种情况就是合作和经济的关系,那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和来访者可以有商业合作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其实想用我自己经历过的一个例子来跟他讨论,我其实经历过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说来访者想要捐款给我所在的机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接受?


最近还有来访主说他听说我在办注册系统大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他自己能从咨询中也获得很多利益,他想要去赞助这个大会或者对大会进行捐赠,等等,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


那我觉得,这种情况不一而论,我们需要做评估和了解,比如说我们可能要去评估和了解我的来访者想要做这样一件事情,他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他后面的动机或者动力是什么?来访者是已经结束了的来访者,还是在咨询中的来访者。


那我再举个例子,我经历过的。我曾经有个来访者,在咨询关系结束了四、五年以后,他找到我,他想跟我有一个合作,这个合作我说的比较笼统一点,我们可能是一起合伙,一起合作来完成一个工作,这个工作可能会有很不错的经济上的回报,然后他有他的资源,我有我的长处,然后我们互补正好可以完成一个很重要又盈利不菲的这样一个活动。



那么对我来说,我对这个合作活动是很有兴趣的,我知道也是我擅长的,而且我也知道应该能够把这件事情做好。我的来访者呢,也就是我的前来访者,也可以从这样的关系中获益。但是,我们可以有这样的合作吗?


我要说的是,从伦理上来讲,我不认为一个咨询关系已经结束了如此之久的这样的一个咨询关系,还存在着双重关系的影响。我心里很清楚,来访者主动来寻求 我的合作关系,这并不是我发起的,我并没有利用咨询中的比如说移情啊,或者我们对他们的了解和影响来谋得不当得利。


但是,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有这样的合作呢?伦理上来讲,似乎我并没有涉及到任何伦理原则的问题。但是从我自己的经历上来讲,我很清楚在这里面,对来访者可能会有一种潜在的利益的损失。但这个潜在的利益的损失,就是如果我们开始有了商业合作、经济上的合作的话,那就意味着说来访者不再能够找我做咨询了。


来访者这样一个潜在的利益,他此前经过一年多的咨询,所以我帮助他有明显的改善,但是同时我也对他有了非常充分的了解,这种了解是用来访者的钱和时间才能获得的。


如果他接下来还需要心理咨询服务,因为我们有了经济上的合作,生意上的合作或者事情上的合作以后,这种咨询关系是很难再重新建立起来的。所以呢,我就告诉来访者说,如果我们有这样的一个合作的话,就意味着说我以后可能不能给你再做咨询了。在你需要有人给你做咨询的时候,我就只能把你转介给其他的同事,而这种转介可能会使得你不见得找到或者一下子找到特别适合的咨询师,这个是否是你准备承受的结果?


我所做的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给来访者一个所谓知情同意,我向他示范,我告诉他说,如果我们构成了这样一个双重关系,可能对他利益造成的损害。


那么这个个案最后的结果是,他没有想到这一点,当他想到被我提醒想到了这一点之后,他最后放弃了跟我的合作。因为他觉得他还不能确认,他接下来一定不会有咨询服务的需要,如果跟我有了合作以后不能带得到人的帮助,这对他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那我想跟大家再强调这一点的就是什么呢?就是,我们跟来访者,特别是比较长程的来访者,实际上从咨询中他得到了很多的帮助,而且我们对他的了解,我们对他的理解对他来说也是很重要的资源。


这个并不是一种自恋。比如说此时此刻我就有来访者,在四、五年前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前的来访者,然后来咨询结束了,达成目标。然后,现在过了若干年以后,他又遇到新的问题,比如说我最近有个来访者,说他现在工作生活中又遇到了新工作、新的问题、新的压力,他迫切的希望能够跟我恢复一段时间的咨询关系,对他来的很重要。


那我会很清楚,因为我了解他几乎所有的重要的人生经历和事件,我对他的人也非常了解,所以我确实能够代表短期内给他有帮助。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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