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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利贷发展史:哪个财主敢借钱给朝廷收10倍利息?

作者:我方专栏作家南门太守(陈忠海),《中国发展观察》合作稿件。

从历史上看,民间借贷行为至少在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

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融资手段,由于其获取资金条件低、手续便捷、资金使用效率高,自古以来便广泛存在。当前,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许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间借货行为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通过趋利避害,进一步发挥了其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民间借货行为至少在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大多数情况下它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着。

泉府:最早经营借贷的专门机构

借贷是一种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利息为目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态,在中国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最早的记载是在《周礼》中。据该书《地宫》篇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贷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也就是说,当时国家设置了“泉府”这样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供需,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所谓“泉”,指的是“欲其如泉之流而不滞也”。

根据《周礼》记载,泉府还有经营赊贷的职能:“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息。”百姓遇到祭祀、丧葬等没钱办理,可以向泉府赊款,用于祭祀的10天以内还款、用于丧葬的3个月以内还款都不收利息;而遇到其他经济困难,生产生活周转不开,也可以向泉府贷钱,但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泉府是官办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它收取的利息相对较低,虽不算高利贷,但它是古代借贷行为的起源。

子钱家:汉代大商人借线给政府打仗

进入春秋战国,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加上战争和饥荒,大量面临经济困境的百姓都有借贷的需求,民间借贷行为开始逐渐兴盛。《管子》记载,齐国出现过许多“称贷之家”,资本雄厚,有“贷钱千万、贷粟五千钟”,“受息子民三万家”。这样的机构遍布全国。《史记》记载,“战国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曾贷款给薛邑农民,一次就能“得息钱十万”。

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借货高潮出现在汉代,据范文澜《中国通史》,“凡是大工商业主尤其是大子钱家大囤积商,正当商人每年取息十分之二,高利贷囤积商取利息至少是十分之三,有时竟取十倍。”所谓“子钱家”,就是高利贷商人,当时比较出名的有长安的樊嘉、王孙卿,洛阳的张长叔、薛子仲,成都的罗氏、临淄的伟氏等,资本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钱。“钱”是汉代的基本货币单位,太平年景一石谷物的价格通常在30钱至50钱之间,可见这些子钱家实力多么雄厚。

汉代最有名的子钱家是汉景帝时长安的无盐氏。《史记》记载,当时爆发了“七国之乱”,政府要平息叛乱但财政困难,向子钱家们借钱,“子钱家以侯邑国在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而无盐氏借给了政府1000金,约定“其息什之”,也就是利息按本金的10倍计算。结果“七国之乱”平定了,政府兑现约定,按照10倍的利率归还了本息。

长生库:僧人成为典当行的先驱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即得到了快速发展,初期坚持苦修,化缘所得只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南北朝以后不少统治者皈依佛教,带动了佛教的兴盛,寺院得到了大量的赏赐和布施,不仅有一般财物,还有土地等,成为一个经济体。北魏迁都洛阳后,甚至出现了“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局面。

寺院开始从事商业活动,由于其拥有政治上的便利和享有免税权,不少寺院经济实力很强,他们不局限于一般的耕种、收租行为,还经营起了典当业。《南齐书》记载,有一个叫褚澄的官员,其兄曾把一件“白貂坐褥”抵押给寺院,后来他花了1.1万钱的巨款才把它赎回。《北齐书》还记载,北齐僧人道研资产丰厚,大量经办高利贷业务,范围遍及一郡,对借钱不还的人他还能调动官府势力帮自己追讨。敦煌有个净土寺,根据敦煌文献的记录,某一年其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于高利贷。

寺院经办高利贷,一般是以善男信女们供奉的香火钱为资本开办质押贷款业务,急需用钱的人把衣物、首饰甚至农具等有实用价值又耐存放的物品拿来抵押,到期归还本息,这其实是最早的典当业务。开办这种业务的地方到了宋代有了一个专门的名称——长生库。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曾批评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

京债:唐朝官员借钱去上任

唐朝公务员的待遇不高,尤其是大量中下级官员,生活一般都谈不上富裕,像白居易辛苦攒了十来年俸禄仍买不起长安的房子。而唐代官员又存在大量“轮岗”和“异地任职”,往往干不了几年就得换地方,不仅居无定所,而且需要额外支出不少“安家费”。

有的官员要去很远的地方上任,甚至拿不出路费,只得借高利贷。《旧唐书》记载:“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这里揭示了京债比一般高利货更大的危害,那就是这些官员为了还钱,到任后往往加倍搜刮,危害社会。

京债这种高利贷形式在唐代以后继续存在,明清之际还出现了专门经营京债的机构—账局,经营者有贵族、官吏、商人和其他富人,客户主要是因赴考、赴选、在京候选、赴任而借债的士人或官员。《醒世姻缘传》里有晁秀才“选了这等美缺,那些放京债的人每日不离门缠扰”。赵翼《陔馀丛考》也有记载:“至近代京债之例,富人挟赀往京师,遇月选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或七八十两作百两,谓之扣头,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

行钱:宋代从事借贷行为的中间人

宋代是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期,高利贷业务也更加兴旺,不仅有私营的交子铺、交引铺、钱引铺等高利贷机构,还有官营的放贷机构交子务、交子会。有信用贷款,还有抵押贷款。抵押物可以是田契、地契以及金银珠宝,甚至还出现过拿妻女进行“抵押”的情况。

宋代还出现了专门从事借贷行为的中间人——行钱。宋人廉布《清尊录》记载:“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出入,而取其半息,谓之行钱。”根据这个记载,行钱主要充当有钱人的委托人,专门经营放贷业务,可以得到利息的50%作为“中介费”。但行钱的社会地位不高,《清尊录》还记载:“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设特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乃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位。”

羊羔利:元代剥削最严重的高利贷

高利贷的利率当然比较高,但像无盐氏那种1000%的情况只是罕见的个案,大部分情况下年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达到100%的所谓“年利倍称”,基本上是一般高利贷的极限了,而这个水平在元代则比较普遍。

元代还有一种“羊羔利”,因其约定在羊产羔时本利对收而得名。《元史》记载:“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这种高利贷不仅年利率高达100%,而且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息又生本,所谓“利滚利”,农民一旦借了这种高利贷,无不“破家散族”。《元史》记载:“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关汉卿《救风尘》里有“干家的乾落得淘闲气,买虚的看取些羊羔利”,赵翼《水车十百戽田水入河》诗中写道:“绝似贫人还宿债,羊羔利较本钱多。”

历代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

民间借货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需求,但利率过高时不仅容易加重借贷者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规范借贷过程、打击非法行为入手制定了不少政策。

在规范借贷过程方面,主要是限定利率水平。《汉书》记载汉武帝时陵乡侯刘沂“坐贷谷息过律,免”,说明当时已经制定了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王莽改革一切师法古制,把西周设置泉府的一套政策基本照搬过来,赊钱免息,贷款利率规定为“无过岁什一”,即年利率不超过10%。从有限的史料可以看到,唐开元年间、宋庆元年间均专门规定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一般不超过月息四分,明清时代规定的标准一般为月息三分。

在打击非法行为方面,法律对规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予以承认和保护,超过的予以制裁,如《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

除此之外,各代还采取一些其他临时措施校正高利贷带来的弊病,如王莽改革中设立官营借贷机构,以较低利率向贫困农户贷款;王安石变法中推出的“青苗法”,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户在青黄不接时可以向国家借贷;元太宗时期针对过高利率造成的严重问题,曾经规定由国家代偿一部分因支付赋税而借的高贷款。尽管这些措施在实行过程中都遇到了不少问题,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可以算作为解决高利贷问题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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