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二少年因平时沉溺于网络影视、游戏,崇尚暴力,追求刺激,相约故意伤害他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的犯罪过程中,一被告人临时起义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某市某乡某村5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某市某乡某村4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2日被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程某平时沉溺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崇尚暴力。201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程某在灵宝市桃林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处遇到被害人杨某,二人便以去偷商店为名,约杨某一起进入康乐市场南门巷子内,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水泥块猛砸其身体。在杨某哭喊求饶中,李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在其腹部横切两刀,背部猛刺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杨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右后背部遭受锐器刺创致右肺破裂,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的父母给付被害人之父杨某某赔偿款13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程某平时沉溺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崇尚暴力,经预谋,二被告人分别用水泥块肆意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求饶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不计后果,又持刀在被害人腹部横切两刀,背部猛刺一刀,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积极参与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父母给付被害人之父杨某赔偿款13000元,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宣判后,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法官寄语:这起案件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令人震惊,未成年人对网络的痴迷更让人费解,网络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不容小觑,全社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高度警醒。从二少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分析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父母对二被告人疏于关心,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心理及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脱离了家长管教,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二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法治观念淡薄,自制能力差,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三是二被告人痴迷于网络暴力电影、游戏,盲目崇尚暴力,以追求暴力为刺激,最终迷失了自我。为此,我们呼吁各级监管机关加强对以宣扬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监督、监管力度,营造一个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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