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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做这4件事是违法,农民有权起诉

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扮演着非常活跃的角色,一边向农民传达上级政策,一边劝说农民接受拆迁补偿协议,确实,村委会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掌管着村里的大小事务,但在土地的处置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的,下面4件事是无权做的,如果做了,农民可以做出合法合理的质疑与反对!

1. 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2. 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土地才可以被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必须是村民自己签,村委会代签的不算数。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然村委会是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以上4件事村委会不要做,如果做了,村民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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