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术中持刀加价或聘用医托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可直接使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查处。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石滨:主任医师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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