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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负担赠与合同的设计

(一)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

附负担的赠与又称为附义务的赠与,附负担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1]

构成对价给付的,为有偿合同。受赠人的给付不属于对价之给付,因此附负担的赠与未改变赠与的无偿性质。因为所附负担不是对价关系,因此不是双务合同,而是不完全双务合同(不真正双务合同)。

(二)受益人的设定

受赠人给付的受益人可以是:(1)赠与人自身(例如,甲对乙赠与不动产并让乙继承抵押债务等);(2)特定的第三人(例如,甲对乙赠与出租中的房屋并要求乙将一部分租金支付给甲的妻子等);(3)不特定多数的对象(例如,赠与山林并要求一部分收益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等)。[2]

受益人为第三人的,构成涉他合同。例如,甲与乙签订赠与一套打井设备的合同。约定乙收到设备后给丙打一眼机井。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将一份合同寄给了丙,丙未表态。乙收到设备后,经过合理的时间未给丙打井,丙有权起诉乙,要求乙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一份附负担的赠与,也是一份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乙与丙已经形成了法律关系,乙对丙负有打井的债务,不但要无偿提供劳务,打井的必要费用也应由乙负担。

(三)附负担赠与合同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所附负担应为财产上的给付,而非身份上的行为,也非精神上的给付。

例如,某甲与某乙签订赠与房屋合同,约定某乙应对某丙履行夫妻忠诚义务(某与某丙是夫妻关系),如果某乙“出轨”就要退还房屋。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非附负担的赠与。“出轨”只是一个条件。[3]

2、所附负担应为非对价性给付。

赠与房屋等财产,所附负担与赠与的财产价值接近、基本等值甚至超过赠与的财产,构成对价性给付,就不是赠与合同了。

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作为有偿合同生效。例如,附赡养义务(财产上的给付)的房屋赠与,履行赡养义务的花费已经超过了赠与的房产,合同仍然有效。

3、注意区分附负担的赠与与附停止条件的赠与。

前者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赠与人为给付的法律关系,还有一个是受赠人为给付的法律关系,两个给付的方向不同。后者在条件成就后,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赠与人)的给付方向是一致的。



[1]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

[2]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一)》,徐进、李又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3] 参见隋彭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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