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工程法评 ,作者骆伟新
工程法评 . 研判建工领域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动向,聚焦建工领域争议解决。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司法解释(一)》的上述规定,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以及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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