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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甘斯:1833年版黑格尔《法哲学》编者前言

眼前这本书的实际价值与其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使我有必要在这个增订版中触及这样一个议题,而我原本更乐意将它留待哲学理解的进展中谈论。我既不打算将它说给长期以来只对严格科学感兴趣的人听,也不打算将它说给这样一些受人尊敬的人听——他们更多是出于直觉、而不是清晰的意识,被黑格尔的宏大理论体系形式所吸引,他们并不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而只是无怨无悔、自得其乐地坚守黑格尔的理论体系。

这本《法哲学》第二版的价值不在于它的论证及其基础——早在上个世纪末卢梭(Rousseau)与康德(Kant)就已经完成了这一工作,尽管黑格尔使这种论证和基础更深入,并以其坚韧不拔之精力提高了它们的水平,而正是这种精力使得我们这位朋友显得卓尔不群;它的价值在于其论述、编排与对每个页面空间十分完美的结构设计,在于勤奋努力地扫清这座知识大厦[1]的每个角落,在于一种均匀统一而又灵活多变的风格。这种风格从顶端到根基都很引人注目,它将这种中世纪构造物在整体上置于这样一个层面,后者尽管是根据严格受限的规划来建造,但由于其宏大性,它脱离了其环境,并懂得按照它的高度来调整意义。德国思想并不去证立一切东西、甚至尝试这么去做,这究竟是为什么?借助于铁锹和铲子,我们这代人同样能很容易创制出未来大厦的草图,而将实施活动留给不需对草图再作考虑的子孙后代。但回避抽象化(Abstraktion)的思想鲜有成形的,更少有不知疲惫的头脑会在每个对材料进行不断浓缩化的过程中都去白手起家,并连贯循环地加以无限丰富化。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 商务印书馆

眼前这部《法哲学》的另一个意义匪浅的价值在于明确放弃了这样一种区分,即十七、十八世纪的抽象思维对国家法学(Staatsrecht)与政治学(Politik)所作的区分。直到今天,许多人依然将国家法学(无论是实证的抑或是自然的)理解为国家形式——从中流淌出生活及运动——的解剖学骨架,一旦放在那里通过触摸来认识,依靠记忆来吞食就可以了。相反,他们将这样一种更具动态的国家学命名为政治学:它以其生活功能拓展其细节部分,因而获得了一种或多或少有些任意的范围,要根据国家生活的强度(Kr?fte des Staatslebens)来确定。可以说,政治学更多是一种国家生理学。在古代并不存在这种划分与区别,那时涉及的只是唯一的庞大整体和唯一的一般性。柏拉图的《理想国》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将自然法与政治学,将原则与充满生活气息的阐述等同起来。因为如果国家被等同于自由生活的整体(因而外在于国家的东西都被认为是未开化的),那么上述区分就只能是内部的区分,而不是作为十分独特的部分和思考方式出现的。只有对于受中世纪特殊性影响的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国家而言,才有必要(在其初级和粗糙的研究中)保留这种做法,即强调上述具体的区分与概念,并将这种运动——它多数时候以历史依据为基础而且是实践政治家的科学——与那样一种原理——它是毫无生命的萎缩之物且是法学家的遗产——相区分。但晚近的国家——涉及相同的一般性意义以及对其内容的兴趣——经过上千年的历史变得更加充实,回归到了古代的立场上。由于它表达出了以显而易见的习俗精神显现出来的现实的习俗观念[2],由于它将一切在其面前只呈现为抽象和零星的东西都包含于自身之中并予以保障,因而它就必然将所有的区分只作为其内部的划分,而不将其视为外在的东西;上个世纪被区分开来的东西,现在又必须被再次整合在一起,并尝试获得有机的构造。为此,在本书中凡涉及国家之处都无所遗漏;政治问题得到了详细的探讨,甚至国民经济学也可以在市民社会中找到其合适的阵地与声音。


 

                    黑格尔

这本书的第三个重大价值价值,人们可也以说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自然法并非只是过往学问的出发点与基础,而且也是进入后继学问的出口与渠道。迄今为止的自然法学者都忽视了,自然法并没有简单地终结,而只是在某些方面终结了;当它从主观精神的土壤开始,就落入了历史的世界风暴之中;作为一门中介性和联系性学问,它不仅必须获得一种已被抛弃的目的,而且必须获得一种自我规定地演进的目的。这本书作为其终结描绘出了何等非凡的壮观景象啊!从国家概念的高度出发,人们将单个国家视为许多冲向世界历史海洋的河流,而后者本身发展的简纲只是对归于这一领域的重要利益的猜想。

尽管有着这些优点,尽管这个理论大厦有着花岗岩般坚固的基石,尽管其用以装饰的花柱价值不菲,但由于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解释,这本书不仅与德国公众十分疏离(这使得它对于他们而言显得很神秘),而且它被称作是一本献媚的书,任何热爱自由的人都必须远离它的基本原理与教义。这一结论不是通过例如对其所包含之内容(它最终被证明为谎言)的解释得出的,而且主要是因为在前言中摆放着这么一句话:“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也都是“合理的”。这句原本可以被平淡无奇地理解的话并不像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想说的是:为了合乎其本质,真正合理的东西总是能被想象为存于现实之中并赢得其现时性,而那些在现实中真正存在的东西同样由此是对内在于它的理性之证立。现在这句话被理解为一个响亮的呼喊,是对所有想要深入研究本书内容的路过者出示的一个警示。为了随后维系其学说的连贯性,这个警示的大部分内容都与这部著作所包含的内容无甚关联。被指明的这个短句足以吓到读者与追随者,足以使得接近者保持距离,足以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就像但丁用来描绘地狱之门的话跃然于本书之中,即“凡入此门者,弃一切希望吧!”(Lasciate ogni speranza, voi ch'entrate)。但那些不顾这种呼喊及其丝丝流传仍愿靠近和进入它的人又发现了什么呢?他们难道没有发现,整部著作是自由这一种材料所制成?发现怎么也得进行一次不情愿的远征,怎么也得被卷入一场回溯性的运动——它在今日之生活关系中,对中世纪充满敬意,而例如对现时代保持了缄默?难道就像我们从一些人那里读到的那样,作者并没有在一个黑暗时代将公开法院与议会的讨论程序作为与理想相对应的唯一要求?他过去有没有将君主视为国家那必不可少和合乎思想的顶峰之外的东西?他现在有没有仅仅将君主仅仅作为历史实在性的产物?如果我们在谈论自由时谈论的不仅是基本要素,而是这本书的具体材料,那么涉及的当然不仅是那种主观、狂热和迅速腾起的东西,而毋宁是服务于完满以及更大自由的东西。自由通常如此:假如它看起来不是个矛盾对立物,则人们通常认为它并不存在。但在黑格尔的思想中首先存在着这么一种变化,即所有主观的东西同样会转化为存在之物,而附带的观察自身也会立刻赢得核心沉淀物的性质。谁要是对此并不感到震惊,而是对它进行了研究,那么他就不能怀疑它的内容。我——这本书首先给予我为法学树立一种新立场的勇气,而在学问之外我也总是对自由怜爱有加——将对这本书的新修订视为最大的享受,以及对所有早先思想最牢固的确认。

现在我所应当做的是否不仅是谈及法哲学上的反对者,而且要谈及整个哲学立场方面(法哲学以此为出发点)的反对者么?我们所有人——我们听命于晚近的哲学,为的是借此来使我们的特定学问更加繁荣或提升我们的特定学问——唯有对谢林(Schelling)这个名字致以深深的敬意。对于我们来说,他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尔(Cartesius)、斯宾诺莎(Spinoza)、莱布尼茨(Leibnitz)、康德(Kant)和费希特(Fichte)之外在哲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对于我们来说,他是晚近哲学立场的年轻发现者,他是哥伦布,偶然发现了一个(新)世界的岛屿和海岸,但却将征服大陆的任务留给了他人。但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那些在其精神的直接感召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的人不再如此多地受到这种力量的支配,以便完成其实施与训练:这种哲学的逻辑发展及其相应的辩证法同样被转归另外一人,他不像谢林那样拥有溢于言表的天赋,在很大程度上更多是(哲学)成年时期的奠基者,他使得其实质力量流传于整个丰富的世界。现在来说明这一点很自然、也很人道:迄今为止学问史中二十五年来的倒退(进步史观同样称其为从根本上被超越的东西)令人不满,而这种倒退被阻止了,就如反对一副谋杀了自由与生命的逻辑枷锁那般。但几乎未被澄清的是,据传这位同一性哲学(Identit?tsphilosophie)的创始人偏离了他的典型主张和他的原则,并在科学无法摸透的信仰和历史中寻求庇护,他的新哲学(它最近被认为是“历史”哲学的框架)藏身其中并被证明有赖于它们。如果(就如马上将显明的那样)历史法学派也被卷入了这个范围[3]之内,那么它自然会享有这样一种荣誉,即它可能会成为一种哲学(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我们必须对那些想要了解这部著作的人作出如下奉劝。一旦他们踏入了严肃的逻辑哲学的领域,他们就会感到生气,因为他们不能同时置身其外;他们因那副枷锁——但它仅仅只是、或应当是事物的理性——而抱怨不已,他们毋宁还想以任意方式(就像他们所习惯的那样)来思考、歌唱和祈祷。他们想要领会上帝的旨意,但他们又担心自己过分接近上帝,因为在他们对冒险感到恐惧时上帝会攫住他们:他们除了哲学,还想要哲学之外的慰藉,尤其是参与哲学讨论的慰藉。但体系只能以体系来取代,只要它们被认为不能为我们提供科学体系,我们就必然只能维系我们所拥有的那个体系。

现在我来回答这样一个主要问题,即我借助于何种手段和原则来编纂眼前这部自然法著作。黑格尔曾在三个冬季学期(即1821-1822,1822-1823,1824-1825)开设有关其纲要的讲授课。当他在1831年冬天再次回到同一个讲台时,数个小时之后就意外去世了。因此很容易理解的是,由于黑格尔的讲授课有的紧随该书的出版而进行,有的则后来中断了,并没有像在处理其他对象时那样顾及不断涌现的新材料、宽阔的视野以及分类的变化,而黑格尔通常不会如此。对于一般读者而言,讲义相对于一本书的固有优势在于阐述方式较为简明,风格方式更贴近通常理解的意义。但现在存在着一个困难,即要将讲义与这部著作的书面特性衔接起来,以使得两者的差异不至于显得分外突出。当然,假如将一本书作为基础,我们肯定不能照搬讲义的所有内容,因为这本书在此所作的是一种再现(尽管被捣碎了并作不同的编排),而复述已经说过的东西也使得通常(在讲义中出现的)重复变得没有必要。因此必须整理现有的材料并从中提炼出一个核心,它就算不是新的东西,也要包含能被探讨和更易于理解的东西。这是以附注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这版书有几乎200页。这些附注通常通过例子来说明正文中所包含的内容,它们通常说的是一回事,只是更加清晰和通俗,它们通常还更容易与公众观念相衔接。充斥在这本书中的坚固性因此变得益发麻木,它在费解和生涩的材料中找到了突破口,借此为大量不得要领的人指点迷津。附注中所包含的内容是黑格尔本人给出的,我只在必要时指明其出处:这里既没有我本人的表述,也没有对所表述者的曲解。只有编排的风格、语句的衔接、偶尔还有语词的选择来自于我。作为编纂基础的文献来源主要有两份,一份来自于1822-1823年冬季学期,由我的朋友霍托[Hotho]保留的讲义;另一份来自于1824-1825半年,是由豪普特曼·冯·格里斯海姆(Haupmann von Griesheim)先生记下的讲义。不幸的是,这个修订版很少参详保留在黑格尔自己手里那本《法哲学》中的相互交织的手批。它们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只言片语,如果不清楚语境就只能被武断地理解和错误地援引。但在被确定运用的场合,它们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将这本书(以及对其缘起的忠实说明)呈现于公众面前时,我只消就其将来的命运再说两句。作为黑格尔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它将与这个体系一起沉浮:有可能在这个体系内部它能在更大程度上被讨论,更细微地被撰写,变得更确定和清晰。可能与整个体系一样,它在多年以后会转变为这样一种观念和更为一般性的意识:它个性鲜明的修辞性话语将会消失,而它的深度将会成为一笔共同财富。那时的时代便从哲学上终结了,而它也将属于历史。哲学上的一种新的进步与发展——它来自于相同的基本原则——将大出风头,这是对同样不断变化着的现实性的另一种理解。我们愿意怀着崇敬之情来迎接这种未来的前景,相反,我们不会对那些已然诀别了的幽灵——它们的烦扰令人不快但并不妨碍我们——感到害怕。
 

爱德华·甘斯  柏林,1833年3月29日 

注释:

[1]指的是黑格尔的恢弘理论体系——译注。
[2]本句德语的句子结构不完整,乃结合英语译文译出——译注。
[3]指的是谢林哲学的范围——译注。

译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译自Eduard Gans编订的1833年第2版《法哲学原理》,并参考了Michael H. Hoffheimer的英译文。
原刊于《历史法学》第七卷:《世俗秩序:从心灵秩序到法权政治》,法律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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