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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应该怎么办?

    有些企业的员工当天提出就要离开,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就强行离开,甚至有些员工不打招呼,说走就走,这让企业很是头痛。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能不能以员工旷工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结算工资呢?

    这个问题很现实,看起来容易,操作起来太难了。

    首先:员工能不能随时离职呢?

    能,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情况,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是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同意且必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员工以家中有事等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会支持?

    从一些司法实践来看:不支持。

    比如:深圳中院《关于审查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87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等前款情形,但劳动者以待遇低、工作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其次:正常情况下,员工是如何辞职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一提出就离开。

    如果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立即同意,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所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为是员工先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同意,也不管企业是否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只要企业收到书面的辞职报告,员工30天后就可以走的。

    至于同意哪天走,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安排当天走,也可以安排30天后走。

    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立即离开,而员工直接走人,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行为,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企业认为:试用期设得越长越好,其实这不是高明之举,因为如果处在试用期,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就可以离开。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立即离职,也为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那么工资怎么结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以统一到次月结算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后:如果员工不辞而别,公司能不能以员工旷工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理论上可以,但操作起来很难。

    1、员工旷工几天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列出,而且要有合理性。

    2、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比如经过职代会通过。

    3、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公开,员工是否签字认可。

    再讲证据:如员工旷工达到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日数,是否有考勤记录(不可改动,且当事人签字认可,证据要法官认可,也是一个难题)。

    怎么将解除劳动通知书送达该员工也是一个难题,因为他都不辞而别了,你必须要让法官相信企业有做这个步骤。

    按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而可以告知其未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已到新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来可以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这些赔偿都是要求提供证据的。

    HR应对:

    1、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且最好是员工提出,因为,诉讼的风险最小。

    2、在企业内部加强和规范管理:面试时严格把关,对应聘者进行严格考核,特别对于以往有频繁跳槽或明显缺少责任感的人,慎重考虑,重要的岗位招聘,必要的背景调查必不可少,培训中尽可能让员工了解并认可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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