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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办

原创︱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办 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五)

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刚 刘扬

本文为原创。如有转载,请在文首醒目处标注本文作者、工作单位及本文出处。

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相对薄弱。这其中既有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有被害人权利意识不强和维权方法单一的问题。为促进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们收集、梳理了与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实践出发,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关键节点如何维权,重点针对报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立案后不批捕、批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决不公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系列文章所指的被害人特指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系列之五: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办?

一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会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会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此时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经法定期限内的审查,检察机关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或控告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又有何权利救济途径呢?

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已经退回侦查部门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据不足不起诉规定的更加详细,其中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并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可以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权力的制约机制,目的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1.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或复查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自身执法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职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谁可以申诉,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诉。《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规定了谁可以申请复查,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复查。《规则》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是规定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申诉复查的流程。《规则》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规则》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

四是规定了复查申诉的工作期限。《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是规定了申诉复查需提交的材料。《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同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第四十条对申诉复查的结果应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均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在接到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通知书后,既可以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也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不但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单位作为被害人的主体出现,其所受到的损失一般要比自然人大得多,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

3.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派驻纪检监察全覆盖,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纪委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因此,如果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导致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

4.向监察委控告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是监察委的工作对象,该部分同《被害人刑事诉讼各关键节点维权路径解析(一)》,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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