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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格式条款案例

1、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说明:鉴于当前包括商品房、存量房(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也称为增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也称二手房)在内的房屋买卖均采用房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文本本身比较规范,而且该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之前的认购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故针对此类格式条款以《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进行分析。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同意购买开发商商品房的协议。该协议实为___定金协议,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协议是经过房管局鉴证的《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书》。

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定金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主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问题出在“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协议是经过房管局鉴证的《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书》”这句,合同的性质不仅仅看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就该认购协议书而言,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一经消费者签署,并就购房的这要内容作出了约定,则该协议就属于购房协议的一部分。

甲方(发展商)

乙方(购房者)    身份证号: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认购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X X大道X XX“×X山庄小区(自编第十___)____________型,自编号为______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政府房管部门最后测定为准)。该物业的标准层平面见附件___,装修标准见附件二。

        该物业的用途为住宅。

        该物业交付使用日期预计为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条  丙方受甲、乙双方委托,代理该物业的销售业务,系甲、乙两方该项交易的中介入。丙方履行销售代理义务,依章维护甲、乙两方的利益。

        第三条  乙方同意选择______付款方式认购该物.业,即该物业的认购成交价格为______(以下同)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

        1.签订本《认购协议》七天内,即____________日前支付总成交金额的.______(含定金),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签订本协议______内,即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总成交金额的______%,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签订本协议______内,即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总成交金额的______%,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签订本协议______内,即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总成交金额的______%,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5.签订本协议______内,即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总成交金额的______%,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6.于收到交楼通知书7日内___次性支付______%,即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7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款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

分析:

1、《协议》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选择具体哪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协议》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只能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是典型的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乙方签订本《认购协议》的同时,须向甲方支付认购定金2万元整。___俟认购下定,认购定金不再退回。

        乙方于签订本《认购协议》60日内,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认购协议》)自行失效,文本由甲方收回)

        在本《认购协议》的有效期内,如乙方需在本《认购协议》上加名、转名或更改物业坐向、付款方式,甲方有权不同意任何变更,但___经甲方同意,乙方则须向丙方缴付相当于该认购成交价格l%的手续费,并按政府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分析: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发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而此处不加区分,一概规定认购下定后,认购定金不在退回确属违法。

定金的得失变更规则具体为:1、诚信磋商履行义务后,对未决条款或已决条款的细节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应适用定金罚则。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磋商谈判义务的,不适用定金罚则。3、一方无故不在认购时限内到约定地点磋商或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已决条款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4、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磋商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具体包括:拒绝披露必要的可以决定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款的信息;利用自身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和免责条款;非出现重大僵局一方终止磋商等情形。5、开发商在认购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第三人原因导致一方未履行谈判义务的,仍应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一方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2、乙方需在本《认购协议》上加名、转名的情形属于合同的转让,更改物业坐向、付款方式则属于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加名、转名应该视是否单纯债权转让而有区分,如果单纯债权让与,那么债权人仅负通知义务,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协议》的限制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是债务承担或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则需要对方同意。

3、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乙方则须向丙方缴付相当于该认购成交价格l%的手续费”属于于法无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认购协议》的各项规定。

        如乙方不按本《认购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依时支付各期购楼款,甲方则从乙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缴清该期楼款之日,按该期楼款每日1o的标准计收滞纳金,如逾期30日的,即视为本《认购协议》自动终止及乙方自行放弃在本《认购协议》中的所有权益。乙方除不得向甲方索还所交的全部手续费用外,并向甲方支付实际已付房价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余下部分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同时该房地产由甲方另行处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如甲方不按本《认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该物业的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赔偿相当于乙方已交总房价款每日l滞纳金给乙方。

        分析: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经营者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不符合法定,且是单方面规定,亦不构成约定,应该有关司法解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千分之一是否合理,要看与这个标准的接近程度。具体公式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2、《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协议》规定消费者自行放弃在本《认购协议》中的所有权益,不得向甲方索还所交的全部手续费用,且实际支付的房价款除扣除一部分作为违约金外,余下部分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实质是对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的责任加重。

 

        第六条 如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乙方须在支付定金10日内办理好全部银行按揭所需的手续,否则当乙方违约,按第五条规定处理。

分析:

按揭是指个人在支付首期房款后,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支付余款后,并按约定分期定时等额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前提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可申请,支付定金不等于签订了买卖合同。《协议》单方面规定乙方在支付定金10日内就要办好全部手续,否则违约,这不符合按揭的办理程序而且时间太短,没有给消费者履行合同的合理时间。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变更地址、电话、传真或代理人等时,必须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如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抵押贷款购房申请已被批准的通知》(挂号信)10日内到甲方及银行指定的地点签署《楼宇按揭合同》,逾期视作乙方违约,按本《认购协议》第五条关于乙方违约的规定处理。

分析:

问题同上

 

        本《认购协议》___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X XXX日签于X X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已经查阅了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房屋销售的全部证书、证明文件。

分析: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这是经营者应该负担的义务,所以,应明确出卖人所提供的证书与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买受人应当保证其提供并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姓名、地址、联络、通讯方式等信息是可靠、有效的;买受人的的联络、通讯地址若有如何变更,均应当立即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产生任何延误以致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合同所登记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向买受人发出信息(含短信)、寄发通知等文件,即视为送达,发出信息或寄出通知之日为送达时间。

分析:

这是典型的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经营者应当书面通知陈某办理交付手续。而通知送达的认定,关系到出卖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书面通知的方式有邮寄送达、传真送达、公告送达以及发出信息送达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时是以经营者尽到充分通知的义务为标准的,一定要消费者收到才可。否则,经营者将承担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的责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一定要明确送达的方式,如“采取邮寄送达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的方式,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经营者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充分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以确认对方是否受到,如果没有收到,还有充足的时间去补救,而非只要发出即视为送达。

买受人系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应当预留境内代理人的通讯、联络方法和地址,并保证其方法、地址是可靠、有效的。出卖人向该代理人送达,视为对买受人的有效送达。

 

3买受人已经充分注意到,由出卖人制作的楼书、广告、模型等资料和实物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差异。双方同意,上述实物和资料的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载明的,不视为双方的合意,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出卖人具备交房条件向买受人交房时,先以电话通知买受人收房,买受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收房,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留下的地址邮寄交房通知书,信函发出后第七日,视为出卖人已经在该项目交付房屋并已对买收人发生物业管理效力。

分析:

1、此处规定明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2、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通知是否送达是以经营者尽到充分通知的义务为标准的,要消费者收到通知才视为送达。而且前款已经对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那么经营者就负有对消费者真实有效地址通知实际送达的义务,而不能以发出后的一定期限内视为已经交付并产生物业管理效力。

 

4、采用首付+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备齐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该房屋首付款收据(以出卖人开具的妥收文件为据)。

买受人应当接受银行确定的贷款最高成数、年限及还贷方式并按此条件签订借款合同,以保证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房款及时支付给出卖人;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房款不能及时支付给出卖人,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因为买卖合同使用的是合同示范文本,所以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都会有涉及,但是该《补充协议》却只是单方面规定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完全回避经营者逾期交房的责任。

 

5、买受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因买受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卖人被银行扣划保证金的,买受人应当立即归还出卖人被扣划的款项,并按照该款项总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利息,买受人连续两个月不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或者累计三个月不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或者因不归还银行本息导致银行提前收回买受人借款的出卖人有权回购买受人所购房屋回购价格:遇房价上涨,按照原合同价格回购,遇价格下跌,按照市场降低的价格回购。出卖人不回购房屋的,买受人除按照前款规定归还款项、承付利息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出卖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

分析:

1、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卖房的经营者实际上是为买房的消费者对银行的借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如果消费者出现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经营者在银行的保证金被划扣,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万分之五是否合理,要看与这个标准的接近程度。具体公式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经营者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不符合法定,且是单方面规定,亦不构成约定,应该有关司法解释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3、《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处“回购”实质就是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协议”规定:“回购价格:遇房价上涨,按照原合同价格回购,遇价格下跌,按照市场降低的价格回购”实质是违约的消费者对经营者损失的赔偿。

 

6、合同虽然约定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但买受人也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主动联系出卖人收房,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动联系出卖人收房,则不能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责任,不能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分析:

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却在补充协议中,单方面设置买房人的主动联系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完全违法。

 

7、根据南昌市的具体情况,本合同第十五条中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仅指房屋所有权证;

采用首付+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后15 天内到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以解除出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买受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担保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承付违约金。

分析: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凭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房屋权属证书,即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此处,经营者以当地具体情况为由,排除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对法定义务的逃避。

 

8、买受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签约时支付契税及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文件为准

买受人认同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的所有费用不包含在房价之中,且已经由出卖人向有关单位交纳,此部分费用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

1)管道煤气初装费(包括管道煤气预埋)

2)有线电视初装费

分析:

《协议》此项规定明显违反《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

 

9、鉴于魏玛峰尚是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实际情况,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将适时分期建成交付,买受人不得以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没有完成为由拒绝收房。

分析: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教育、商业、饮食、娱乐等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状况是购房人选择商品房的重要考虑因素。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是商品房使用功能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投入运行的日期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如果在约定日期之内没有完成,即可认定房屋没有达到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消费者可以拒绝收房,有特别还约定的,可以退房。此处规定“买受人不得以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没有完成为由拒绝收房”,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也是对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免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10、特别约定:本套商品房在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时,该房屋周边出卖人建设的房屋预计还在施工,对买受人房屋所在的区内道路、景观以及买受人出行会有一定影响。买受人在签约时已经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对此没有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因此影响房屋交接,也不因此要求任何补充或赔偿。

分析:

这是典型的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点评:就该《补充协议》总体而言,都是单方面规定买房人的责任,且颇多违法或不公平之处,而缺乏对应的卖房人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2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鉴于乙方有意租赁甲方物业且甲方愿意出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制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分析: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由双方另行在附件中进行确认。

第三条 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交纳期限、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租金___元/月(含税价),由乙方在每月10日前交纳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五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格发票。

2、房屋押金_______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据。

3、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交接完毕后3日内,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分析:

货币特殊的种类物;基于此种特性,货币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及其变动的规则为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押金交与出租人,其所有权就从承租人处移转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

4、租赁期间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自行缴纳。

5、甲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屋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房屋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人为损坏的部分及乙方增加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4、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增添物)可拆卸部分由乙方带走,不可拆卸部分归甲方所有。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第五条 产权保证

1.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保证本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分析:

1、《合同法》

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出租人负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法定的通知义务,承租人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出租权。若因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拍卖、查封、扣押及甲方不具备合法权利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预付租金中剩余部分并双倍返还乙方押金

分析: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协议》此处规定“双倍返还乙方押金”,使得前述约定的押金在此处法律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当于定金了。

《担保法》

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所以,此处乙方承租人因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拍卖、查封、扣押及甲方不具备合法权利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在甲方出租人应退还乙方预付租金中剩余部分并双倍返还乙方押金之外,还有损失的,乙方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另外,因甲方不具备合法权利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实际上出租人已经构成欺诈,因为这里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而非一般民事合同,所以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双倍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应按照日租金的20%(以天数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含)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预收的租金、押金并支付等同于押金数额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日租金的20%(以天数计)向甲方交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3、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则应退还乙方预付租金中剩余部分并双倍返还乙方押金。若乙方违反此约定,则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4、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分析: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仍需继续短暂使用承租房屋的(以30日为限),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乙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灭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作为甲方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在争议解决方面欠缺提供仲裁方式的选择。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所载地址为双方有效联系方式,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书均按照该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3、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2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点评:总体而言,该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全面,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比较公平,比较规范。


3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委托方(甲方):X X大厦业主管理小组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江西X 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将天使大厦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南昌市子固路69

以天使大厦规划设计的红线图为准

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一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楼顶附属用房。

4、公用绿化、花木、建筑小区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秩序管理。

8、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9、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10、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2、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4、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5、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乙方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代收水电费;

3、代收电梯广告和大厦其它广告位的出租费用;

4、户内维修等有偿服务应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一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自2010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

4、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5、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无权停水停电。即使供水供电人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作为收缴管理费手段,由于供水供电业务所对应的只是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同样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

《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而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明显违法。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13楼电梯机房内的18平方米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此处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由自己无偿使用,排除了消费者协商的权利。

7、协助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如乙方的管理人员有严重失误或与一定的量的业主产生重大矛盾者(属乙方责任),甲方可建议乙方进行人员调整,不再在大厦内参与管理。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其重大事项需通告甲方。

6、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7、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合法建议应予以采纳。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档案资料;

11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因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效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通过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五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一条 乙方服务标准

(一)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大厦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1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电梯正常运行,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分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一级小区的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二级小区的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三级小区的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大厦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时巡查。

3、对进出大厦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

1、按层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大厦走道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至少每周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至少每半月清洁1次;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三级标准

 

第六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及其他收益与分配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预先收取,每次交费时间为每月末前交纳下一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高层电梯房           住宅1.2/平方米·月。办公以及其它经营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则按政府指导价另行商榷。

分析: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按此规定,此合同采取的是包干制。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政府指导价,经与业委会协商,业主大会通过,可作调整;

第二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

分析:

《物业管理条款》(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所以,具体的收费标准应该明确并经甲方同意。

 

第三条  乙方收取的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在扣除税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均需有凭证)后,其中的50%由乙方用于支付乙方服务成本的开支费用及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另外剩余50%的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归属甲方,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大厦业主公共事业费、开展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的经费。

分析: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该合同采取的是包干制,此处物业公司另行收取物业公共部分广告经营所得的50%,缺乏任何依据,属于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属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按照上述规定,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用作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条 由乙方代为收取的租金、广告费等,在乙方扣除了税金及其它费用后,由乙方按季度及相应的比例结算给甲方;由乙方先期垫付的大、中型维修费用,甲方确认后有义务负责提取维修基金或由业主分摊后返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收取的租金、广告费中扣除。

分析:

1、其他费用范围不明确。

2、按季度及相应比例结算的具体内容不明。

3、乙方只是帮助甲方的业主方面代收上述费用,无权单方面规定扣除。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15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

分析:

实质就是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此处,首先不属于法律规定,也只是乙方单方面的规定,在订约时,乙方有特别提醒甲方注意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致使小区整体服务水平下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乙方所代收费用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业主或者使用人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

(该条例省人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缴滞纳金。

 

第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四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与乙方无关,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所以,此处不加区分完全免除,属于不当。

 

第五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未提供仲裁条款的选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分析: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可以修改该合同文本的内容,此处的限制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第三条 本合同共7页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另执一份以作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甲方:    大厦业主管理小组               乙方:江西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格式条款

 

X X装饰公司装修合同书

X X装饰工程合同书

委任单位:

施工单位:

装饰工程,经双方充分的在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如下: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项目内容:

四、 工程期限;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

五、 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到场,开工两天,甲方交付乙方工程总额 %预付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总额 % 预付款, 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以预算书单价为标准,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七、 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及时组织进场,材料设备保管场地由甲方提供,以满足工程的需要和有一个好的保管场所。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分析:

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乙方装饰公司为甲方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的服务,至于装修材料由装饰公司采购,还是由消费者自行采购,则应该由消费者决定。

 

八、工程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装饰设计、出施工图纸及材料明细,双方认可后,该资料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由于设计缺陷造成追加投资,及方案设计时材料计划不足需增加的投资由乙方负责。

3、施工中甲方提前增改项目,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双方签字附加协议,提出的增改项目对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误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4、乙方应了解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规定,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因乙方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设施的损坏,由施工方负责。

5、如因乙方不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规定,造成罚款的由乙方负责。

九、工程质量: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返工的质量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一年。

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该处将法定的 2年变成1年,明显违法。

 

十、工程验收:

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认可,如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返本合同的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返方负责赔偿给守约方。

十二、备注:

本合同有不详之处,甲、乙方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条款,如本合同甲、乙方发生纠纷,双方有权向本合同签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

分析:

文本该处表述错误,已经不存在该组织,准确的表述是仲裁委员会。

 

十三、本合同报价表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经

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

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单位(盖章):***装饰工程公司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说明:旅游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都是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比较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主要存在于《专用条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地址:                        旅行社联系电话:

旅行社业务经营证编号:

旅游团队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旅游(                 夜游)

甲方:                                              (旅游者)

乙方:                                              (旅行社)

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明确双方的

 第一条    时间与费用

  ()旅游时间:共        日,共                天。自——年——月——日在    一地点出发,途经地——至——年——月——日在——地点结束。

    ()旅游服务价款和支付时间

 本旅游线路价格为成人——元/人;儿童——元/人。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其中成人——人,儿童——人。总费用为——元。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托运和超重费)、餐费(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费用)、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酒类、饮料、洗衣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费、——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元;剩余旅游费用在本旅游团队出发前付清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名称和游览时间:

()住宿标准分别是:

()用餐标准分别是:

()交通工具标准分别是:

()整个旅行行程安排购物次,每次购物场所的名称和分别停留

1J

()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

()保险情况: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作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发前    日交甲方。

    第三条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应于约定出发前    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解约责任。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旅游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乙方应与接爱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但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此处乙方的解约责任不明确,应予明确,是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第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五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内容。

  甲方(旅游者)签字:

签约地址

电话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仔细阅读“通用条款”

  乙方(旅行社)盖章:

  乙方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址:

电话              


汽车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销售商)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乙方就订购所需车辆(以下简称[合同车辆])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___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车辆规格及价款

车辆名称  颜色   单价

(人民币:元)   数量   车价小计

(人民币:元)

             

总计(X

其他费用  内容   金额

(人民币:元)   内容   金额

(人民币:元)   内容   金额

(人民币:元)

   总计(Y):

合同总价款(X+Y):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车辆]的交付

1、交付方式按以下第(   )项进行:

1)乙方至交付地点自提自运;

2)甲方将[合同车辆]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费为__________,由________支付。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

1、付款方式:乙方付款将按照以下第(    )项进行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定之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

2)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并在__________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余下部分。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分析:

预付款,又称“订金”,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中,如没有履行合同,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者收受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一方。

违约金是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其不具有先行给付的性质,也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探究此处先前所言的“预付款”,后又变成“违约金”的实质,实际上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欲使其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

定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二、价金的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三、制裁作用。《合同法》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

3)贷款付款

乙方要求以担保方式贷款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定[本合同]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方生效。

分析:

此处甲方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乙方消费者必须向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支付日期以甲方账户显示收到全部合同总价款为准。

四、验收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五、随车交付的文件

1[合同车辆]的产品合格证、首次5000公里或3个月免费保养凭证、使用维护说明书;

2、其它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甲方办妥的证件、凭证: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保证

1[合同车辆]已经过售前的调试、检验和清洁。

2[合同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3、不改变[合同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合同车辆],不添加任何其他标记、标识。

七、乙方保证

1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不以任何商业目的展示[合同车辆]或将[合同车辆]用于有损[合同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2乙方所购车辆仅在中国使用,不再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分析:

乙方购车后,即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包括了自由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款实际限制了买方对车辆的自由处分权。

3、乙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合法的资格,并在购车后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一切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不移去所购[合同车辆]上的徽章或商标等标志,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掩盖或替代。

八、质量及质量担保

1、乙方所购[合同车辆]为合格产品。但是双方明了[合同车辆]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时速及其他具体数据只被视为近似值。

2[合同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及方式见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乙方及其许可使用[合同车辆]的人员,应按《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保养和维修,如有违反,造成和/或引起[合同车辆]的损坏或故障,则不能获得质量担保服务。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分析:

甲方不许可就不允许乙方将车用于出租营运,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所购车辆用途的不当限制,限制了乙方对车辆的使用权利。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负有及时通知和拾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分析:该10天是否是“合理期限”,不能一概而定,还是应该视发生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法》

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分析:

此规定看似公平合理,对甲乙双方都一视同仁,但是实则缩小了法定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损失赔偿额应该是“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不仅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如果要是经营者存在欺诈则应“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此处规定是对消费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限制。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分析:

1、没有提供仲裁解决的选择。

2、将乙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单方面限制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限制了买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上也会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十二、双方约定

1、乙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时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如果乙方虽已提车,但尚有本合同约定的车款没有付清,[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且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用于抵押或其他债权担保。甲方据此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乙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是自愿签署[本合同]的,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内容经仔细阅读并表示理解,保证履行。本合同为[合同车辆]买卖的全部法律文件。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乙方参考。

分析:

《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以,甲方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只要符合要约的规定,就视为要约,只要经过乙方的承诺,就是合同的一部分,甲方不能通过此条规定排除。

4[本合同]壹式肆份,壹份交于乙方,叁份由甲方相关部门备案存档,经双方共同签署即为成立。

5、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告知和提醒已充分理解并自愿购买[合同车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X X汽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租车单》所注明的承租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担甲方车辆之事宜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状况及使用要求

1、承租车辆状况详见本协议正面的《租车单》。

2、除乙方本人外,无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人驾驶承租车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车时乙方务必仔细检查车辆内部和外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车辆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的《验车单》为准。

4、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车辆及附属证照,并保持车辆清洁,交还的承租车辆须经甲方指定的人员按《验车单》上的内容进行验收。

5、如承租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封车标损坏即视为乙方擅自拆卸或更换),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承租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盈利性运营、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乙方不得将所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等其他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如发生上述事宜,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有不当之处)

1、协助乙方对所租赁的车辆进行保险事故处理及车辆正常维护工作。

2、乙方租赁期间遇到年检,甲方将派人负责办理。

3、甲方享有承租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的任何时间检查承租车辆的行驶、停放地点。

分析:

甲方确实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但是乙方通过租赁在此期间已经获得该车辆的使用权,此时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暂时脱离甲方,而甲方在此处规定租赁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都有权检查车辆的行使、停放地点,这既会对乙方的使用带来极大不便,也存在侵犯乙方个人隐私权的风险。

4当甲方认为承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若车辆已受到损失或相关权益已受到侵害,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分析:

此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实际上规定了甲方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且解除条件竟然是以“甲方认为承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这样的主观性条件,显然不公平。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

分则-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则-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三条【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都是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租用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保养或者由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保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乙方租赁车辆时要付相应的押金作为保证金,租赁到期乙方归还车辆后,甲方将暂扣1500元违章押金(余款退还),30天后查明无违章后返还。(乙方若有违章,甲方仍有追索权)。

3、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罚款(含电子警察)及其它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分析:

出租人作为出租车辆的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租车人的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此处汽车租赁公司完全回避,而单方面规定由租车人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不私自拆卸和涂改车辆设施,否则承担被拆卸部件金额的十倍罚款;乙方合同到期还车时,车况与交车时的车况一致,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村相应的费用。

分析:

十倍金额过高,且“罚款”于法无据。

6、若乙方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以及其它随车物品时,乙方将自行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间的租金。

7、乙方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将支付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两倍的罚金。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能擅自修理所承租车辆的发动机和变速箱。

分析:此处:“两倍的罚金”于法无据,且过高,加重消费者责任。

8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乙方应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甲方联系。

分析:加重消费者负担,转嫁自身责任给消费者。租车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做车辆常规检查,而且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也是租赁公司的合同义务,却要求消费者每天检查甚为无理。

四、保障条款

1、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并承担购买本合同车辆全额保险(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险),若乙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及甲方,同时保护现场,等候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不得逃逸,否则后果自负。并且垫付因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分析:甲方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却要求发生事故的乙方垫付一切费用,不公平,转嫁责任。

3因人为事故修理车辆应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修理费由乙方一次付清,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的全额租金和30%修理费总额的加速折旧损失费。

分析:此处“人为事故”区分不明。到底事故责任是在租车人还是事故的其他当事人,如果租车人没有责任则不应该承担这些费用。而由租赁公司向肇事方追偿。

4、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乙方必须提供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修理费用等单据。

5、乙方如果丢失车辆,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支付,在保险公司赔款没有到帐之前的车辆租金由乙方正常交纳。

分析:

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乙方支付保险公司对丢失车辆免赔的部分损失,已经承担了责任,此处在保险公司赔款到账之前的车辆租金由乙方交纳属于加重消费者的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五、违约的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日需付5%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的权利。

分析:

加重消费者的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每逾期一天,按日就要付5%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实在太高,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逾期一天,甲方就可以单面解除合同,也是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的30%的违约金。

3、乙方应在合同签定还车时间内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小时,需交付50元的租金。乙方如果故意隐藏车辆不于归还,甲方上报公安机关,按诈骗处理。

4、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剩余合同期内租金的30%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合同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均同意由江西省信丰县法院为裁决受理处。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供电合同格式条款

 

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用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千瓦、____________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______伏的电力。

 2、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用电方按规定交纳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_____元,供电方负责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能表。自装表接电之日起,用电方一年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满一年后,用电方如要求变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但用电方交纳的峰谷电价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不再退回,供电方也不再向用电方收取其他费用。

分析:

要求用电方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不当限制。

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电网在不同时段的实际负荷情况,将每天的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或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户和发电企业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电能计量装置是计量供电部门销售电能也即计量用户使用电能多少的设备。

分时计费电表也叫多费率表或复费率表,是近年来为适应峰谷分时电价的需要而提供的一种计量手段。它可按预定的尖峰、峰、谷、平时段的划分,分别计量尖峰、峰、谷、平时段的用电量,从而对不同时段的用电量采用不同的电价。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分析:

供电方除承担校验费外,还要退补电费,此处完全回避。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第七十九条: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0、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未提供仲裁的选择

 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水合同格式条款

 

自来水厂居民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X X自来水厂

  用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二)用水性质系居民用水,执行居民供水价格。

  (三)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安装计费总水表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调协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保证城镇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用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永嘉县计划发展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每月25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或银行代缴代扣方式。

  第四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用水性质。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分析:

所谓滞纳金,具有所谓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的特点,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之一执行罚的一种;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后者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该《办法》还新增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规定。

所以,此处规定于法无据。

去年,信丰县工商局还查处这样一件供水公司利用类似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报停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人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年度12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供水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理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用水人缴清费用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五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铅封、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擅自对水表拆卸、启封移位;不得围压、堆占、掩埋,配合供水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天及时通知供水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等费用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分析:滞纳金问题如前所述。

  3、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应补交水价差的水费。

  4、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5、用水人不得违反政府相关的供水管理办法,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永嘉县消费者委员会协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条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供水方,用水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2份,供水方,用水方各执1份。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


供气合同格式条款

 

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徐X X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联系电话:                             

供用气范围

1、用气地点:

徐州市         ())           小区       号楼       单元      

2、用气设备:       壁挂锅炉         民用灶具          热水器

  二、燃气的计量、质量、用气价格、气费结算方式

    1、管道燃气费用采用IC卡表计费,需要在使用前为IC卡充值,充值地点为供气方营业处或供气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充值时须支付现金,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2、燃气表应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强制检验。

3、供气人所供燃气质量执行GB 17820 国家二类标准。

 4IC卡表读数以电子显示读数为计量依据,如果用气方IC卡表或智能表的电子显示读数与皮膜表表盘读数不一致时,以皮膜表读数为准;如果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为准

分析:

IC卡表或智能表都是由供气方提供,作为计量工具,供气方有责任保证该表的正常计量功能,如果计量功能出现问题,不利后果也应该由提供方承担,该处规定“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为准”,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公平,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5、供气人按照徐州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2.9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气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供气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并进行加臭处理;

2、供气方设立专职抢维修队伍,配备维抢修人员、工具和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

3、供气方对用气方安全用气具有监督权,对违法用气行为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损失或终止供气,对因用气人违法用气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告知用气人,如果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供气方有权先停止供气再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4、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提供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5、供气方不承担由于用气方未及时购气而造成的停气责任。

6、供气方通知公开信息:供气方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7、供气方承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将客户开户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8、供气方有义务做好入户调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9、对属于供气方产权的燃气供应设施,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

10、供气方负责对户内燃气泄露进行定期检查,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1、供气方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验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处理,保证用气方的正常使用。

用气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用气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应使家庭每一位成员熟悉和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3、用气方有权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4、用户户内燃气设备(报警器、锅炉和灶具除外)、管道出现故障,影响正常用气的用气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免费维修;

5、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城市燃气气质标准连续供应天然气,但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气除外;

6、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装置(如:灶具、壁挂锅炉)、变更供气设施(如:燃气表、管路)时,必须向供气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气方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经供气方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施工;

7、用气方应保护燃气计量仪表,使其正常工作,不得人为破坏或采取非正常手段用气,以确保安全用气,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8、在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用气方若发现燃气计量器具计量有误,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用气方应在双方合理计算后支付给供气方

分析:

供气方应该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功能,况且用气方缺乏计量有误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将此处及时通知义务加诸用气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9、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对其进行的入户调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10、用气方在进行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点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11、用气方应经常对自己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定期自检、验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通知供气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违背上述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2供气方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气,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直接损失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分析: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1、法律规定的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此处变成了“承担直接损失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此处规定属于减轻自身责任。

3、以下原因造成停气或事故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用气方使用燃气用具不合国家规范的;用气方瓶装气、管道燃气混用的;用气方擅自改装、安装、拆除、接驳、暗埋、骑压或使用墙体封闭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气方拒绝供气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的;用气方擅自操作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的;用气方偷用管道燃气的;用气方燃气用具、胶管质量原因或不当使用造成的;

分析:

1、意外事件发生后,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行为人免责事由。如果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规定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就应依照相关推定责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权作出特别处理规定,则要考虑公平责任适用问题。所以因意外事故造成停气或事故的,供气方不能一概免责。要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政府行为也不能一概免责,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强调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标准。不能预见,是指债务人缔约时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无可回避的;不能克服,是指该客观情况无法抗拒,债务人虽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正常履行其债务。只有这三个“不能”的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多数学者采取列举的方式归纳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既有一致意见,也存在分歧的观点。一般而言,对于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地震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状态、军事行动、封锁禁运等),是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认同的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对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则存在争议。

广义上的政府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狭义而言,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其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标准,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是不能预见的。第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避免。第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克服。行政行为突出的特征是其具有强制性。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在某一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守,不能抗拒,不能克服。

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来说,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该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则行政相对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以及自身行为应受处罚,应有合理稳定的预期;行政相对人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自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该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显失合理性,则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得到救济,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并无不可抗力适用的余地。

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在行政机关实施该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场合,行政相对人亦可得到救济,不属不可抗力范围。但在其他场合,如行政机关为防汛抢险需要,紧急征用行政相对人途经的供货车辆,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按约交货。行政机关作出的征用行为完全合法,其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依法也只限于合理的车辆使用、货物损耗费用。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该类行政行为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和克服,倘使其还需因此承担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则显有不妥。所以,从应否发生损害赔偿义务这一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政策角度考量,合法的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履行合同,则应归入不可抗力范围。

综上,从具体的事件类型出发,综合考量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政府行为有条件、分类型地纳入不可抗力范围,符合不可抗力制度的目的和社会经济生活运行的实际。

所以,此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4、用气方由于违章或违法用气(包括私接管道、擅动燃气表、破坏燃气设施等)造成的燃气泄漏、起火或爆炸事故,用气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由于用气方忽视安全用气,对供气方的提示或宣传不予理会,发生各类事故的, 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6、由于用气方在房屋装修、改建过程中,使燃气设施受到外力破坏、包裹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正常通气或引发的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负责;

7、由于用气方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处于正常状态,不属于供气方责任的,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8、供气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天燃气气质标准保质、保量向用气方供气,否则造成用气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燃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气维护管理分界点为:燃气表控制阀。控制阀之前(包括控制阀)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控制阀之后由用气方负责维护。

  2、供气方责任:供气方定期对维护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用气方配合下,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进入用气方户内进行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对用气方不符合相关燃气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用气方责任:用气方应妥善保护户内燃气设施;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用气方扩大燃气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应向供气方申请办理;配合供气方对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用气方房屋作为出租用时,有告知租户正确使用管道燃气的义务。

 4、对于用气方户内管改装的要求,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条件下,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用气方自通气日起满1年后,要求供气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时,供气方可收取一定的人工工时和实际发生的材料配件费。维护、维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当年时价进行收取。

 6、用气方的禁止行为:在浴室或密封室内安装烟道式热水器;在卧室使用管道燃气;偷用管道燃气;自行开启或关闭在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自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和燃气用具。

7、用气方应使用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符合国家标准,自带包括(不限于)熄火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因燃气器具自身或安装质量问题导致通气验收不合格的,供气方有权拒绝通气。

 8、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管道燃气相关知识资料,介绍相关燃气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用气方已收到供气方提供的《管道燃气用户手册》并已知悉相关内容。

 9、用气方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气方处理;供气方应设立24小时紧急抢修电话,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10、用气方自通气日满1年后燃气表的定期检验由供气方负责统一进行、及用气方自通气日后由用气方使用不当需将燃气表重新进行检验、其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具体数额按检验部门计费标准收取。

11、供气方上门服务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铜山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缺乏仲裁条款的选择。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气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气方:X X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电话:0516-83318060               签订日期:                  


邮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1、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为顺丰速运网络中的承运公司及寄件人。

  2以下物品不予收寄: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分析: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文件)规定,属于此范围的物品禁止收寄,其他则不应有限制,而此处有部分物品不属于法定禁寄范围却不予收寄,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当限制。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3、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托寄时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的实际价值的义务。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4每公斤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的托寄物,若需经航空运输,其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12000。以上计算公式中,长、宽、高的单位为厘米。

 

   5、应有关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收寄范围,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分析:

快递企业有权对交寄的物品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的,经营者如果不通知寄件人自行查验货物,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有权开封查验,是将相对的权利上升为绝对权利,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堂而皇之地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隐私权。

 

6、寄件人如违反以下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本公司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寄件人必须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并准确、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和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2)寄件人须将托寄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必要的保证责任,将货物安全地送达收件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对于易碎、易损货物,经营者承诺托运后,就应当更加审慎、妥善运输,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承担本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7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寄件人可自寄件之日起7日内要求更改为有寄件人付费,并须向本公司支付每票20元的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的,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

分析:

选择付款方式是消费者的权利,此处要求消费者支付20元的手续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8、若寄件人制定在仓库、物流中心、保税区、海关监管区、货柜码头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排队等候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的,寄件人或指定的付款人应当承担出/入仓费及额外的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价格为准。若本公司已垫付出/入仓费的,寄件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当偿还代垫款项,除非寄件人在寄件时已明确指示若需支付出/入仓费则不予收取或派送。

9、寄件人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寄件人许对与本票托寄物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分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费用范围不明确,后面虽有列举,但是“包括但不限于”,容易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10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收件人加收30元额外服务费;若收件人要求自提的,应及时提取,否则需支付逾期的仓储费。

分析:

1、快递公司负有成功投递快件的合同义务,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非己方原因导致的投递不成功,况且现在的通讯技术条件完全可以起到联系投递的作用,不能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再额外收取费用,这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2、“若收件人要求自提的,应及时提取,否则需支付逾期的仓储费”规定中,“及时提取”的具体期限不明,到底是多少时间内算是“及时”;还有“逾期的仓储费”,标准不明,容易造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11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寄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若寄件人在托运时选择保价,则视为寄件人在要求退回时亦选择保价,寄件人须支付双程保价费,但寄件人在要求退回时明确声明不选择保价的除外。

分析:

1、如果是已经由寄件人付了费的无法派送的托寄物,那么要求退回,最多也只能要求承担寄件人承担单程退回的费用,要求其承担双程费用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2、寄件人是否在托运时选择保价要或求退回时选择保价,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此处,首先不属于法律规定,也只是乙方单方面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12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联系不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本公司将对托寄物保持3个月。期限届满,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就有关费用优先受偿。

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此处,快递公司单方面规定,除不易保存物品外,联系不到寄件人或者寄件人对无法派送的托寄物不作明确指示的,保持3个月后即可变卖并就有关费用优先受偿,该“默示”不属于法律规定,也只是乙方单方面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另外,所谓“联系不到寄件人”的情况界定不清,容易变成快递公司逃避自己责任的借口。

 

13、若寄件人或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本公司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3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寄件人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分析:

即使属于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也要明确处理的方式和担保债权的范围。此处“其他费用”范围不明,另外关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处理方式不明。

《物权法》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4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或者寄件人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分析:

1、,未经平等协商,任意扩大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界定的范围,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2、经营者采用合格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索赔期限和索赔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对损害赔偿,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上述法律对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普通时效为两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时效为二十年,大多长于该格式条款规定的行权期限。所以,经营者构成自行设置索赔期限,限制消费者的索赔权利的违法行为。

 

15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分析:

经营者设立的上述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对于运输的货物,既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也有选择投保机构的权利,经营者无权加以限制。上述条款,既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责任,也限制了消费者对于损害赔偿的合理要求。

 

16、选择代收货款业务的,需先与本公司签署《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17、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相应的索赔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本公司。

分析:

寄托物的所有权以寄托物为权利客体,快递公司对寄托物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只是获得相应的索赔权利,而不存在所谓“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寄托物本身全部或部分受到损失,缺乏权利客体的承载,相应的所有权自然的也就灭失了。损害赔偿

 

18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指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分析:

此条格式条款,再结合第15条格式条款,构成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快递合同关系中,如果快递公司对托寄物造成损害,在法律上会产生两种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1、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寄递物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寄递物顺利投递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则是赔偿直接损失,即该条款说界定的“实际价值”。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按照

3、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9、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有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赔偿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约定撤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0、本契约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契约条款的规定与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冲突的,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


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X X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

为保护客户(以下简称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甲方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能妥善保管通信业务密码而造成的被他人盗用,甲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分析:

《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被盗用的原因有很多,乙方片面强调甲方的责任、免除自己责任,且没有规定乙方的协助义务。因为移动电信服务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如果发生终端设备、号码(帐号)被他人非法使用等情况时,乙方有协助并防止甲方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协助义务是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的一项附随义务。所以,如果终端设备、号码(帐号)被他人非法使用,在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请求协助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协助措施,如采取限制该号码(帐号)使用通话等服务的临时处置措施。运营商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将非法盗用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分原由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推卸、减少或免除自己应尽的保障服务安全的责任,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2. 有选择使用乙方已开办的电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的权利。

3. 有对乙方的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的权利。

4.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通信服务费,如果计费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计费账单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复审请求,逾期未提出的,乙方将不再接受复审请求。

分析:

按照以下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各项原始计费数据的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此次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不受理消费者收到计费账单超过一个月的异议复审请求,属于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附录1电信服务规范——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1.1.12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至少5个月。

附录2

电信服务规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1.9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附录4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IP电话业务

4.1.7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用户提供IP电话的话费详细清单(可不包括市话费清单)查询,IP电话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附录6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

6.7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5. 对其安装和使用的固定电话业务号码享有租用权。最终的号码以实装为准。

6.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应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甲方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甲方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手机用户实名制,甲方对所填资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的同时,乙方也负有审核义务,此处乙方完全回避自己的责任,只是单方面规定甲方的责任。

7.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8. 在选择业务变更时,应配合乙方实施的服务变更。

9.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及用户终端设备,若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

10.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应重新签订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功能、计费周期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甲方原来使用的业务号码有回收、并重新进行分配的权利。

4. 因甲方欠费等信用原因,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服务业务。

5. 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有权使用本协议提供的甲方资料。

分析:

对乙方使用甲方资料的范围和限度没有明确,同时完全回避了乙方对甲方资料安全的保护义务。

7. 应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应根据甲方的申请,免费向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8. 因业务发展和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甲方电话号码的更改的,应遵照国家有关电信服务标准执行。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 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的,本服务协议即行终止。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是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甲方擅自在已安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逾期30日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分析:

1、何为“固定电话使用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和说明,有侵犯消费者使用自由之嫌。

2、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登记使用超过一项乙方电信业务的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费用的。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将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所接受的电信服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通信费用或续费充值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甲方,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在当地报纸或者电视台刊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直接告知甲方。乙方应当相应减免在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甲方的相关费用,没有及时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乙方将每天按应付而未支付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话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甲方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业务通知及业务变更

1. 乙方有权在协议周期期满时,变更本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变更协议内容时,应提前30日通过电话、广播、报纸、电视、信函或互联网等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告知甲方。通知期满后,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若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协议终止。

分析:

实质就是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此处,首先不属于法律规定,也只是乙方单方面的规定,在订约时,乙方有特别提醒甲方注意的义务。

2. 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电话号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由于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电话号码时,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改号提示业务。

分析:符合有关规范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附录1电信服务规范——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1.1.7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由于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改号提示业务。

附录2电信服务规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1.6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至少提前45日告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由于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改号提示业务。

五、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缺乏仲裁条款的选择,排除了消费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七、附则

1.业务申请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业务服务项目时,乙方与甲方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与乙方无关。

5.如甲方申请数据业务时,需同时签订“数据业务服务协议”。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电信业务规程处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代理商各保留壹份,自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X X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有线电视管理,使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省发改委规定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

2、提供有线电视业务受理、咨询等服务,并设立有线电视故障申报、投诉电话。

3、负责对用户解扰器的安装指导以及维修或更换(乙方擅自开封或损失除外)、确保解扰后图像无明显损伤。

4、负责对网络维护、网络改造,确保信号高质量传输。

5、对欠费用户和未开户(黑户)实行可寻址加解扰管理,对偷接、转接、私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收视维护费。

2保证一个解扰器为一个电视机的解扰用,户内需加装终端盒的,每个终端盒按初装费的20%收取,并按规定交纳收视维护费;不私自在户外偷接、转接、私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否则补交开户费和收视费。

分析:

 

3有线电视网络设施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4自觉爱护甲方的有线电视网络器材及用户终端设施,不擅自拆封或故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或重新购买。

5如乙方使用的解扰器及其他终端设施被盗,应立即报案,并携带户主有效证件到甲方收费厅重新购买。

6、乙方外出或其他原因暂时(一个月以上)不需看电视可到我公司收费厅办理报停手续,否则,将按正常收看收取收视维护费。

7、因用户装修预埋线造成有线电视信号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8、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对有线电视设施的巡视、管理和维护。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 X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0         

其他常见问题:

1、装机三年内不能报停,典型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欠费停机后,收视费继续收取。


经纪合同格式条款

 

房产中介服务合同

(买方/承租方使用)

甲方(中介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中介公司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介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独家】【非独家】中介服务,期限为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

甲方为乙方提供【购买】【租赁】【住宅】【写字楼】【商铺】【工厂】【其他_________】的中介服务。

甲方促成乙方签署【买卖】【租赁】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代理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租赁登记】【其他_________】手续的中介服务。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代为【预约办理】【申请办理】_________公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需求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乙方需要【购买】【租赁】的房地产为【住宅】【写字楼】【商铺】【工厂】【其他________________】。

2.房地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地产【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__________

4.房地产以【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范围内,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

5.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

6.乙方同意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税费缴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承租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出租方支付】。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或要求乙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分析:

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未按照居间服务的结果加以区分,而一概收取,有违法律之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承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甲方根据合同开展中介活动,为乙方寻找可【购买】【租赁】的房地产对象。

3.甲方应当核实介绍给乙方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分析:

既然甲方中介方有向乙方消费者核实所介绍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乙方如有要求,甲方应该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其申请的义务和费用的负担都应由甲方承担,而不应转嫁给乙方。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带乙方察看可供乙方【购买】【租赁】的房地产。

5.促成乙方达成【买卖】【租赁】合同。

6.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交易及房屋租赁方面的咨询。

7.甲方必须如实将交易进展情况通报乙方。

8.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性培训合同格式条款

 

X X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培训合同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经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进行。

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至科目三考试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__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赣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赣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元手续费;

分析:

既然没有进入培训项目,就未产生培训费用,需要扣除手续费才能终止培训的,于法无据,加重了消费者负担,限制了消费的权利。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_元;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元;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元;

分析:

此种情况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不应收取手续费。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 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 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分析: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发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赣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

1X X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____________);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注:

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4、考一补一: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美容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承诺服务协议

 

甲方:X X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采用所推广的口服产品、结合中医经络理疗针对乙方具有的黄褐斑(以下表述函盖蝴蝶斑、妊娠斑,不函盖雀斑)、目前存在的多种不良健康现象,一律实行签订承诺服务协议,承诺“无效全额退款”。承诺无效全额退款的范围、办理方式如下:

一、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方法,按时足量服用甲方建议服用的全部口服中药产品,按时接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一周不少于  1  次的中医保健、美容经络理疗。

二、甲方承诺不采用任何外用日化产品、器械等外用技术,在一期40天内即为乙方【健康諮詢報】中存在的以下内容获得显著减轻的效果: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

……。

注明:口服中药产品对后背酸胀疼,腰部和双膝寒凉,肩部或双手酸麻胀痛,颈椎酸痛,腰部酸痛,膝关节酸胀痛类的现象有良好的改善作用,但,须结合经络理疗方可列为承诺服务范畴。

三、退款方式和退款时间:

1、乙方认为本协议承诺改善的黄褐斑、不良健康现象改善不明显、不满意的,在停止服用产品、中医保健美容经络理疗后观察40天后,仍旧认为无显著效果、不满意,乙方凭据本协议或医学诊断证明、在本会馆拍照的影像资料(每20天拍照一次,共 3次的数码照片),在约定观察40天后的3日内,办理退款,逾期视为乙方确认有效或自愿放弃本承诺约定。

2按退款金额由甲方收取乙方10%的基本劳务费、咨询服务费后,甲方须一次性办理全额退款。

分析:

甲方既然已经承诺美容“无效全额退款”,然而又收取10%的所谓“基本劳务费、咨询服务费”,自相矛盾,给消费者设置陷阱,也违背先前的承诺。

3乙方承担刷卡付款过程中银行收取的1%的手续费

分析:

刷卡手续费是商家和银行之间合同关系,退货时经营者收取刷卡手续费,是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利。

4、乙方须将本协议及服用产品后的所有包装盒带回。

5、甲方无故拖延、逾期不予办理退款,乙方有权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四、本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详实并签字确认的【精准百科中医辨证分型报告书】;

2、填写详细内容并签字的“承诺服务协议”;

3、身份证复印件;

4、签订本协议当即拍摄的,并在其后每 20 天一次(40天应完备3次)面部正面和左、右两个侧面45度角三个方向清晰、附带拍摄日期的数码照片。

五、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使用、传播乙方的资料和相片。

六、乙方接受甲方给予的特价优惠,作为双方的互惠条件,同意客观真实、无偿配合甲方义务宣传服用祛斑、消除健康隐患产品所获得的真实效果。

分析:

单方面规定乙方消费者无偿赔偿其宣传,属于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七、办理无效退款者的信息一律上传至甲方网站:乙方办理完退款后,不得在国内任一销售部门再次采用签订承诺无效退款的方式购买甲方经销的所有产品。

分析:

有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之嫌。

八、乙方在40天期满,须按甲方要求对诊断报告书中存在的症状进行全面诊断一次,确认诊断报告中存在的症状和现象,是否获得轻微减轻、显著减轻、消失或没有减轻、有所加重的效果。

乙方对获得的效果是否满意,应作出明朗的评判(如:不满意、较满意、满意、非常满意):

对服用20天获得的效果,表示:_                   。 确定签字:               

对服用40天获得的效果,表示:_                   。 确定签字:               

九、协议终止:

一期届满,乙方获得显著效果或无效全额款项之日,本承诺服务协议自动废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完备以上详实资料双方签章,本承诺服务协议即生效。

    注:此件未加盖香港嘉仁圣泰中医会馆有限公司“圆形蓝色”公章不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健身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X X酒店健身房会员入会协议

 

   尊敬的宾客,首先欢迎您走进“您的健康加油站--X X酒店健身中心”开始您的愉快、健康之旅。您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后,就已成为我们健身中心的尊贵会员,在您享受中心带给您的专业化服务以及健身的巨大乐趣的同时,也请您遵守中心为更好地服务会员而与您签署的入会协议。

一、会员卡

    1、本中心由属于长顺浩瀚大酒店一配套项目,采用会员制服务模式,只有取得会员资格和住店客户方能享受中心的各项专业健身服务。

    2、取得会员资格应办理入会手续,并已知晓中心有关健身的规则与警示,承诺遵守中心的相关规定。

    3、因经营管理需要,中心可能会针对不同客户办理不同类别的会员卡,但无论您持有何种会员卡,都将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受到本协议的约束。

    4、本协议所称“会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并向中心缴纳了全部会费,能如实提供和陈述个人信息,取得本中心发放的会员卡的人士。因此您有义务对入会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会员卡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在市场营销部填写真实、有效、全面的个人资料,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取得会员资格。

    2、继受或转让取得,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殊事由出现时,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由非会员的第三方取得会员资格,原会员资格终止。

三、会员卡的管理

    1会员卡仅供会员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分析:

    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当事人使用上述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年卡会员因个人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经市场营销部同意可将会员资格转让,但每张卡只限转让一次,同时须交纳办理会员资料变更及换发新卡、会员资格转让等手续费用人民币100/其他卡种不能转让或变相出售

    3任何未经市场营销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的会员私自向非会员转让会籍资格的行为均无效,中心将不予接待,并取消其会籍资格。

    分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依照此条规定,会员仅转让其资格对该中心仅负通知义务,无须取得其同意,此处规定年卡会员转让资格要其同意,以及其他卡种不能转让的,属于典型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至于须交纳办理会员资料变更及换发新卡、会员资格转让等手续费用人民币100/卡也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4、如会员卡遗失或毁损,可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用30/张。

5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者,中心有权取消其会籍资格并不予退还剩余费用。

消费者到经营者经营场所消费办理的预付费消费卡,属于储值消费,卡内有价数额系属于消费者所有的财产,过期的卡内剩余钱款属于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在制定的格式条款时只强调自身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消费者花钱购买了预付费消费卡,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退还消费卡时,不区分责任在谁,不予消费者协商,通过打折方式无偿占有消费者应的利益,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

    6、期满后,中心在30日内为原会员保留资格,逾期不续费资格终止。

四、会员权利

    1、依照所持卡的类别享受相应的健身服务和中心对该类持卡会员作出的全部服务承诺;

    2、针对中心的服务,会员有提出批评、投诉及改进建议的权利;

    3、期满后有在一定时间内保留会员资格并优先续约的权利;

    4女会员在怀孕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给予办理资格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分析:

如果女性会员怀孕并成功分娩后,还有哺乳期,再加上此前的怀孕期间,此处六个月的限制显然不合理,消费者有消费自主权,此处规定看似人道,实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当限制。

五、会员义务

    1如实向市场营销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在资料发生变动后及时通知中心。

分析:

未明确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的范围与限度,并且回避其对该信息的保护义务及其责任。

    2、进入健身中心时主动出示有效会员卡,接受工作人员验证。

    3、严禁携带十六岁以下儿童进入健身区域,对于擅自进入健身区域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本中心概不负责。

    4、严禁在健身区内吸烟、进食。

    5、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健身中心。

    6、严禁心肺功能疾病、脊椎病、皮肤病及一切传染病患者进入健身中心,有以上疾病的患者隐瞒病情取得会员资格的,健身中心有权终止其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为了您的健身安全,请穿着运动服饰、运动鞋参加运动,不得赤裸上身、或穿着不得体的服饰进行运动。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劝离并取消当日运动权利。

    8、运动前严禁饮酒或饮用含酒精类饮料,因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等意外情况,本俱乐部概不负责。

    9、禁止会员在中心内销售任何商品,不得参与任何营利性健身指导,违反本条规定的,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0、未征得中心负责人同意,禁止在中心内拍照、摄像或录音。

    11、本中心原则上不接受60岁以上老人入会,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者除外,但因隐瞒或错报个人健康信息发生的一切责任都由其本人承担。

    12会员在健身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健身器械,否则出现任何人身伤害中心概不负责。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如果健身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负有相应赔偿责任,或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在以上诸项规定中,其只是一味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13、会员应自觉爱惜合理使用室内各项设施、设备,使用后须放归原位,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14、严禁在中心内大声喧哗,使用污秽语言以及一切违法活动。

    15、健身中心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垃圾,请自觉维护俱乐部的环境卫生。

六、权利保留

    1、健身中心营业时间将在会员卡上标明或在中心显著位置公示,会员须遵守该营业时间,非营业时间中心恕不接待。

    2因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心有权合理修改营业时间并在店内公示,恕不另行通知会员,该公示即视为通知。

分析:

因国家政策或法律规定,营业时间需要调整的,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健身中心也应跟消费者事先协商,在政策或法律范围内合理调整,而不能单方面决定。

    3因经营管理需要,中心有权调整、增减部分项目,该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在店内公示后即视为通知,无需另行报告给会员个人。

分析:

根据 《合同法》有的关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处,健身中心通过格式条款赋予自己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于法无据,且排除了消费者协商的权利。另外规定“该行为不视为违约”属于免除自身责任。

    4、因器械、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中心有权在某一时间段对某一项目或某类项目采取停用或限用措施。

    5、其他出于会员安全及集体利益的需要,中心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经营秩序。

七、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俱乐部营业终止或会员会籍不能继续,致使会员遭受损失的;

    2、会员所受损害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3会员所受损害是中心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

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此处典型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4、非会员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或强行进入会员区域造成损害的,由其自身或致害方承担责任;

    5、受害方严重违反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损害的;

    6未交由中心保管而由会员或会员随同人员个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毁损、灭失、遗失的;

    分析: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则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

    7、因会员资料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中心,从而造成损失或会员权利受限的;

    8、未听从俱乐部工作人员指导,擅自使用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器械、设备造成自身受伤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受损或俱乐部财产毁损的,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会员自身行为不当或会员之间的争议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中心不承担责任。

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此处典型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八、储物柜的管理

    1贵重物品严禁存放在储物柜内,如有遗失,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则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

    2、储物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带有污染、腐蚀、放射性等任何具备危险品特性的物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存放人及物品权利人承担;

    3、储物柜内不得存放毒品、枪支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

    4、储物柜内不得存放动植物及其标本;

    5会员衣物及日用品均应存放于储物柜内,在储物柜外的任何非中心所有或占有的物品,中心均有权予以清理,且不承担任何保管、赔偿责任;

 分析:

消费者所有或者占有的物品,健身中心无权处理。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则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

 

九、更衣及洗浴区域管理

    1、该区域只供换衣和洗浴使用;

    2、该区域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拍照、摄像以及录音;

    3、在该区域进食、吸烟、洗晒衣物、奔跑、打闹、嬉戏等均是绝对禁止的;

    4、会员请自带毛巾、拖鞋等洗漱用品,并注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请节约用水,自觉控制淋浴时间;

    6请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分析: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请爱惜室内各项设施,如损坏照价赔偿。

十、安全提示

    1、会员在锻练前,应先做必要的热身练习,以免受伤。

    2、过度锻炼及违规锻炼均有受伤的可能,所以您在运动前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保持运动强度和时间的适当。

    3、中心不能给您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医学方面的建议。若因自身身体存在疾患将有可能给您带来伤害,您需自己承担责任,该情况的发生与中心无关。

    4对违反本协议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分析: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健身中心内任何运动项目及器械设施均有严格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请务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有违背致使人员受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会员进行任何单项或器械的操作均应在知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进行,同时充分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否则因此发生任何损害,中心均不承担责任。

十一、特别声明

    浩瀚大酒店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之需要,健身中心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中心显著位置公示后,即对全体会员产生约束力。

   分析:

1、排除了消费者对其格式条款的解释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当事人此项规定,不仅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根据 《合同法》有的关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处,健身中心通过格式条款赋予自己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于法无据,且排除了消费者协商的权利。

十二、会员承诺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入会资料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2、本人身体健康且没有本协议约定的不适合进行运动的疾病;

3、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文。

 

                                 会员签名:                      

 

总体评价:

该健身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多处违法,很不规范,主要问题在于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太多,还有排除消费者协商的权利。


餐饮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X X大酒店喜筵协议书

 

       甲方:锦峰大酒店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授权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办理喜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时间:          (午、晚)

       二、地点:      

       三、喜筵标准及席数:    元/席,    席备   席,共    席每席10人。

       如未达到约定席数(即    席),则按约定席数(即    席)结算,如超过约定席数,则按实际席数结算;乙方如增加席数,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

分析:“如未达到约定席数,则按约定席数结算,如超过约定席数,则按实际席数结算”,此条款明显不公平,应该根据实际消费情况结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乙方享受的优惠:         ( 以甲方赠送的项目明细为准)                                                    

         五、价款及给付

         预计总额:人民币           

        1、预付:本协议成立当日,乙方即按预计消费总金额的30%,预付           元(内含20%定金)。

        2、结算:喜筵结束当天,乙方即应以现金或银行卡结清全部费用。

        3、本协议成立当日,乙方另行预付自带的婚庆设备能耗费,按200/场计;如婚庆事宜未交婚庆公司操办,该预付款可充抵喜筵价款,如婚宴所用能耗设备及用电负荷需提前一天告知甲方。

六、其他

1.乙方及其宾客应爱护甲方酒店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按甲方酒店有关规定赔偿。

2乙方及其宾客不得将瓜子、花生、开心果等带壳食品带进喜筵场地食用。

分析:

此处单方面规定属于限制乙方及其宾客的消费者自主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乙方及其宾客如造成酒店地毯脏损应按规定支付清洁费用,按100/平方米收取。

分析:

乙方及其宾客作为消费者确实有保持消费场所基本清洁的义务,如果导致地毯脏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支付清洁费用,但是此处甲方事先单方面规定按100/平方米收取,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4、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解除合同,应在喜筵举行前二十天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十日前通知甲方,违约金数额为喜筵费用总额的5%;五日前通知甲方的,为15%;五日内至喜筵前一天通知甲方的,为30%。若甲方违约,则应承担与乙方相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

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甲方优惠提供浪漫粉色喜幔,收费300元;免费提供音响、话筒(共计贰支)、舞台、香槟塔、蛋糕台、大堂门口喜庆签到台、签到册、签到笔及相应服务。

6、乙方不得在喜筵场地使用冷烟花、礼宾花、蜡烛、氢气球;喜筵场地周边不得燃放焰火;礼宾花等物品的燃放,应经甲方同意并在指定地方燃放。

7、为确保喜筵的安全、喜庆,乙方委托的婚庆公司应与甲方签定《安全承诺书》,乙方应督促婚庆公司严格遵守。

8乙方自带餐巾纸、打包袋。

分析:

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需要酒店提供餐巾纸和打包袋,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而不能单方面规定酒店不提供,而由消费者自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9、乙方可以选择“签到台”位置,一经甲方确认即不再变动;如乙方拟将签到台设置在相应喜筵厅门口,应提前5天告知甲方。

10、乙方及其宾客应照顾好随行亲友;

11乙方及其宾客应妥善保管随身物品;经甲方同意的喜筵物品,乙方应于婚宴当天930以后送至甲方酒店。

七、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行成立,乙方给付预付款后生效。

 

甲方:锦峰大酒店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喜筵预订员: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电话:           手机:


住宿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酒店入住登记表

 

 房号:        房租: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常住地址:                  从何处来:

 住宿事由:                  工作单位:

分析:

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职业、常住地址、从何处来、住宿事由、工作单位等信息跟消费者与酒店缔结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无关,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应要求消费者填写。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来宿日期:                   

 退宿日期:                   

 同行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码:

 住宿须知:

1、退房时间是下午2点前;

2贵重物品请寄存在总台免费保险箱内,否则遗失概不负责(安保设施未到位除外);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如果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负有相应赔偿责任,或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格式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

 3访客请在晚上11点前离开

分析:

这属于对消费者自主权的不当限制。

 4、结帐完后请交回钥匙;

5、如押金不足或超支,经催告仍未补足的,总台有权作退房处理。

 

 本人已阅读以上住宿须知。

 住宿客人签名:

 

  备注:


摄影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婚纱摄影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方(顾客):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摄影师或影楼):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婚纱摄影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摄影作品(照片)规格: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数量

1、拍摄至少______张、供甲方选择 ______张、入册______张、刻盘入底______张,入册入底照片和底片必须由甲选择同意后入册入底,入册入底照片和底片都不得重复。

入册外的照片经甲方认可,双方以协商价格,按________/张收费

分析:

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具体而言,对于照片的底片,由于摄影师投入了独创性的创作,因此其版权应该属于影楼,但是消费者对于底片享有肖像使用权、肖像专有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影楼对于底片的著作权和消费者对于自己的肖像权是互相制约存在着的。影楼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做其它商业使用的,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如果消费者未经影楼同意就把照片用作其它商业性使用,同样也侵犯了影楼的版权。

消费者向影楼索取底片的行为要的不是版权,而是自己的肖像权和对于底片的所有权。其实质为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付款后,有权享有并接受成果,并对成果享有所有权。

 赠品:DVD电子相册两张,-------

2、相册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相册     寸、入册     张、    页、是否满版( )、是否中缝( )、是否一体成型()、制作材质及工艺         

 放大照片

之一: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二: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三: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四: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五: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六: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七: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之八:______幅( )水晶( )拉米娜( )油画( )其他               

备注:

4、服饰、化妆造型:

免费化妆造型服务形式_________ ____次整体造型以上(包括新郎新娘服饰)

可供选择的婚纱_______套,礼服_____套,全场免费任选 (包括新郎新娘服饰)

特殊礼服:种类______ , 免费任选(包括新郎新娘服饰)

5、拍摄当日,头花、假花造型、眼睫毛等化妆必需品由乙方负责,眼睫毛、粉扑、精华油等可有甲方自带且免除手续费。化妆师           

6、喜帖     

第二条 拍摄外景内景选择项目和照片质量要求及附加服务:

外景:深圳大梅沙海景,拍摄时间为一天。且来往的路费、食宿由乙方承担负责。

      韶关外景                   拍摄时间为一天。

分析:

拍摄外景的来往路费与食宿标准不明确。

内景:任选

产品质量及服务以顾客眼光为准,不满意重拍、重做,直至满意为止。

第三条 照片、相册的交付:

乙方向甲方交付照片、相册的时间:

乙方向甲方交付照片、相册的地点:

第四条合同总金额及价款支付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合同生效预订包套时的付订金时,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整;

拍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整;

取相册、相框、底片及本协议第一款涉及物品时,将尾款付清,甲方向乙方      元整。

第五条权利归属

摄影作品的底片归    所有。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     所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月底完成摄影认为或相册的制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拍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月底提供附加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其他条款:

其他赠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附加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店其余任何需要另缴费部份,需在签定预定单时告知,经同意后付费,否则不予付费。预约单以外的另缴费用,我们有权利不予支付。请服务人员把贵店会加价的项目做备注,在最后还要注明除此之外完全不增加费用。避免费用无故增加或双方认知有异而出现争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双方同意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正本及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律及规章制度相悖,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甲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涉农合同格式条款

 

X X丝瓜络种植与收购合同

 

甲方:天然丝瓜络合作社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为实现甲、乙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丝瓜络产品的种植与收购合同。

一、合同标的及合同履行期限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为甲方种植丝瓜络      亩。合同履行期限为:从合同签字之日至        日。

二、标的数量

乙方保证按每亩50-100公斤以上的产量按时向甲方交货,但自然灾害除外。

分析:

1、乙方的合同义务到底是每亩50-100公斤,还是每亩100公斤以上?

2、所按如时?未有关于交货的时间约定选择。

三、标的质量要求

1、丝瓜络长度为45厘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6厘米。

2、身杆挺直、色白、无嫩丝及单丝。

3、无霉烂、无斑点、无籽。

4、水分在14%以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栽培技术资料及全程技术跟踪服务。

2、甲方提供乙方种植丝瓜络收购确定最低保护价为     /公斤,最高价位    /公斤。

3、乙方应按质按量完成合同任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将合同内的丝瓜络数量外销,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按80公斤/亩的产量的产值收取40%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并承担500/亩的违约金。

分析:

应按照实际产量的产值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果乙方的产量根本没有80/亩,按照此处单方规定则会加重乙方的责任。

2、甲方应履行合同规定在保护价的基础上收购乙方种植的保质丝瓜络。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80公斤/亩的产量的产值赔偿)。

分析:

应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赔偿。如果乙方的产量超过80/亩,甲方则是减轻自身责任。

六、结算方式及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结清货款。

七、交货地点及时间

由甲方指定地点和通知时间内交货。

分析:

排除了乙方协商的权利,使得关系到合同履行与否的因素完全由甲方决定,极不公平。

八、其他事项

此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处理。

分析:缺乏仲裁条款的选择,排除了消费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双方协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麻鸡供销合同

 

甲方:X X麻鸡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协调产销关系,促成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销合同的保证金

1、供销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预交每羽    元的合同金,本合同终止时退还保证金。

二、鸡苗和饲料的供应

2、甲方收到乙方合同保证金,应根据合同向乙方提供鸡苗及饲料,甲方提供鸡苗       羽及养殖本批次鸡所需的饲料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鸡苗及饲料价格为:公母鸡苗每羽    元,小鸡饲料每包     元,中鸡饲料每包     元,大鸡饲料每包     元(以上饲料运费由甲方自理)。

三、成品鸡的回收时间及价格

4、甲方回收乙方饲养的鸡自甲方出售鸡苗之日算起,饲养时间为     天至     天。公司在原产地收购,如甲方超过时间未回收乙方饲养的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每天每羽     元;如未达到回收时间要求,回收价格双方面议。

5、甲方回收乙方的优质成品鸡的价格为公鸡每斤     元,母鸡每斤为     元。不管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上述收购价,甲方均应该按上述收购价回收。

6、乙方向甲方交售的成品鸡必须是健康的、合格的成品鸡,残鸡不得超过5%,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四、合同履行过程的注意事项

7、乙方不得将鸡转卖给别人,也不得从别处购买鸡苗。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饲料转卖给别人或从别处购买。如出现以上情况都将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回保证金。如有担保人,乙方应立即付清甲方的欠款。

五、结算方式

8、甲方回收乙方成品鸡后,应在七天之内结算应付款项。

六、违约处理

9、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乙方违约,不予退回保证金,如甲方违约,处予保证金等额的罚款。

七、其他有关事项

10在合同期间发生的鸡死亡,丢失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分析:

由于鸡苗和饲料是由甲方提供的,如果合同期间的鸡死亡是因为鸡苗和饲料的问题造成,则甲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此处规定属于甲方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

11如遇道路不通,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供销道路畅通无阻。

分析:

道路不通属于不可抗力,乙方无法保证甲方供销道路的畅通无阻,此处规定属于加重乙方责任。

12、乙方必须记录鸡每天的死亡数及每天鸡用饲料数量的情况记录。

13、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矛盾纠纷,应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崇仁县人民法院裁决。

分析:缺乏仲裁条款的选择,排除了消费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X X麻鸡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担保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分析以上这些类型的合同格式条款,主要问题如下:

1、合同制定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2、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

3、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

4、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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