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
2013-02-06 15:42 |
以上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广大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监管: 一是严格准入。根据《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保化〔2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1]84号)、邻水县府办 二是建立完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户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同时经营预包装食品或药品已建立上述相关制度的,可不另行单独建立制度。 三是严格进货查验,确保所经营保健食品的合法性。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卫生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含附件)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每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审验并保存《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认真审验相关资质的真实性,并与所经营产品进行逐一核对,必要时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作进一步核对;经营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还须提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及备案证明材料。不得经营无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四是做好保健食品验收和销售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保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工作。 六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七要严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活动。保健食品广告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与标签所标识的内容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在目前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之前,笔者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和各地方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按以下情形予以查处。 一、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经营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或篡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擅自篡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在包装标签上肆意扩大、添加产品功能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的,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业人员无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包括从无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手中购进保健食品)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从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应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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