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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民法典前后的“情势变更”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新变化呢?

今天,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徐澜涛法官带大家了解一下“情势变更”规则。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该部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典的实施将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们所要谈的“情势变更”规则,被编入《民法典》合同编的第533条,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该项规则的适用。然而,“情势变更”并非第一次进入立法层面,在1999年《合同法(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就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但在表决前夕被删除;再从司法实践层面而言,虽然我国法律此前并未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类案,特别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对“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作出了规定,然而该项规定与《民法典》又存在一定差异。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逐步认识“情势变更”

基本案情

景某于2003年1月20日与某银行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景某承租位于该银行水关路分理处二楼的房屋,年租金16000元,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三年;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银行将房屋交付给景某后,景某使用房屋经营饭店,并对房屋进行过装修。2003年3月、4月、5月,因“非典”原因,景某的饭店基本处于歇业状态。景某未支付租金,经催要,景某于2003年6月向银行出具保证书,保证所欠租金于2003年7月底前付清,景某到期未付款,银行即于同年8月中旬致函景某通知其终止协议。嗣后,银行于2003年9月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景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景某支付租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非典”疫情,使景某的饭店不能正常经营,景某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极大影响,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因此驳回了银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同时判决景某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审理发生在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当时尚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明确规制,法院基于法理及公平原则,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该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会有什么不同吗?

因为景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非典”疫情之前,按照合同法117条之规定,景某作为迟延履行的违约方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因此其要求免除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那么,景某是否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景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民法典》出台以前,景某作为违约方很难依据法律的规定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情势变更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中规定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上述规定中突出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但“非典”疫情的发生及相应的管制政策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所以即便景某存在因“非典”疫情因素导致其经营严重下滑甚至入不敷出的情况,景某亦不能直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调整此后的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亦只能基于公平原则等原则性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本次《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述条款较之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不仅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的表述,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亦纳入到“情势变更”的审查范围中来,更是明确了当事人的行权方式,在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民法典实施后,景某如没有证据证明,疫情及管制政策对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可以根据疫情对其经营的不利影响程度,要求银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依据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但应当明确,情势变更的适用不能导致已发生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官提示

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下,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法条适用时间、区分情况进行主张:一、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故而在该时间点前法典处于未生效状态,不能援引“情势变更”,但,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制,可以援引;二、依据“新冠疫情及相应管制措施”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紧密程度情况进行区分,一般对于因“新冠疫情及相应管制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对于存在上述因素,但并非因上述因素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在法典实施前,因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高院基本都出台了对于疫情期间各类民事法律问题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可参照适用;在法典实施后,可援引《民法典》规定主张权利。

—— END ——

|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 文字:徐澜涛 |

| 编辑:潘歆宇 田婧 谢伟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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