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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要求——安全装置检查

一 汽车安全带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注1: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b)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c)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d)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不合理,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

注2: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e)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 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f)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g)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汽车(乘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配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二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急停车安全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的要求;

b)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汽车乘员反光背心;c)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三 灭火器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应按照GB725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灭火器,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有欠压失效等情形。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专用校车的驾驶人附近应配置1具质量不少于2kg的ABC干粉灭火器,专用校车的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应配置1具质量不少于2kg的ABC干粉灭火器,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类型载客汽车的手提式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34655的规定。

四 行驶记录装置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且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a)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校车; b)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

c)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d)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除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外的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如安装了EDR,视为合格。 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且安装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正常:

a)卧铺客车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c)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五 车身反光标识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反光标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除外)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7258、GB23254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固定应可靠;b)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形外),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7258、GB23254的规定;

c)粘贴或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存在部分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破损、丢失的,若完好的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的粘贴面积符合GB7258、GB23254规定,视为合格。

六 车辆尾部标志板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尾部标志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b)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

七 侧、后、前下部防护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c)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11567的规定;

d)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装备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与车身的连接方式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明显变形。

八 应急锤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20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外推式应急窗邻近处应配备有应急锤。

九 急救箱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十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b)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客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

c)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d)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十一 防抱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且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b)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c)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d)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e)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f)2015年7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

g)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和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

h)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

十二 辅助制动装置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

b)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十三 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的前轮;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的前轮;

c)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前轮;

d)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e)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十四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以下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a)客车;

b)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

c)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d)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十五 紧急切断装置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GB18564.1、GB18564.2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的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关闭或提示报警功能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十六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专用校车除外);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窗玻璃之后的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客车;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除了a)、b)、c)定客车外的其他客车。

十七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十八 副制动踏板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副制动踏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固、动作可靠有效,安装和布置不得影响主制动踏板、加速踏板的正常操作,其组件不应与车辆其他部件发生干涉、摩擦;

b)自学用车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通过连杆或拉索等机械结构与主制动踏板连接、确保联动,副制动踏板的脚踏面积不应小于主制动踏板的脚踏面积。

十九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

二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置符合GB1332规定的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标志牌的形状为菱形;

b)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

二十一 驾驶区隔离设施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客车应有防止他人侵人驾驶区的隔离设施:

a)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b)2020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隔离装置;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封闭式货车,应采用板式隔离装置。

二十二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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