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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提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由交通警察通知涉案人家属或涉案人要求通知的其他人。因涉案人拒绝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2、由交通警察将涉案人带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抽血,必要时,可以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交通警察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3、提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提取两份血样备份,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4、提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密封袋,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涉案人签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情况。涉案人、专业抽血人员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5、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备案的血样应当交办案部门证据保管室保存。血样送检前,应当低温保存。7、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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