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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亲病重请假应成职工的基本权益

作者:唐传艳

日前,江苏高院发布了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女职工钱某在丈夫病危时请假照顾,最终却被公司开除。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段时间,类似案例被曝光不少。4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员工因其幼儿住院请假未获批,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公司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此外,北京市的汪某因父亲病重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不予批准并据此辞退汪某,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汪某支付赔偿金4万元。

其实,类似案件在过去也曾多次发生,职工因至亲病危请假,已经成为常见的劳动争议。很多独生子女上有老下有小,承担着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双重责任,至亲病危请假这项权益对于他们越来越重要,请假不成反遭辞退等侵权行为,对他们的伤害也越来越大。由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案件的发布具有很强的引领作用。

必须看到,至亲病重请事假,不像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假期有保障,其是否批假多由单位说了算,而且对于不得不照顾亲人的职工给予开除等处理,似乎也有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也正因此,类似案例的处理应当依据常理,比如在江苏这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钱某丈夫处于病危状态,钱某申请请假予以照顾乃人之常情。

诚如审理北京市汪某案件的法官所言,“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为人子女对生病的老人进行照顾和陪护,以及为人父母照顾年幼的子女等,都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对于员工请假照顾病重父母和子女等情形,应给与一定的尊重和理解,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让职工拥有至亲病危时的请假权,既需要司法亮明态度,更有待于用人单位实施人性化举措。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类似的劳动争议恐怕会更多。集中曝光类似案件,对于维护职工的这项权益,以及对于单位合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等,均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类似典型案例的成功,并不在于惩戒了多少企业、让职工获得多少赔偿等,而在于亮明一种态度,引导单位遵循人情常理,让员工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得到企业的人性化保障。

职工成功维权值得点赞,但更值得期待的是,至亲病重请假要成为职工的一项基本权益。当职工因至亲病重必须请假时,应当得到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唐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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