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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涉税解读】资产划转一般性VS特殊性税务处理原理解读(一)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小编,自己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其持有的一块地皮进行划转到旗下的新设立公司中,目前面临两种选择:一、以土地做投资,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二、将土地作为资产剥离,由分立形成新公司。

       究竟做投资好呢还是做分立合适?二者涉及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在税务处理上又有哪些区别?如果选择投资或者分立,其办理手续是否也不同?......涉及的问题都很实际,但要做好这些回答,除了需要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外,还需对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公司法规等要有比较透彻的理解。

       为回答好这几项问题,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对资产划转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与原理解读,结合公司法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从程序、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三方面对目前的资产划转业务进行原理解读,希望能给小伙伴们带来实务上的帮助,下面开始进入正文~

【资产划转的起源】

一、法律角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1)第五章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2)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3)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4)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1)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2)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3)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3、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理解小结】

1、国有资产转让区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

2、有偿转让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无偿转让的无偿划转适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均适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规定

二、税务角度

      1、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

——主要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主要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3、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

       4、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第二条规定

(1)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1)【母公司获得股权支付——母公司做为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母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母公司收回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子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子公司收回投资,母公司接受投资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4)【子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一子公司收回投资,一子公司接受投资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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