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嫖娼也是嫖娼?”北京西城,男子进入不正当场所,向失足女支付了一笔费用,1个月后被警方以“欲嫖娼”为由,行政拘留3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啥也没干,当时想离开对方不让,被迫支付了“服务费”,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欲嫖娼也是嫖娼!”(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多前,男子王某进入某不正当场所,后向一失足女魏某支付了一笔费用。
1个月后,当地警方接到上级提供的线索,认为王某涉嫌嫖娼,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后以王某进入某地,向魏某支付了费用,欲与魏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嫖娼为由,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完处罚后,王某便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表示,他进入某地,未进行所谓的违法行为,并且曾主动提出离开,但是魏某坚决不让并强行向其索要“服务费用”,他被迫给了魏某一笔钱,方才离开。
认为他没有和魏某发生性行为,钱也是被迫转的,警方对其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面对魏某的控诉,提供了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一系列办案证据,其中,询问笔录中记载王某承认与魏某进行不法交易的事实,“对方也给我发过价格表和地址,上面有服务,我知道对方在......”且带有王某的签名。
辨认笔录记载,王某辨认出魏某的照片。
警方对魏某的询问笔录显示,魏某承认其在某地内进行不法活动活动的事实,并叙述了每次收款的金额及涉及的内容。其中部分询问笔录记载“支付宝账号的收入,基本都是不法交易所获得的,只要是金额符合我的不法交易价格的收款,大多数来自不法交易客人的转账……”。
除了上述材料外, 警方还提供了一份由王某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其中记载有“本人在2022年6月25日在某处进行了不法交易行为,支付嫖资。我认识到了错误,认错认罚,希望公安机关减轻处理。”
警方认为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系警方对王某的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从警方提交的王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魏某询问笔录、悔过书、王某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王某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警方在被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王某支付价格对魏某进行不法交易的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对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等方式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王某与魏某已经就不法交易协商一致,且支付了对价,虽然尚未实施性行为,但是符合上述裁量指导意见中对于不法交易“情节较轻”的规定。警方据此对王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从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警方在办案程序上亦无不当,故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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