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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惊无险!岳云鹏《新五环之歌》终审被判不侵权

终审判决不侵权,这是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得”)诉岳云鹏、“美团”《新五环之歌》一案的最新进展。

2018年6月,北京众得指控艺人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将《牡丹之歌》改编成《新五环之歌》,并被美团公司使用到商业推广活动中,同时还发现《新五环之歌》还被商用到电影《煎饼侠》推广曲MV中。故此,北京众得将岳云鹏、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诉至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据悉,《杜丹之歌》始创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词,为电影《红牡丹》主题曲,是一首传唱度非常高的歌曲,这得益于它歌词通俗易懂、旋律流畅好记。起初,《杜丹之歌》首次被改编于《春晚》之上。后来《杜丹之歌》似乎被“玩坏”了似的,不断有人去改编并商用它,而岳云鹏成为被告,或许是因为《新五环之歌》“过分”有名。

该案中,有两个重要的节点:北京众得是否具有《杜丹之歌》的上诉权利、岳云鹏改编《杜丹之歌》是否涉及侵权。

一审中,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众得仅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是经由乔羽独占许可给乔方,乔方独占许可给北京众得才享有的权利,故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不能直接起诉岳云鹏。

另,法院认为《新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新五环之歌》还加入的说唱等元素,已形成了全新独创性的内容。同时两首歌曲在歌词上仅有“啊”一词相同,故不认为音乐作品《新五环之歌》造成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版权侵害。

对于该结果,原告众得公司自然表示不服,在选择继续上诉后。天津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所有请求,故岳云鹏及其他三被告均不涉及侵权。

综上,虽《新五环之歌》被判不侵权,但创新牛认为,著作品作为权利人呕心沥血所创的作品,我们一定要高度注重、保护它。在涉及商业改编时,一定要联系权利人授权,否则就是涉及侵权,就得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权利人表示很开心他人能够主动联系授权许可,有一些权利人甚至免费授权个他人使用,因为这充分得尊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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