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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道德化”的危害

“泛道德化”的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3日 00:17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又一项奇观: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历经三年数十次拟稿、征询、讨论后正式施行。在有关的滔滔舆情中,竟然有相当部分人认为,“从中读到了女性的悲哀”,甚至认为中国的婚姻家庭经此一变,将走向全面资本化的“情感荒漠”。

  此类解读若非有意混淆视听,起码也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冬烘之论。譬如以“解释三”中“最让女人寒心”的“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为例,若以时间视域而论,早在2004年,上海等地即已实行类似规定;另就位阶视域而论,《婚姻法》第18条本就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一方财产,由此结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因此,本就依附于被解释的制定法的“解释三”,无非是对既有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统一与协调,更不用说,包括“解释三”在内的我国任何一部分法律体系,均没有且绝无可能只保护男性的财产权。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构成中最核心的环节,除了具备内在固有的演变轨迹,必然也会敏感地反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几乎所有方面的社会变迁。这一点,既可以从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即为《婚姻法》中获得印证,更可以从1981年新《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应对经济社会急剧变革转型,陆续出台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查缺补漏,并且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的个人主义立场,以及对于财产性权利的重点关注中获得印证。

  当然,曾经安然于不分秦汉、仅靠祖辈生活经验就可以应付各种问题的中国人骤然遭逢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还是容易产生迷茫。由于社会变化过快过猛,人们很难及时获得充分的知识和信息有效应对新环境、新事物,大量人群因此出现不知所措的晕眩感、迷失感。

  那些动辄自命为替女性、穷人等相对弱势群体代言者,不仅自相矛盾地试图将传统农业社会“男娶女嫁”、“男主女从”等婚姻范式与现代意识形态中“男女平权”、“情感至上”等道德感召进行嫁接,而且还一厢情愿地假想出一幅不仅没有受到市场化潮流冲击,相反倒是逆市场化潮流而行的、大多数夫妻来自于两个经济地位迥异的阶层,并且这类夫妻在“解释三”出台之前甚为平等的当代中国婚恋图景。

  不顾事实、不问可否、一味沉溺于道德拔高的法律构建,与二三十年前视离婚为罪恶,而且从根本上不认可私有产权概念的意识何其相似。这种倒错法律与世道人心孰为第一性、孰为第二性的刻舟求剑,其惨痛教训足以警醒中国的法治进程,断无理由再次却步于“母亲生在女儿胎胞里”式的“泛道德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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