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审判机制实行两级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自签收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来撤销或改判一审错误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权是原被告均享有的诉讼权利。每位当事人在签收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都可提起上诉。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二审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
基于上述二审终审制的规定。很多当事人认为二审是终审,即使一审输了诉讼,无所谓,还有机会改判。可以通过二审纠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当事人对于一审往往没有竭尽全力,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如一审不聘请律师,一审判决输了,二审时才聘请律师代理,是这一类当事人典型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因受一审诉讼当事人诉讼既成事实局限和困扰,二审代理律师实际可发挥的空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致使二审翻盘改判的难度显著增加。
二审受理不等于就一定改判,一审判决即使存在错误,也不等于二审法院就应当或可以改判纠错。
对于一审判决错误,上诉二审法院是否能够改判,除了二审法院审理法官对一审查证的事实和判决的认知,在很多时候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是否有新证据有密切关系。与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更有着紧密关系,甚至在一定情景下,当事人在一审的是否作为决定了二审是否能够纠错改判。
如有下列情形,一审判决即使不当或错误,二审也难以翻盘改判,难以纠错。
一、一审未申请,二审申请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接受。仍然依据一审鉴定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公正。一审放弃的诉讼权利,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是不接受的。
如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对于一方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在法官告知需要鉴定时,你拒绝申请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视为你诉讼权利的放弃。无论遗嘱上的签名是真是假。对于一审放弃的申请,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官是不会接受。如二审接受你的申请,将导致对相对方当事人的不公。即使遗嘱上的签名是假冒的,没有新证据,也无法改判。
二、一审没有申请,二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调查令。二审法官一般不予接受,仍依照一审已有证据审查判断判决是否错误。此种情形与第一种道理相同,如果二审法院接受一方在一审诉讼中放弃的诉讼权利,势必导致程序不公。
三、一审自认对己不利事实,二审禁止反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一审诉讼自认与事实不符。你只能对自己“说错”的话买单,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慎言”。以免祸从口出。
四、上诉请求错误或遗漏。因为行使上诉权是有成本,需依照上诉请求标的价款计收诉讼费的。所以部分上诉人为了节省成本少交上诉费,只对部分判决提出请求。而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和意思自治原则。最高法院关于适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二审法院只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对于上诉人没有请求的一审判决事项,即使错误也不会改判。因此在撰写二审上诉状时,一定要斟酌周全,以免错误或遗漏。失去翻盘改判的机会。
五、有理但没有提交新证据;有理,却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因此在上诉状中大谈特讲如何有理,如何冤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错误判决,维护合法权益。法庭是讲理的地方,诉讼是要讲理,但更主要的是讲证据。有理,更要有据。有理却未提交或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依法履行举证义务,是二审无法翻盘改判的最常见的原因。
有理却输了诉讼,往往没有充分收集证据,没有倾尽举证责任所致。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辞是不无道理的。
只有慎始,才能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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