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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些边角料,我不得不把注塑工艺做成报告书!
【引子】
话说【清合】某读者幸运地得到了群里大神的政策指点,三言两语切中要害顺利接下个后评价,把价值26万的备案文件编制任务收入囊中。东边日出西边雨,人家是幸福感满满,俺这边却痛苦不堪,为了一点边角料回用,注塑工艺做了个价值不菲的报告书。

(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出台,人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事情:
水性漆作为环保型产品有别于其他油漆,废水性漆不列为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也不是危险废物,可是吸附了水性漆废气的废活性炭却是危险废物。而且可以预见,voc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将可能成为危废第一大户!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没有洗的苹果不能吃,生水也不能喝,可是在水龙头随便洗洗的苹果,人们想都没想就一口咬下去。
无独有偶,同样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也出现了我们不能理解的事情。
(二)
二十六大项[橡胶与塑料制品业]第53小项[塑料制品业]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十九项[废弃资料综合利用业]中第85项中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即我们平时常说的二料加工或再生塑料加工,却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也许是我们孤陋寡闻,我们见过的废塑料再生造粒,其污染程度应该是比用再生塑料注塑的严重得多,为什么却是不同的管理手法呢?
前一种继续收紧后一种大幅放管,是鼓励再生利用产业?还是排污状况有了新的定义,抑或是名录制定出了什么漏子?
谁知道呢,生态环境领域现在出标准规范如滚滚长江东逝水,没有浪花就淘不起英雄。
但我始终相信,名录的制定原则,说的是以影响大小定环评类别的。
(三)
这造成了什么后果呢?
任何实体工业制造业,都会有边角料产生的问题,注塑也不例外。
谨慎的环评编制人员,会一再强调:“本项目注塑使用的都是一次料!”但却会在固废处置中说:“边角料、残次品回收利用,零排放”。
敏锐的专家会说:“请核实边角料的回收利用是否涉及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是否应当编制报告书?”
从严的审批部门会说,你一说边角料回收利用,涉嫌利用再生塑料进行生产,报告表我就不批!
因为部长信箱2019年1月7日《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里说到, “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名录》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那边角料厂区回收利用是不是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呢?
(四)
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有几个层次的问题。
1.注塑行业的边角料经过粉碎后再次进行注塑是每个企业必然存在的现象,而且也是非常“环保”的行为。
2.什么是再生塑料?
3.边角料是不是固废?
4.生产过程中那一丁点边角料回用就要做报告书吗?
(五)
生态环境文件导则指南规范有两大特点,一是喜欢用一些感性用词或是引用别人家的专有术语,然后又不进行充分的名词解释。
比如引用规划部门术语的建成区,对于规划部门来说就有宏观微观或者广义狭义之分,我们一句话说建成区内不得建设高污染燃料锅炉。
引用立项部门的技改项目,行技改之名走扩建之实,发改批了我们增产不增污。
引用水利术语的波脚线,内波脚线和外波脚线指的是迎水坡还是背水坡?
引用应急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盐酸是折纯还是浓度37.5%?
二是让人望文生义。
比如法律上一再打架的暗管是看不见的管。
比如人为的分开在线监控和在线监测,让两高司法解释越解释越有空子。
比如VOCs三率中的同启同闭率,管理人员要求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要设置同一个开关!
甚至于,很多资深领导认为塑料原料的MsDs测定结果显示VOCs质量比很低,所以是低于10%的低VOCs物料,注塑过程产生的废气可以不用收集处理等等。
包括这一次的再生塑料。
(六)
为了科学一点,我特意查了一下“再生塑料”的定义。
打开号称生态环境百科全书的【环评云助手】,发现没有再生塑料的术语解释。这让我再一次折服膜拜于我们的规则编制部门的石榴裙下。
继续查下去再生塑料的名词,也只有“全民片子”的百度百科里这样说:再生塑料是指通过预处理、熔融造粒、改性等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对废旧塑料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得到的塑料原料,是对塑料的再次利用。
又查了一个废塑料的术语。
《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GB/T39171-2020)、《废塑料分类及代码》(GB/T37547-2019)和《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里的“废塑料”定义是这样的: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包括在塑料及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不死心又查了一下,发现一个叫'再生塑料制品'的术语,倒是从《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查到了“是指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的定义。
可是,再生塑料不是废塑料,也不是再生塑料制品呀!到这里只能呵呵了。环评名录没有术语解释,只能望文生义,朦朦胧胧才是真,这不由得人想起监督管理办法26条和27条的定性问题。
(七)
当前不是发牢骚的季节,是把上面的决策做成正确的决策的时刻。
贾做甄来甄亦贾。出于环保的从严和强迫性,鉴于名录里第四条“建设项目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确定的原则”,一个注塑类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一旦出现类似于“以再生塑料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边角料回收利用,就可能涉及被专家和审批者们认定为降低评价级别的危险。
我们不得不运用固体废物的定义了。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里规定,如下的情况,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所以,很多可以直接回用于生产的边角料或是“废物”,根本不需要作为固废管理。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利用不废弃,就不是固废。而没有废弃,哪里会成为“废塑料”呢?没有废塑料,哪会有再生塑料制品?
如果你在报告表的固废栏里习惯性的写了:边角料、残次品全部回收利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自己承认边角料和残次品是固体废物,可能贾专家们会下手了。

(八)
回应第(四)部分的几个问题。
第一,边角料粉碎后进行注塑必然存在,没有必要粉饰太平,说成没有。
第二,再生塑料估计就是百度里说的“再生塑料”,是用废塑料进行再生形成原材料。
第三,如果边角料没有废弃直接生产利用,就没有形成固废,则无所谓废塑料或者再生塑料。
第四,生产过程中那一丁点边角料回用需要不需要做报告书,只能学省厅的网络问政平台里的一句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解释权在于生态环境部,请进一步咨询部长信箱。
【总结】
到了总结的时候了。
题目当然是开玩笑的,怎么可能为了一点边角料,把报告表升级为报告书。
目前阶段,在没有明确边角料回用需不需做报告书之前,报告表中固废处置里,建议就不要写边角料、残次品回收利用了。如果一定要这样写,也是外委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置了。
边角料如果能在生产车间粉碎后进行注塑,压根就不是固废,免得无心插柳,被有心者抓住把柄。
这年头,没有鲁棒性不敢从事和环评有关的工作。然而还是希望,制定规则要多调研,多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和民间疾苦,修正时留精去粕,或者是制定者们多出来传道,解天下之惑。

后记:也许作者想得太多,但环评的奇葩现象已经发展到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个人感想,看官只管评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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