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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丨危险废物管理与属性鉴别问题(2023年)

问:施工企业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体责任单位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你司受业主委托在业主项目内开展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由委托方即项目业主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履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规范贮存、转移联单等法定制度和要求,依法管理危险废物,严防污染环境。

问:咨询废旧锂电池回收拆解、分拣、破碎成颗粒是否属于豁免不需要办理环评?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规定,废电池加工处理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生产过程中消毒用的废酒精抹布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问:废除油剂罐、废洗洁净罐、废切削液罐、废机油罐、废液压油罐等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应直接定为900-041-49?

答: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不应直接定性为900-041-49,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取决于盛装的内容物(原料、产品)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如内容物具有危险特性,则其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的归类应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处置的原则。《名录》中有明确代码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相应的代码,例如农药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3-04,废矿物油包装物归为900-249-08;《名录》中没有明确代码但有确定类别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的各类相近代码或900-000-XX,例如废有机溶剂的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废弃包装物可按照废染料涂料进行归类或归到900-000-012。没有确定类别的,可归到900-041-49或900-000-XX。

问:地表水环境质量总氮为什么不参与评价?

答: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总氮是该标准表1中的基本项目,且特别注明是湖、库的基本项目,即评价湖、库地表水环境质量时,总氮是基本项目,需要与评价。但如果是评价河流地表水时,总氮不作为基本项目,不参与评价。如是其他项目等另有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

问:企业如何在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中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

答:在排污许可平台“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基本信息表”中,根据该设施可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实际情况,直接选择“工业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已填报过的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企业应当补充填报危险废物贮存库可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

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请问,经营危险废物超核准经营规模,但不超过批准年经营规模20%,可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有上述行为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请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鼓励企业依法技改扩建,进一步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

问:企业车间内车床、铣床产生的废金属屑交给源头公司进行处理,是否可以豁免管理?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规定,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若供应商满足对应豁免资质,可请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按程序登记,并依法转移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给无法定资质的单位。

问:请问废液氨钢瓶(含有残余液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是危险废物,其类别和代码是什么?

答:《危险化学品目录》明确,氨,又名液氨、氨气,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7664-4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999-49;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问:回收汽车公司拆解汽车钥匙产生的电子元件,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还是属于危险废物呢?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

问: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需要资质吗?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客户产生的废胶纸、过滤棉、一般污泥等一般固废(非危废)我司可以接收吗?

答: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暂未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特许经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应结合公司营业执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进行综合判断核实。请依法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防范污染环境。

问:企业生产用到有机聚硅氧烷和乙酸丁酯的混合物的药剂,使用完的装药剂的棕色玻璃瓶该如何处理,处理过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危险化学品目录》明确,乙酸丁酯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123-86-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应进行稳定化,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问:废镉镍蓄电池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的镉镍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我省定期发布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证照颁发情况,可自行查阅使用。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可收集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

问: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危废暂存间已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但危废尚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建设单位承诺后续会按照危废转移处置要求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此种情况是否能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答:危险废物未签订处置合同无法确定其处理处置去向合法性,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问:生活或是办公使用后的油性笔,圆珠笔,荧光笔,涂改液,炭粉盒,红色印台,5号7号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等,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问:2021版《危险废物豁免清单》中第22类铝灰渣、二次铝灰渣利用环节属豁免的危险废物是否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答: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条件的铝灰渣、二次铝灰,除指定的豁免利用环节外,包括运输在内的其余环节均应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已为满足豁免条件的利用单位提供登记服务。企业可在平台上自行查询对应豁免利用等合法资质单位情况,自主选择并关联合作方。

问: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第5.1.3点要求,危险废物标签宜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请问这个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如何生成?

答:危险废物标签上的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将由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

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写到“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专章,那么当各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均不超过临界量,但是项目总的Q值大于1,这种情况是否要设置专章?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的要求,项目Q值大于1,应该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

问:排气筒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氨和硫化氢,前端采用水喷淋+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不含有机废气,末端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2020年11月25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问:企业日常机械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或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可以交给运维单位或维护单位带走,由运维单位交由危废经营单位处理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收集贮存处置项目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落实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数据申报等制度。严禁交由无法定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运维单位处置。

问:医院X光机的废弃X射线管组件(感光鼓)是否属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是否需要找有放射性固废收贮资质的单位处理?

答:医用X射线装置的X射线管组件不属于放射性固体废物,不作为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未对其报废处理提出相关要求。

问:请问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需要张贴固体废物标识牌,设置依据是什么?

答: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详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

问:工厂清洁擦拭设备使用无水乙醇,其包装空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后续需如何管理?

答:乙醇[无水],又名无水酒精,危险化学品CAS号64-17-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沾染或含有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且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代码900-041-49。鼓励您司依法自行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或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产生量。

问:危废在委托处置过程中,盛装危废的包装桶和包装袋是否需要分开使用不同代码处理?(如:废油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使用油桶来盛装,那么处理过程中废油和盛装桶是当做废油一起处理?还是废油和包装桶必须分开处理?)

答: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盛装废矿物油的包装物或容器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置,而非循环用于相同的危险废物双方间的流转,应按900-041-49单独填写转移联单,依法处置。请严格做好各类包装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流向等情况,并按期做好申报。

问:从事回收建筑工地工人临时板房相关材料的回收处置企业在分拣过程中产生的无价值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答:相关企业应按照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固废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问:机械加工企业机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切削液金属屑,进行固液分离后的金属屑已达到无切削液滴漏,是否可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送金属冶炼厂冶炼?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900-200-08、900-006-09),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利用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上述物质的危险废物属性不变,仅在满足豁免条件后可交由指定利用单位而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鼓励贵司指导满足豁免条件的金属冶炼单位登记成为我省豁免利用单位,依法经联单接收利用特定危险废物。

企业找不到合法的利用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的去向问题应如何解决?

有三个解决途径:

  (1)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在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的危废利用处置企业信息中进行查找,或联系省固废管理平台上公布的利用处置单位。

  (2)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通过环评审核和三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

  (3)对于无法合法有效的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缺乏相应的安全贮存能力的,应限制生产能力或改进工艺,以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或者自行建设合法且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严防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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