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制定依据
2010年10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简称“建设部165号文”。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后,《物权法》和《合同法》废止,相关物权与合同的条款均在《民法典》中体现,其法理依据并没有消失。
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七大基本制度之一。
《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1、业主大会制度
2、业主公约制度
3、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4、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7、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虽然第5、6 项制度因为后来的政策变化被取消,但其他制度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出台,对减少建设单位的开发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化解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互信的物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承接查验工作执行的依据
在该条例颁发之前,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一个新建的项目时,也要进行物业的检查和验收工作,通常称为“接管验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管理法规约束,各个公司的操作方法都不一致、不规范,也导致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种种矛盾。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还包括:
(七)《物业管理条例》;
(八)《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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