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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宣王致鲁国之乱浅谈夏、商、周三代宗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了一件影响深远的事件:

公元前817年,鲁国国君武公带领长子括、幼子戏入镐京朝拜周宣王。周宣王见戏后,非常喜欢,想要立其为鲁国太子。卿士樊仲山以废长立幼,不合礼制,必生变乱劝谏宣王,宣王不听,强行立戏为鲁国太子。鲁武公去世后,戏继位鲁国国君,是为鲁懿公。

懿公九年(公元前807)年,括的儿子,鲁懿公的侄子伯御发动叛乱,杀死了懿公,伯御立为鲁君。十一年后,周宣王率军伐鲁,杀死了伯御。立懿公之弟称为鲁国嗣君,是为鲁孝公。

这起事件带来的政治后果十分严重,埋下了周天子灭亡的导火索。自此以后,诸侯反感于周王对其内政的干涉,对周王的命令多有违抗。二十五年后,由幽王废太子宜臼事件而发,申国联合缯国以及犬戎进攻周天子,于骊山杀死周幽王,西周灭亡。

这件事深刻反映了夏、商、周三代成形的宗法制度在当时的重要影响。

我是长史如歌,我用心聆听岁月里流淌的旋律,以文章再现历史中跳动的音符。喜欢本文的读者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我将继续奉上自己对历史的见解。

周宣王强行立戏为鲁国太子,损害了周王室威望

一、上古时代的禅让制属于早期宗法制度

史学界有种说法认为中国的宗法制度始于夏代,其依据是自夏启开始,帝权的继承开始由禅让制转变为父死子继制,以及宗族之内开始分为大、小宗等宗法制度的雏形。但实际上,夏代之前的上古禅让制也在宗法制度的范畴内。

上古时代,君王身份的传承方式是禅让制,君王在生前即考察好自己的继承人,然后在特定的时间将帝权禅让移交给继承人。实际上,禅让制并非上任帝王将权力让渡给无血缘关系的自己宗族之外的人。据《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死后,由其孙高阳继位,即颛顼帝。颛顼帝死后,由帝喾继位,帝喾即高辛,黄帝之曾孙。帝喾死后,由其子挚继位,挚死后由其弟放勋继位,是为帝尧。以史家津津乐道的尧、舜、禹之间的禅让来说,他们之间仍然是有着相同血缘关系的同一宗族之人。据《史记·五帝本纪》和《史记·夏本纪》记载,尧禅让于舜,舜的祖先是昌意,尧的祖先是玄嚣,昌意和玄嚣都有一个共同的父亲,就是黄帝,尧和舜属于同一宗族。而后舜禅位于禹,而禹也是昌意一脉。是以尧、舜、禹三人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宗族。

由此可见,在上古时代,即使帝权的禅让,也仍是在同一宗族之内做出的选择,由黄帝传位自己孙子起,帝权始终在黄帝的直系后代中流转,这一过程有着明确的原始“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形态,但尚未形成后世严格的具体规制。

自黄帝起,帝权的传承始终在同一宗族内


二、宗法制度在夏代进一步成形

自禹的儿子启自益手中取得帝权,又传位给自己儿子太康后,禅让制被打破,而宗法制度也随着早期国家制度的成形在逐渐地建立。这一时期的宗法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父死子继成为惯例;二是宗族之内分离大、小宗。

1.父死子继成为夏代宗法制度的惯例

夏启以来,父死子继成为帝权传承的惯例,下表说明了启及之后16代夏代君王的传承关系:

夏代历任帝王的继承关系

从上表可见,自启开始,夏代16位君王的帝权的继承主要在父子间进行,共12例,非父子的仅有3例,这3例中,太康因无道被放逐,所以其弟中康被立为嗣君;帝不降无子,所以立弟弟帝扃为继承人;帝廑无子,所以立自己叔父孔甲为继承人。这3例都是事出有因,并非常态,说明父死子继正在成为宗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后世嫡长子继承制度的雏形。

2.大、小宗的分离,嫡、庶始分

夏代宗族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分小宗为大宗旁支,为嫡庶之分初始。《史记·夏本纪》云:“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夏王室以姒姓为大宗之姓,将宗族内的其他亲属分封为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等14个小宗之姓旁支。这种做法,系“家天下”思想下宗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延伸,将属于同一宗族的各个族系按嫡、庶分离开来,以分封为手段,实现本宗族对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占领控制,用以维护夏王室的统治。这也成为周代分封诸侯列国的分封制雏形。

源于上古时期的宗法制度在夏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此时的宗法制度已初现规制,明确了父子相继、嫡庶明分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夏启打破了禅让制,开始了父子相继制


三、混乱中发展的商代宗法制度

及商代,父死子继的宗法制度一度被打破,以至于帝位的传承多次出现了兄终弟及、叔侄相继的情况。自成汤建立商代起至纣王灭亡至,商代共传17世30帝,其中父死子继仅13例,其余16例均为兄终弟及、叔死侄及等情况。

商代历任帝王的继承关系

宗法制度在上古至三代时期,不但是维系宗族存在和发展的族规,也是统治阶层是维系政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商代多次打破父子相继的宗法惯例,也为统治阶层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危机,《史记·殷本纪》云:

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於是诸侯莫朝。

因商代多次出现的兄终弟及、叔侄相继的帝位继承明显不符合夏代以来逐渐成形的父子相继、嫡庶区分之宗法制度,故史界对于商代是否在存宗法制度有所争议,如王国维先生就说过:“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

但我们仔细分析商代诸多历史记载,可以发现,这一时期宗法制度的发展并未停滞。

商代祭祀用青铜方鼎

1.王室宗族的分封制进一步执行

如前所述,分封制是夏代宗法中为保证本宗族最大程度占有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而设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在商代得以延续,并形成了作为小宗庶族的诸侯对大宗嫡族的殷王室进行朝拜的规矩,小宗通过朝拜来承认大宗的统治地位,并服从其管理。《史记·殷本纪》有如下记载:

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

帝小甲崩,弟雍己立,是为帝雍己。殷道衰,诸侯或不至。

可见小宗朝拜大宗已成为当时的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王室统治地位的强弱。

小宗朝拜大宗成为商代宗法制度

2.嫡长子继承制被明确成规

古代宗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条规定——嫡长子继承制在商代得以正式确立。《史记·殷本纪》明确记载了嫡长子继承制在商代的执行:

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

帝乙的儿子微子启因母亲身份低下,而且是庶出,虽然是长子,但无缘于帝位,而辛虽然是小儿子,却因为母亲是正室皇后,得以继承权力。这件事说明宗法制度中的父死子继在商代已经发展成为嫡长子继承制。从前面商代帝位传承关系表中可以看出,自庚丁传武乙开始,商代帝位的传承只有父子关系,不再有兄弟、叔侄等情况了,不能不说是殷商王室对于前期混乱的权力交接所带来经验教训的总结改进。

虽然在帝位继承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但宗法制度在商代的发展并未停滞,此时的宗法制度,已经出现了嫡长子继承制和小宗朝拜制,对于后来周代宗法制度的完善作出了重要启示。

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


四、周代宗法制度趋于完善

周代是宗法制度完善成熟的时期。这一时期,宗法制度不但具体成形,而且有了明确的文字规定,成为上层王室贵族及士大夫共同遵守的宗族制度和行为准则。《礼记》所记载的周代先秦时期的贵族礼制规范,反映出了宗法制度在当时社会的深入影响。

1.在礼制上提高了嫡长子的社会和政治地位

周部族在立国之前一直严格执行父死子继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周部族祖先之一的古公亶父有三个儿子,长子太伯,次子虞仲,幼子季历,季历有子名昌,自幼贤明。太伯和虞仲知道古公亶父想传位于季历,以便季历再传位于昌,于是两人逃跑到了荆蛮之地,文身断发,以把帝位让给季历。

从这件事上可见,按照周部族的宗法制度,太伯和虞仲为长子和次子,是帝位的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只有这二人不在,才能轮到第三顺位的季历继位,说明周部族在嫡长子继承制上态度之坚决。

这一宗法制度在周代建立后得以严格执行,如周武王死后周公摄政,虽然周公作为武王之弟,又有才能贤名,但其摄政七年,并未作兄终弟及之事,而是在成王成年后归还政权,维持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延续。

周代建立后,国家在礼制上提高了嫡长子的地位,而降低庶子地位,《礼记》对此有种种记载,如,在宗庙祭祀上,有“支子不祭”,即旁支庶子不能主持祭祀,只能由嫡子来进行;在教育上,除周天子外,能够学习礼乐诗书的贵族后代为“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即诸侯、公卿大夫的嫡子才有资格接受国家教育;在君臣相饮的燕礼上,有“士、庶子以次就位于下”之规定,即庶子与一般的士人没有在堂上的席位,只能坐于堂外。

客观上说,周代对嫡长子地位的加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从王室到诸侯之间诸子争夺继承权的现象,对于宗族和社会的稳定有极大的帮助。

                                            《礼记》多处强调了嫡庶尊卑要求

2.分封制进一步具体完善,成为周天下的国家框架

周代宗法制度的另一个重大发展就是分封制进一步具体完善。《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

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另,周天子又分封姜尚等异姓功臣、夏和商等前代王朝后裔为异姓诸侯国,加之姬姓同姓之国,共七十一国。而诸侯国内又层层分封,诸侯国国君给自己国内的亲族、臣子乃至士人进一步分封了食邑土地。

其中在禄田的分配上,有了具体的明文规定,按照周代公、侯、伯、男、士五级爵位,其分封的禄田规定为:

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士分为上中下三级,亦按照相应等级分配禄田。

在这个制度下,诸侯亲族及臣子承认诸侯国君的统治地位,一如诸侯国君对周天子的臣服。这样就建立起来从周王室到诸侯国内的一套井然有序的国家治理框架,以宗法为核心的社会制度,这也是周代国家制度的特点。

周代分封制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3.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建立起完备的制度

在周代,大、小宗的嫡庶地位是一种相对概念,即诸侯国国君之于周天子是小宗庶族,但在其国内却是自己这一宗系的大宗嫡族,其亲属贵戚则为小宗庶族。大小宗的嫡庶之间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诸侯国内的贵族、士大夫等庶族服从国君的统治管理,而诸侯国君又服从来自周天子大宗嫡族的统治管理。在宗法制度内形成一种金字塔状的国家制度结构。

诸侯国的属官按照诸侯国的大小,由周天子按照一定比例任命。诸侯国君定期朝拜周天子: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另外,设立学校,讨伐敌人诸事,也必须得到周天子的同意及授权,诸侯国方能进行。

西周初期,作为大宗的周天子对诸侯国有很大控制权

通过这种方式,周天子控制着诸侯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大权,建立起较夏、商两代为完善成熟的宗法及国家制度。

本文开头所述周宣王立戏为鲁国太子之事,即是居于统治地位的大宗对于小宗事务的干涉。鲁武公虽然在鲁国为其大宗嫡族,但面对周天子时却是小宗庶族,只能被迫接受来自周天子的干涉。

虽然周天子以大宗令小宗,以君令臣,是符合宗法制度的理所当然之事。但实际上,小宗对于来自大宗的命令并非都心甘情愿接受,总是想方设法摆脱大宗的控制以独立。再者,周宣王此举,也动摇了宗法制度中最根本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基石,导致了诸侯对于周天子权威的怀疑。

但这一状态也并非永恒不变,随着形势的变化,大宗衰弱而小宗强盛时,大宗就对小宗无可奈何,甚至不得不接受强势小宗的干涉。如郑庄公三十七年(公元前707年),周桓王率军伐郑,被郑庄公击败,周天子即对郑国失去了控制力。至东周时,周天子日渐衰微,诸侯在互相攻伐吞并中壮大,周天子虽然作为大宗,但已失去了对诸侯的控制能力,沦为象征性的存在。

周代宗法趋于成熟完善,并形成了具体的规定制度,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就是宗法制度即是国家制度,宗法制度渗透于整个国家从政治军事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奠定了其后中国数千年宗法制度的基础。

周代宗法制度极大影响着人们的言行


宗法制度经过上古、夏、商、周长时期的发展和施行,成为中国古代独有的社会制度重要构成部分,虽然其主观出发点在于稳定王权的统治,但客观上也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宗法制度反映着统治阶级希望达到的一种社会理想状态,而在现实里,绝对理想的状态往往是很难实现的,宗法制度在施行上也面临着诸多复杂情况和挑战。周宣王立戏为鲁国储君之事而导致鲁国之乱即反映了宗法制度在现实里的面临的复杂性。


参考史料:

《史记·鲁周公世家》

《史记·五帝本纪》

《史记·夏本纪》

《史记·殷本纪》

《礼记》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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